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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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人社函〔2022〕17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沈抚示范区党建工作部、社会事业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人社部明电〔2022〕8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就业是民生之本。对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的就业歧视,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各地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紧紧围绕解决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保障问题,深刻领会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工作标准,营造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良好从业就业环境,切实增强广大从业人员的获得感和职业归属感。
  二、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推进。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各自职责和行业实际,组织精干力量,加强排查、检查,切实将通知中提出的工作任务、措施落到实处,在落实落细本行业工作的基础上,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协商研判,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权益保障工作,坚决打击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就业歧视。
  三、要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回应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的切身关切,确保从业人员了解政策导向。充分发挥12333投诉举报电话、全省劳动监察投诉举报联动平台、全国根治欠薪线索反映平台的作用,及时处理从业人员的投诉举报,确保件件能解决、事事有回音,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关爱新冠肺炎康复者、方舱医院建设者权益保障的良好氛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各项工作要求落实落地。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8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劳动监察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坚决打击对新冠肺炎康复者
就业歧视的紧急通知

人社部明电〔20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健康委:
  就业是民生之本。近期,部分地方出现滥用“健康码”等检测查询工具,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问题,严重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社会反响强烈。为依法保障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科学认识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机理。最新医学研究表明,呼吸道飞沫和密切接触是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主要途径,新冠肺炎患者经治疗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并达到解除隔离管理、出院标准,其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新冠病毒传播。
  二、规范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查询。除因疫情防控需要并科学合理设置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信息查询期限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非法查询相关检测结果。
  三、依法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就业权益。要毫不动摇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落实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切实维护新冠肺炎康复者平等就业权益。严禁用人单位发布或委托发布含有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历史阳性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禁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曾经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阳性为由,拒绝招(聘)用新冠肺炎康复者。严禁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和用工过程中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严禁用人单位随意违法辞退、解聘新冠肺炎康复者。支持劳动者对就业歧视侵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依法查处、曝光相关就业歧视违法行为。要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及时有效处理劳动者合理合法诉求。加强排查检查,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非法查询核酸检测结果、超过合理期限设置查询期限、对新冠肺炎康复者实施就业歧视的,要依据职责分工快查快办,采取行政约谈、通报曝光、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等有力举措,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对招聘信息中含有相关歧视性内容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43条之规定,从重处理处罚。对涉及其他就业歧视情形或非法使用核酸检测信息的,要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五、加强宣传引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普法宣传,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意识和守法自觉。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举措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宣传,最大限度消除对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误解,坚持科学防治,从源头上防止过度防疫和层层加码“一刀切”。对查处的涉及新冠康复者就业歧视典型问题,要主动公开曝光,回应社会关切,形成警示震慑效应。
  六、强化责任落实。要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失职失责行为,要限期督促纠正,依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追责问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适时对各地区落实情况进行明察暗访,推动各项要求落实落地。
  各地区要对抓好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在落实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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