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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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辽市监发〔2019〕97号

辽宁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
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
(2019-2020年)》工作
要点的通知

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市、沈抚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的通知要求,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点,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优化政府主导类标准
  围绕高端装备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绿色建筑、新型石化、信息技术、生态文明、消费品等重点领域,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按照《标准化法》对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的有关要求,在乡村振兴、环境保护、住建交通、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社会治理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方面,积极开展省级地方标准的制修订。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局向省局依法申请市级地方标准制定职能,围绕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中心工作,制定发布能够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市级地方标准。
  二、引导规范团体标准健康发展
  鼓励行业学协会、社会团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对于实施效果好且符合要求的,引导转化为政府主导类标准。贯彻实施《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探索开展团体标准质量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工作,提高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的质量水平。
  三、充分释放企业标准活力
  进一步引导鼓励企业在国家信息平台上公开产品和服务标准,扩大公开标准的企业覆盖面。贯彻落实《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引导鼓励第三方技术机构,针对有可比性的重点产品,发布企业标准“领跑者”,发挥消费需求的引领带动作用,努力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社会氛围,倒逼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标准水平。
  四、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
  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和大中型企业在国际标准组织治理优化和变革方面提出方案建议,引导协调有条件、有需求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国际接轨,密切跟踪并协调有关单位加快推进已经立项的国际标准研制进程。贯彻落实《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聚焦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和重要产品,开展中外标准技术指标比对分析,加大与沿线国家合作力度。
  五、强化标准监督检查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对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事中事后监督抽查,公开抽查结果,加大对不合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后处理工作力度。
  六、扎实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军民融合发展战略部署,探索建立多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和军民标准化资源共建共享机制。积极吸收国防和军队方面专家参加地方标准制定,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化军民融合及通用标准研究,努力推动“军转民”“民参军”,制定发布军民通用地方标准。
  七、继续完善标准体系建设
  以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标准体系为重点,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编制实施体系建设指南,省本级将重点瞄准机器人、旅游、林草、体育和基本公共服务等领域,各市局要结合本地实际,继续编制实施重点领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导各行业各地区依据标准开展工作。
  八、发挥标准引领示范作用
  针对在建的省级以上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加强技术指导和考核监督。行业部门和各市局要切实负起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属地管理职责,深入试点示范单位进行帮扶指导。对于已经建成的项目,适时开展“回头看”。挖掘更多精品示范项目,扩大引领带动效果。深入推进沈阳市标准化改革创新先行区,以及国家机器人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农药染料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建设工作。
  九、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
  按照标准化工作改革的相关要求,适时修订《辽宁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严格限定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防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加强对标准制定的监督管理,调整地方标准提出归口单位,按照“谁归口、谁宣传、谁组织实施”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开展对市级地方标准制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标准文本等信息。
  适时修订《辽宁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标准体系建立和标准实施监督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加快推进蔬菜、果树、农作物种子、植保、肥料、农业机械、参茸、现代物流、物业和养老服务等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建工作。加强对驻辽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管理。实现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全覆盖。
  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复审机制。加强标准实施信息收集,一方面在标准文本中注明标准实施遇到问题的反馈渠道,另一方面在现有地方标准信息平台上增设标准实施信息反馈窗口,加快建成便捷有效的标准实施信息收集渠道,确保在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建议能够及时有效反馈,并得到有效解决。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对本部门归口管理的地方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如发生“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者废止、相关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相关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修订或者废止、涉及的关键技术和使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其他情形”的,应立即复审。
  十、加强基础保障能力建设
  根据机构改革设置,依法调整辽宁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修订办公室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发挥好工作合力提供组织保障。按照“专业对口、技术权威、统筹兼顾、认真负责”的总体要求,在补充完善全省标准化专家库人员的基础上,择优建立标准化专家组长库,夯实人才和技术储备。全省各级标准化部门要重点针对内部人员、中小微企业和试点承担单位等,开展不同层级类别和形式多样的标准化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权威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加大对标准化重大政策、重点工作和重要标准等的宣贯解读力度,勇于回应人民群众对标准化工作的关心关注。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的通知

  辽宁省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国市监标技〔2019〕88号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
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
(2019-2020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
重点任务分工(2019-2020年)

