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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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2022〕23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健康发展
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局,沈抚示范区各相关部门,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健康发展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辽宁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辽宁省分行        
  2022年7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业促进处)

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健康发展
促进就业的若干措施

  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是我省经济活力的重要来源,也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的重要支撑。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稳就业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帮助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助力降低成本、减轻负担、激发活力、平稳健康发展,更多吸纳就业,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降低社会保险费负担
  (一)对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三项社保费单位缴纳部分,缓缴实施期限至2022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不得因缓缴社会保险费,影响职工个人权益。
  (二)延续实施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3年8月31日。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针对企业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期间,各市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范围的,停止下调费率。
  (三)延长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返还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90%。全面实施“免申即享”,对没有对公账户的参保单位,可将资金直接返还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
  (四)对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预拨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
  (五)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50%给予吸纳就业岗位补贴。
  二、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六)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小微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的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费(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七)中小微企业招用2022年度普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15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申领期限截至2023年6月30日,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不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八)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没有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正常生产经营6个月以上(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按照实际租赁期限相应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有条件的市可预拨不超过6个月的补贴资金。
  (九)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提供贷款的,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确定。对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可上浮30%。
  (十)加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全省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4个月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或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人力资源等服务。鼓励各级孵化基地(园区)实施面向初创小微企业及优秀团队适度减免租金等优惠措施。
  (十一)按规定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就业服务机构、创业孵化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就业服务。将中小微企业用工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按规定发放培训补贴,帮助劳动者提升素质和能力。
  (十二)鼓励中小微企业申请增设就业见习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参加见习,按规定给予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见习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见习人员指导管理费等见习补贴,可预拨不超过50%的见习补贴。见习期满被留用的,可预拨见习单位最多不超过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与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预拨50%的社会保险补贴不重复享受)。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中小微企业,按规定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三、发挥金融服务优势
  (十三)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长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贴息支持。将符合条件的新市民纳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扶持范围,重点加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支持。推动建立申请绿色通道,统筹贷款发放规模,一站式满足小微企业融资发展需求。
  (十四)中小微企业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符合吸纳就业人数微型企业不低于5人、小型企业不低于10人、中型企业不低于20人或者占中小微型企业总职工比例不低于15%标准的),可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申请企业吸纳带动就业情况后,由国家开发银行自主放贷,并给予贷款优惠利率,优惠期限不超过3年。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中小微企业,可适当降低吸纳劳务协作对口地区劳动者就业人数或者占比要求,并作为优先放贷支持对象。
  四、促进人才供需对接
  (十五)推动各级政府公共服务平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发布实时有效岗位信息,加强中小微企业人才需求对接服务,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民营企业招聘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校园招聘等活动,通过网络、现场、入校等线上线下招聘形式,吸引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
  (十六)落实“兴辽英才计划”若干政策措施,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秀工程师按规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技能人才,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七)建立中小微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绿色通道和申报兜底机制,健全职业技能等级(岗位)设置,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制。
  (十八)结合保用工促就业行动,深入实施“助企稳岗位·招工解难题”专项行动,建立健全人社干部走访服务企业、面向中小微企业常态化用工需求调查机制,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
  (十九)依托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市场,动态掌握新注册市场主体用工和人才需求,按照每户市场主体用工需求1∶1的比例,及时对接输送求职劳动者。每月举办1次面向中小微企业的大型公益招聘活动,着力缓解用工难问题。
  (二十)大力支持“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辽宁省选拔赛等赛事活动,提升参赛项目质量,推动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力争取得更多获奖项目,扶持创业项目在辽宁落地转化。
  五、加强企业权益保障
  (二十一)在劳动监察等执法领域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中小微企业轻微违法违规及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不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实行主动帮扶指导,运用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责令改正等柔性执法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对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二十二)开展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执法行动,依法查处哄抬或操纵人力资源市场价格、发布虚假招聘信息等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行为。
  六、优化经办服务
  (二十三)最大限度减材料、减环节、减次数、减时间,推进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通过搭建信息共享、自动比对、核验申请信息系统,大幅压缩中小微企业政策受理时间,全方位便利企业享受政策。
  (二十四)多种形式强化惠企政策解读宣传,公布政策清单、办理流程图、经办机构、服务电话,方便企业查询办理,推动补贴类政策畅通领、舒心办。
  (二十五)坚持问题导向,及时研究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增强中小微企业获得感,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应。加强对中小微企业面临困难和问题的研究,做好形势预判和政策储备,适时推动出台。
  本文中所称中小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标准认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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