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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辽政办发〔2021〕18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
考评办法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
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工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宁省河长湖长制条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东湾湾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全国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对各市、沈抚示范区的“大禹杯”竞赛活动、全面推行河湖湾长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加强水利建设质量等工作和省总河长、总湾长对各市总河长、湾长工作的考评、表彰。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14个市和沈抚示范区,考评、表彰工作由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省河长制办公室和省湾长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四条 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评期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先进单位进行表扬并给予一定数额“以奖代补”资金奖励;表彰工作每三年开展一次,以省政府名义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二章 年度考评

  第五条 考评方式为省考评各市和沈抚示范区,市考评所辖县(市、区),省对县(市)考评结果进行复核,市辖区考评结果由市报省备案。
  第六条 围绕列入国家和省考核激励的重点工作,根据“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河湖长制六项任务,及“陆海统筹、区域联动、问题导向、单元管控”湾长制工作原则和年度巡湾工作方案,按以下几方面确定年度考评内容。
  (一)水工程建设管理。重点考评规划与前期工作、投资落实与计划执行、建设管理与质量安全、运行管护与效益发挥等情况;
  (二)水旱灾害防御。重点考评水旱灾害防御准备、防御措施、防御成效等情况;
  (三)水资源管理保护。重点考评落实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评目标完成情况、水资源管理保护、节约用水管理、取用水监管等情况;
  (四)水环境治理保护。重点考评水质达标、排污口监管、水污染防治、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等情况;
  (五)水生态修复。重点考评水土保持、河湖生态封育、水利风景区建设、河湖健康评价等情况;
  (六)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考评沿海六市水质达标、陆源污染治理、海域污染治理、海洋生态修复、海洋风险防范、湾长制运行等情况;
  (七)监管与执法。重点考评河湖湾管理保护、水资源及海洋资源管理保护、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水土保持、资金使用等监管与执法情况;
  (八)组织实施。重点考评“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考评工作组织实施、目标任务落实和监督检查、河长制和湾长制工作机构履职、信息宣传工作等情况。
  第七条 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制定印发年度考评方案,由省(中)直相关考评单位(以下称“省考评单位”)按工作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考评。
  省河长制办公室和省湾长制成员单位全面推行河湖湾长制工作纳入省政府对相关省直单位年度工作实绩考核,具体考核内容根据职责分工和年度重点任务由省河长制办公室和省湾长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市、县(市、区)对本级河长制办公室和湾长制成员单位的考评工作参照执行。
  第八条 考评实行300分制,另设加分与减分项各10分。考评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好”、“较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沈抚示范区不参与排名)。
  加分项:“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相关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河湖治理保护、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保护等工作取得突出成效的。
  减分项:“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相关工作受到省部级以上及省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涉水问题,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水污染事件、出现负面影响舆情事件的。
  考评得分按高低排名,1至4名的市评定为“好”等次,5至10名评定为“较好”等次,其他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1至12名的县(市)评定为“好”等次,13至28名的县(市)评定为“较好”等次,其他评定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市辖区“好”等次4个,“较好”等次6个,由“好”和“较好”等次的市各推荐1个区产生,其余为“合格”或“不合格”等次。
  第九条 对于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及县(市、区)直接评为“不合格”等次。
  (一)考评得分未达到满分60%的(不含60%);
  (二)地表水国考断面劣Ⅴ类比例未达到国家考评目标要求的;
  (三)有中央及省环保督察、国务院大督查发现涉水严重问题,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水污染事件、出现严重负面影响舆情事件情况之一的。
  第十条 考评程序。
  (一)各市自评。各市及沈抚示范区按照本办法及年度考评方案要求开展自评并对所辖县(市、区)进行考评,形成自评报告、得分及所辖县(市、区)考评得分,并于次年1月15日前附相关证明资料报送省考评单位、省水利厅。
  (二)省级考评。省考评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及重点抽查、现场检查等情况,对各市自评报告中相应考评内容及市和所辖县(市)得分情况进行复核评审,形成考评或复核得分书面意见,于次年1月30日前送省水利厅。
  (三)综合评价。省水利厅对省考评单位确定的考评结果进行汇总,形成综合评价报告及最终得分、等次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第三章 激励与表彰

  第十一条 省财政每年根据部门预算编制要求,安排一定金额的“以奖代补”资金,对年度考评为“好”和“较好”等次的市、县(市、区)予以奖补激励,具体金额根据考评结果确定。
  第十二条 受奖单位可以从“以奖代补”资金中提取10%用于补助“大禹杯(河湖湾长制)”竞赛工作经费,其余用于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海洋污染治理项目包装等。
  第十三条 以省政府名义对三年考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表彰名额为8个先进市、26个先进县(市)、8个先进区的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领导小组、河长制办公室、湾长制办公室,300名先进个人。表彰方案另行制定。
  先进单位按照三年年度考评得分之和由高到低确定,对于年度考评因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在计算三年表彰成绩时,取当年最后一个等次各单位得分的平均值。
  第十四条 对三年表彰先进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杯和证书;对先进个人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每人奖励资金1500元;奖励资金纳入省年度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大禹杯(河湖长制)”竞赛考评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20〕1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8〕6号)《“十三五”期间全省农田基本建设“大禹杯”竞赛活动方案》(辽农建组〔2015〕2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其他相关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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