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推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简称“个转企”)是实施市场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全省民营工业培育行动的重点工程,对加快补齐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短板意义重大。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新发展理念和“四个着力”“三个推进”要求,以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为组织保障形成工作合力,以明确转型标准、推动重点行业转型为工作重点提升转型质量,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转型服务为主要措施支持做大做强,按照规范管理、持续推进、完善提高的原则,推进“个转企”工作有效实施,增加转型升级企业获得感,推动全省民营经济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创新活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发挥其在活跃经济、稳定就业、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二、转型标准
(一)对符合小型企业划型标准下限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二)对税务部门核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
(三)对达到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上限标准50%的个体工商户、对税务部门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列入重点培育对象,引导其加快转企。
(四)转型升级为企业的个体工商户成立时间应为1年以上。
(五)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划型标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准。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产业结构特点和区域发展定位,以县为单位确定转型升级重点行业,并可参照上述标准和“个转企”目标任务,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总量和产业分布情况,调整实施转企和引导转企的具体标准。支持和鼓励各市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形式确定本地区“个转企”标准。
三、目标管理
按照“政策引导、主体自愿”的原则,在2020年底前,按照每年全省推动“个转企”不低于1万户的目标(其中转型升级为公司制企业不低于30%),推动实现2017年底前存量个体工商户符合实施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重点转企、符合引导转企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加快转企。
各市推进“个转企”工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目标任务按年度另行下达。
四、扶持政策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在办理银行账户、资产过户、涉税事宜等相关手续,以及办理原有许可审批事项延续手续时,持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出具的《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有关部门和相关许可审批部门按照变更或“一废一立”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收相关费用。(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二)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允许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字号;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转型后企业入驻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试行住所(经营场所)报备制,免于提交场地使用证明。(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对转型后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产业发展扶持资金等政策。(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等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四)对转型后确有困难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转型前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企业之间划转土地和房屋权属,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不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享受契税优惠税收政策的免征契税和免收手续费。(责任单位: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六)对转型企业的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转型为企业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3年内对企业给予相应奖励。(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八)从转型升级为企业当年起,其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3年过渡,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企业缴费比例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后,以上月工资总额作为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原按企业参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的,仍按原规定执行。(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地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九)通过委托第三方记账专业机构的方式,为转型后企业提供不短于1年的代账服务,扶持转型后企业建立财务制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十)给予转型后企业政府采购支持,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十一)支持转型后企业加大技术研发投入,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转型后企业参加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登记、评价,鼓励有关部门对转型后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取得发明专利和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证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对转型后的小微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对转型后企业优先开展商标贷、信用贷等融资服务,支持转型后企业扩大经营规模。(责任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转型后原则上可保留,荣誉授予部门应予认可。转型后企业申报招投标项目资格,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经营数据等条件,可以延续至转型企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任务
(一)精准定位转企对象。坚持标准先行、管理规范的原则,推动提升转型升级质量。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为基数,对照具体转型标准,以市、县为单位,由工商部门会同税务、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以税务部门核定的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为基数,以市、县为单位,由税务部门会同工商、统计等部门按行业分别建立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培育库按年度实行动态管理,结合各地区年度“个转企”具体目标任务,确定本年度实施转企对象和引导转企重点培育对象。工商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培育库”信息交换制度,在此基础上统筹建立本地区“个转企”培育库。(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完善目标落实机制。坚持分类实施、科学推进的原则,推动形成工商、税务和行业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转型目标任务工作机制。税务部门负责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实施转企、小规模纳税人引导转企工作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由各市国税局以县为单位确定。(责任单位:省国税局,各市人民政府)依据工商部门建立的实施转企培育库、引导转企培育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部门负责农林渔业,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造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筑业,商务部门负责租赁业,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业,其他部门负责各自管理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其他行业个体工商户转型目标任务,公安部门配合完成住宿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目标任务。年度具体转型目标任务由各市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各相关部门以县为单位确定。(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三)创新拓展工作载体。不断创新和丰富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有效载体,结合省级特色乡镇建设推动相关产业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依托各类产业园区、创业基地推动相关行业个体工商户以入驻园区、基地等方式转型升级。(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优化转型服务流程。在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指定专人提供协同代办服务,根据转型升级企业具体情况,做好政策解读、业务指导等综合咨询服务,指导转型升级企业确定相关审批事项、协助准备申报材料、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进行全流程跟踪、协调、督办,并及时向企业反馈相关信息,为推进“个转企”营造良好政务服务环境。组织开展跟踪回访服务活动,及时了解转型后企业经营状况,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个转企”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将该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层层压实责任,确保任务落实。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省工商局负责跟踪协调、综合调度、督查考核、具体落实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将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部门,要指定具体责任机构,优化人员配置,选好配强承担“个转企”职责的工作人员,并给予开展工作、加强宣传等专项经费保障。
(二)强化政策扶持激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覆盖面更广、引导作用更强的扶持激励政策,细化操作流程,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提升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主动性。承担实施转企、引导转企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要发挥部门行业发展政策和专项扶持资金优势,支持转型后企业做大做强。
(三)加大督查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加快推进“个转企”工作的督促检查,对落实到位、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问题困难要加强指导、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行动迟缓、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的要严肃问责。
(四)加大舆论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各种载体,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多角度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作用,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主动性,提高社会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积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