  为贯彻实施《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协同有序推进标准化工作改革,确保第三阶段(2019-2020年)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分工。
  一、建立协同、权威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体制。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加快推进强制性标准整合、修订工作。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领域外,仍需在全国范围内强制的有关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尽快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形成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强化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管理,加强重要标准协调。建设公开透明、广泛参与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平台,实现标准立项建议、立项公示、征求意见、实施信息反馈等“一站式”服务。建立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形成协调配套、简化高效的推荐性标准管理体制。组织制修订《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改革完善推荐性标准署名制度。进一步优化标准体系结构,强化标准的整合和修订,强化新技术、新领域标准制定,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升级国家和行业标准,发挥标准的引领作用。加快建成统一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立项协调、备案工作平台,进一步增强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规范团体标准健康发展。推进团体标准良好行为评价和第三方评估,合理应用评价评估结果,促进团体标准制定范围更加合理、程序更加规范。进一步健全团体标准相关管理制度,加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制定团体标准的查处力度。深化团体标准试点和应用示范,促进团体标准更好满足市场和创新的需要,多措并举培育一批有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团体标准制定机构。(市场监管总局、民政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充分释放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效应。进一步加强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的实施,扩大公开标准的企业覆盖面。合理开发应用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大数据,支持第三方机构基于公开数据发布企业标准排行榜,引导企业不断提升标准水平进而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快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在消费品等领域推出一批企业标准“领跑者”,强化标准引领,营造“生产看领跑、消费选领跑”的氛围。(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高标准国际化水平。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组织治理和重大政策规则制定,持续提升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影响力,强化对我国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常任理事国成员代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主席和国际电信联盟(ITU)秘书长等国际标准组织领导职务的支撑与服务,更好地发挥在全球治理中的作用。选派更多专家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到国际组织任职。健全我国优势产业和创新技术向国际标准转化的机制,做好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与服务,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质量水平。积极参与ISO未来发展战略规划的制定,办好第83届IEC大会,为国际标准化贡献更多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抓好《标准联通共建“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8-2020年)》各项任务落实,主动对接主要贸易国标准化战略规划,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标准化交流与合作,通过相互认可、相互采用、联合制定标准等多种形式推动中外标准体系兼容。瞄准国际标准,开展百城千业万企对标达标提升专项行动。结合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进出口贸易以及援外重大工程的需求,开展援外培训、中国标准外文版翻译和海外标准化示范区建设,拓展中国标准海外应用范围。(市场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扎实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强化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建设,建立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制度,完善军民通用标准制修订程序,形成军民共商、共建、共享的标准化工作模式。推进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加强重点领域军民通用标准制定。推进军民标准化信息资源共享,努力为军队和国防建设提供更加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信息资源服务。依托现有标准化技术组织,汇聚军地专家资源,推动军民技术队伍共建共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防科工局牵头,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提升标准化科学管理水平。健全科技创新与标准化互动支撑机制,建立健全科技计划研究成果向标准转化的快速通道和长效机制。扩大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试点工作范围,畅通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渠道。加快布局一批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和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逐步建立重要技术标准试验验证和符合性测试机制。建立完善标准化与知识产权的互动机制。(市场监管总局、科技部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优化标准立项审查评估,严把政府主导制定标准立项关。推进标准制修订过程信息公开,加强标准制修订过程的社会监督。
  深入推进标准化信息资源整合共享,进一步压减国家标准制修订周期,提升标准制修订效率和质量。实现标准复审、修订机制化、常态化。(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优化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全面实现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向社会免费公开,为广大企业、消费者实施应用标准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创新标准宣传和贯彻推广模式,加强标准普及宣传,促进全社会知标准、用标准、守标准。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促进标准有效实施。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开展标准实施情况分析处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重点领域标准制定的监督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估,依法处理违法制定标准的行为,倒逼标准质量水平的提升。加强标准实施监督执法,依法加大对违反强制性标准行为的监督处罚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大力实施标准化法。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深入开展普法宣传,做好解疑释惑,增强社会各界对标准化法的理解,确保法律规定落实落地。(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全面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配套法规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加快健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法律新设制度,增强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逐步完善《标准化法》配套制度体系。(市场监管总局、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地方标准化综合改革。大力推广浙江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经验,推进山西、山东、江苏、广东等地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为各地标准化综合改革提供可借鉴的经验、模式。紧贴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制定具有地域特色、资源禀赋优势的地方标准,以高标准引领提升区域发展质量和水平。稳步推进设区的市开展地方标准制定工作,进一步健全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地方标准化工作的统筹协调。加强基层标准化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标准化教育培训顶层设计,组织编制标准化教育培训系列教材。推进标准化学历教育,支持和鼓励更多高校开设标准化课程、方向或专业。强化干部标准化知识培训,推动标准化课程更多走进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拓展标准化职业教育,以信息技术和网络平台为手段开发在线教育课程。探索开展标准化中小学科普教育,提高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普及标准化理念。实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训规划(2016-2020年)》,培养一批懂标准、懂业务、懂外语、懂规则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人才。(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标准化工作经费保障。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积极支持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基础、通用等方面的重要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等工作。(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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