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2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与海内外各界人士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海内外各界人士资源优势,推进辽宁经济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人民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经济顾问),是海内外各界人士在辽宁经济工作方面享有的荣誉称号。
第三条 选聘经济顾问,要统筹考虑其与辽宁已有的合作成绩以及在海内外的综合影响。主要选聘:
(一)海内外有较大影响的政府机构、商会、行业协会等的主要领导者;
(二)海内外著名财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大企业的董事长或核心决策者;
(三)海内外工商界具有较强实力、较大影响,并已经或准备来辽宁进行较大规模投资的实业家;
(四)海内外具有较大影响的经济管理专家、经济学家;
(五)海内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其他人士。
第四条 经济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向省政府提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介绍海内外经贸、科技发展动态;
(二)向海内外宣传辽宁,推介投资环境,积极帮助开展招商引资和智力引进工作;
(三)协助辽宁进一步拓宽海内外经贸渠道,支持辽宁企业发展。
第五条 经济顾问主要工作方式:
(一)经济顾问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提出有价值、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顾问就委托的软课题或认为有必要提出的议题,参与或独立开展调查研究和咨询论证,并提供决策建议或方案;
(三)经济顾问可采取座谈、书面建议、方案论证等形式提供咨询建议;
(四)经济顾问可参与包括政策方案的研究制定和项目招商的论证评估等专题咨询以及招商推介等活动。
第六条 经济顾问的权利和待遇:
(一)优先邀请经济顾问参加辽宁重大经贸活动和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参与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活动;
(二)经济顾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地区、部门要认真研究借鉴,及时作出答复;
(三)及时向经济顾问提供辽宁有关经济工作文件、资料,适当安排考察活动;
(四)为经济顾问在辽宁开展经济、学术活动提供方便;
(五)经济顾问及其主要业绩载入地方史志。
第七条 经济顾问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相关规定,对重要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经济顾问聘任程序:推荐单位和个人提出推荐人选和推荐意见,经省级主管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后报送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经济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 聘任经济顾问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可单独审批。经济顾问聘期为三年,经续聘可连任,连任次数不限,续聘经济顾问名单由省商务厅提出,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条 经济顾问聘任期满后未续聘的自然解聘。对因工作变动或本人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责的经济顾问,可以提前辞聘或解聘。
第十一条 经济顾问具体事项的安排协调、对接联络等日常管理工作由省商务厅负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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