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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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
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8〕4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精神,确保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就业作为首要政治责任,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不断加大促进就业工作力度,稳定经济发展预期,增强企业信心和竞争力,拓宽就业渠道,鼓励创业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强化重点群体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确保就业大局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治引领,层层压实责任。健全完善责任明晰、措施有效、保障有力的工作机制,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为抓手,压实政府和部门稳就业责任,做实做细预案,抓实抓好政策落地见效,形成稳定就业的强大合力。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始终聚焦困难集中、问题突出的重点群体、重点地区、重点行业,从解决好就业等重点民生问题入手,抓住影响就业稳定的关键环节,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实施惠及广大群体的就业政策,加大援企稳岗力度,强化困难群体就业托底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和劳动者的实际问题。
  坚持政府统筹,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市场主渠道作用,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统筹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相结合,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发展壮大新动能,统筹发挥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小微企业的各项支持政策联动作用,催生吸纳就业新市场主体,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二、切实加大创新创业和小微企业扶持力度
  (一)支持创业企业健康发展。围绕打造“双创”升级版,鼓励各地区和高校加快建设重点群体创业孵化载体(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以及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其他各类载体),根据入孵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带动就业成效、扶持登记失业人员创业效果给予一定奖补,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做大做强。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为入驻其中的创业企业提供不低于2年的优惠、低价或免费的办公场地,为登记失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提供免费的办公场所或经营场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免费创业辅导及财务、法务、人力资源等专业服务,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获得融资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加快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以省担保集团为载体,构建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再担保体系,争取国家融资担保资金支持。各地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要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省财政持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全省再担保风险补偿。加强银担合作,为科技创新、创业就业、新兴产业、军民融合、绿色发展、乡村振兴、精准扶贫等领域小微企业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类项目贷款,特别是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及首贷提供担保,对确定为担保代偿部分给予一定风险补偿。(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发挥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优势。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大学生在高新技术领域实现自主创业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含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各地区可因地制宜适当放宽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由此产生的贴息资金由市、县财政承担。推动奖补政策落到实处,按各地区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奖励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引导其进一步提高服务创业就业的积极性。(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保监局,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采取有效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加大社会保险费返还力度。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或按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50%的标准确定,具体范围和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上述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支持企业培训稳定职工队伍。落实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学徒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4000元,并根据经济发展、培训成本、物价指数等情况逐步提高。财政部门按规定向企业预支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困难企业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所需经费按规定从提取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比例和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年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省税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就业见习满足企业用人需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中职毕业生及16—24岁失业青年,见习期限调整为3—12个月。就业见习补贴范围包括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以及指导管理费用。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300—500元/人,指导管理费用标准为50—150元/人月,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含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由财政承担2/3(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其余基本生活费及指导管理费用由见习单位承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全额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见习单位,基本生活费(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补贴上限)、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及指导管理费用全额补贴。2019年1月1日前,新参加就业见习和尚未完成见习的毕业生,补贴政策按原政策执行至见习期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突出重点提高就业服务质量
  (一)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针对就业困难人员等各类重点群体,分类确定标准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按规定落实各项补贴和救助政策。全面落实吸引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回国人员留辽、回辽、来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开展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专项行动。对安置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高校毕业生的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标准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0%的比例上浮。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为退役军人搭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就业服务体系,鼓励支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稳妥推进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厂办大集体职工、去产能职工的安置和就业服务工作,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及时给予就业援助。对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的农民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推进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对因就业困难滞留城市的农民工,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就业、培训和权益维护等各项工作,及时发现处置欠薪隐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支持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承担政府补贴项目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自行垫付培训费用且培训合格的符合条件人员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培训成本、培训时长、市场需求和取得相关证书情况等确定,并纳入当地职业培训政府补贴目录对社会公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在培训期间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实际参加培训天数再给予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培训期间可在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费补贴中任选一项领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力保障失业人员权益。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基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自2019年1月1日起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且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求职期间,遇到临时生活困难的,可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具体标准、发放方式和期限由各市政府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地区消费水平等确定,所需资金由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的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给予临时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民政部门要建立覆盖上述群体的信息互通和查重比对机制,通过综合施策,共同帮助困难群众解困脱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税务局、省医保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就业扶贫政策精准支持力度
  (一)促进就地就近就业。扶持贫困地区围绕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特色产业发展一批就业创业扶贫载体,择优建立一批就业创业扶贫基地,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即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贫困劳动力)创造更多就地就近就业岗位。贫困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新增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优先用于安置贫困劳动力。鼓励贫困村利用村集体收益等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为贫困劳动力提供帮扶。对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各地区要综合施策保障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安置,促进其他在劳动年龄、有劳动能力的子女稳定就业。对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就业创业扶贫基地,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各有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支持创业扶贫。对有创业意愿并有一定创业条件的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贫困地区返乡农民工,及时开展创业培训,落实税费减免、创业场地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支持其围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创新创业。对符合创业场地补贴申领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按上限给予补助。对入孵实体数量多、孵化效果好的贫困县创业孵化载体,可适当提高奖补标准。多措并举带动更多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省税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有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扩大有组织劳务输出规模。各地区要结合省内结对帮扶机制,用好用足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等政策,努力扩大贫困劳动力劳务输出规模,着力提升劳务协作的组织化程度和就业质量。对企业接收外地贫困劳动力就业的,输入地要参照当地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政策。承担东西部对口协作任务的地区,可使用财政安排的援助资金促进在本地就业的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有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开展技能扶贫行动。各地区要针对贫困劳动力的实际情况和就业意愿,有针对性地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根据吸纳人数,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对参加职业培训的贫困劳动力,在培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有关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以上就业扶贫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具体细则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六、认真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由政府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工作机制。健全就业目标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细化指标,层层分解,督促落实。强化激励问责,按规定表彰激励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存在工作失职、监管不力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问题的责任人按规定问责。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调度成员单位和各地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部署开展联合调研、专项督导,形成各方共促就业合力。(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应急机制。各地区要统筹研究制定本地区加强预警稳定就业专项预案,明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应急责任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调度,根据形势变化迅速反应、分级预警、分级响应、妥善应对,综合采取延长就业创业服务周期、加大频次密度、启动储备政策等方式,有效处置突发性失业,维护就业局势稳定。(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确保政策落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统筹协调制定促进就业政策、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各自职责,积极出台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各市政府要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制定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组织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和财力水平合理确定享受政策的困难企业范围,突出重点帮扶对象,合理确定补贴等标准,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抓好政策服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细化完善操作办法,简化优化服务流程,清理各类无谓证明,逐一明确兜底条款,压减经办事项自由裁量权。要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逐项编制通俗易懂的办事指南,系统梳理并公开必须到现场办理的事项目录。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加强基层创新经验和典型做法的收集汇总及推广应用,确保各项政策资金规范便捷惠及享受对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进“互联网+公共就业服务”。要加快应用大数据、云服务技术,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打造省市县乡村五级贯通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提供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标准化、智慧化、便民化公共就业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增强促进就业合力。要引导困难企业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通过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创业创新等,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处理劳动关系。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生存发展,困难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就业岗位,稳定劳动关系。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形成稳定、扩大就业的合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国家从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安排下达的部分资金,各地区要及时按国家规定统筹纳入就业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当前稳就业工作。各地区贯彻落实本意见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要及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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