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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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8〕1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省政府2018年立法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围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2018年中心工作,将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深入实施“五大区域发展战略”和各领域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推进“一带五基地建设”、扎实有效开展“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核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推动科学民主立法
  从实际出发,坚持立法的问题导向和社会需求原则,搞清楚相关各方的利益诉求,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攻关,推动改革发展稳定迫切需要的规章及时出台。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注重倾听基层组织、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主动开展立法协商,继续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立法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策,杜绝部门利益法制化。各有关部门对没有列入立法计划及正在研究的立法项目,要深入了解实际情况,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办法,省政府法制办要积极支持配合。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省政府立法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要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努力提高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质量。在向省政府上报立法草案送审稿前,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省政府法制办沟通。因故无法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进,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工作;对条件成熟的急需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在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跟踪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推进相关工作的进展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并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努力提高政府立法水平和质量。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8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4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8年立法计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共8件)
  1.《辽宁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辽宁海事局起草)
  2.《辽宁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
  3.《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4.《辽宁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实施办法》(省工商局起草)
  5.《辽宁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6.《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修订)》(省政府法制办起草)
  7.《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实施办法》(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起草)
  8.《辽宁省地方志工作规定》(省政府地方志办公室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4件)
  1.《辽宁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起草)
  2.《辽宁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修订)》(省商务厅起草)
  3.《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
  4.《辽宁省地图管理规定(修订)》(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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