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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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文件
辽交公水规〔2020〕4号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公路工程
造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务服务中心: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已于2019年12月30日经厅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          
2020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控制建设成本,保障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公路工程)的造价活动,以及从事造价活动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和人员行为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公路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含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计量与支付、设计变更、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市场行为监管等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降本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辽宁省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为全省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一)贯彻执行国家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制定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政策、制度,编制发布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相关计价依据,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仲裁和投诉举报调查处理;
  (三)负责权限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工程项目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以及设计变更造价文件的审查审批;
  (四)负责发布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和工程造价相关指数、指标等造价依据;
  (五)负责公路工程造价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组织公路工程造价从业人员培训考试、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信用管理等工作;
  (六)负责公路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组织开展公路工程造价有关科研攻关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 各市、县(含县级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承担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造价依据等,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监督检查;
  (二)负责权限内公路工程项目造价审查或审批;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评价;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的调查统计报送工作;
  (五)配合开展公路工程补充定额及造价依据编制工作等。
  第六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从业单位和人员应当贯彻执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造价依据等。
  项目管理法人承担公路工程项目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实施公路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和控制,负责组织编制公路工程项目估算(权限内的)、设计概算(修正概算)、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或核准;负责公路工程投资执行与已批准概(预)算对比分析;负责编制项目投资计划,建立项目造价管理台账;按要求收集报送公路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等。
  勘察设计单位负责综合分析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条件,设计方案技术经济性比选,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工程项目前后阶段造价,制定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等预控措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
  监理单位负责建立施工合同、设计变更、计量与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及时审核设计变更、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监督计价行为。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设计变更、计量与支付等造价管理台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规范计价。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七条 造价文件应依据国家和省发布的相关造价依据编制。公路工程项目需要且无造价依据的,项目管理法人应当根据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要求等因素,组织测算工程成本,按测算成本编制造价文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办法、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等。
  第八条 省交通运输厅对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公路工程定额、指标中缺项或者地域性强且技术成熟的施工工艺,及时组织编制和修订公路工程补充造价依据,适应公路工程技术进步。
  公路工程项目管理法人、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对公路工程补充造价依据的编制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九条 公路工程项目不同阶段的工程造价,应当综合考虑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目标、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造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第十条 公路工程项目立项阶段,投资估算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项目设计阶段,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省补充造价依据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的静态投资部分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静态投资部分110%。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十二条 实行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计量计价、设计变更及材料调差等事项。公路工程项目设有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及相应的造价依据并考虑市场因素编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项目管理法人应适时将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或清单预算)进行对比分析,合理控制项目工程造价。
  第十三条 符合规定且需要调整概算的公路工程项目,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再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查调整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静态投资估算10%的,由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设计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十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按照施工合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各方签认的工程或工作内容和数量、质量检验凭证、中间交工证书等,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与支付。
  工程结算以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内容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法人应按照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制度办法及合同有关条款,及时履行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变更单价和费用应按照合同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路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管理法人应将编制的竣工决算报告及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报有关单位审查认定。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中,工程造价管理有关岗位按需要配备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造价工程师。公路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配备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造价工程师。
  第十八条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由一级造价工程师审核并加盖执业印章。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复初步设计的公路工程项目,公路工程造价文件应由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造价工程师编制。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受检单位和人员应予以配合。项目管理法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量清单报批复初步设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及造价依据等执行情况;造价管理体系建设,以及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批复意见落实情况;
  (二)项目管理法人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与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勘察设计单位造价控制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造价管理台账建立与造价控制情况;咨询单位履约情况;
  (三)设计变更原因及费用审查管理情况,设计变更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五)从事公路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造价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从事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二)出具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三)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工程(公路专业)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租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执业印章;
  (二)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三)故意抬高或压低工程造价,签署虚假公路工程造价文件;
  (四)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咨询业务;
  (五)虚报、隐瞒公路造价从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建立省级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与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对接。公路工程造价信息公开应严格审核,遵守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且不得侵犯相关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公路工程项目造价监督检查时,对执行造价依据、履行合同、工程变更、计量与支付、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中的违规行为应予以纠正;对造价控制不力、管理混乱或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应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纳入公路工程建设市场信用评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养护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辽宁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实施细则》(辽交造价发〔2017〕4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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