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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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文件
辽委办发〔2016〕55号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      

关于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扎实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态环境和更多生态友好产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结合落实全省“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为重点,集中力量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良好环境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破。突出打好大气、水、土壤、农村、青山五大环境污染治理攻坚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
  ——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全省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中最重要、最紧迫、最突出的矛盾和问题,综合施策,精准发力,确保取得实效。
  ——坚持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在经济发展中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推动城乡建设和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向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可持续发展水平。
  ——坚持创新驱动。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方面创新力度,补齐生态环境短板;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构建绿色产业体系、引导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和优化区域布局等工作,助推发展新旧动能转换。
  ——坚持改革统领。充分尊重市场规律,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政府层面的政策问题、体制层面的要素配置问题。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通过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以下6个方面补齐生态环境短板:
  一是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重点流域、区域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建设新成效,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二是经济和能源结构更加优化,从过去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方式向投资和消费并重、绿色循环和低碳方向转变,以煤为主能源消费结构得到改善。
  三是企业绿色转型意识增强,注重环境绩效,生产节能低碳环保产品,切实扩大生态友好产品供给,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
  四是全省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显著增强,资源节约技术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全社会自觉节约资源的机制初步形成。
  五是区域布局更加合理,布局性污染显著改善,基本实现区域生态环境建设与区域经济社会协同发展。
  六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基本确立,基本形成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二、加大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一)全面推进“蓝天工程”。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部署为主线,突出抓好抗霾、控煤、控车(尾气污染)、控尘和重点行业提标改造,启动雾霾跨界生态补偿,强化大气环境精细化管理。到2020年,全省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四项大气污染物稳定持续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76.5%,PM2.5浓度相比2015年下降20%。(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物价局、省气象局、省电力公司、国家能源局东北监管局等)
  (二)深入实施“碧水工程”。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优先保护饮用水源和良好水体,逐步消除重污染水体和城市黑臭水体,协同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到2020年,全省河流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51.2%以上,地级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地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96.2%,全省地下水质量极差比例控制在30.8%以内,近岸海域水质优良比例不下降;辽河凌河保护区水生态系统功能显著恢复,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生态系统呈良性循环趋势。(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三)积极实施“净土工程”。以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为主线,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污染,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到2020年,全省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
  (四)大力推进“农村环保工程”。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水、畜禽养殖粪便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农村道路、保障农民饮水安全、农村屋顶光伏发电和村屯绿化为重点,以实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为抓手,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开展村庄环境治理,最终实现全覆盖,实现城乡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畜牧局、省扶贫办、省电力公司等)
  (五)认真实施“青山工程”。加大依法保护力度,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青山保护条例》《辽宁省青山保护规划》《辽宁省湿地保护条例》《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实现我省山体及山体外林地的分区保护、规范管理。全面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行为,加强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守住林地保护红线,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加快国土绿化进程,以辽西北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沿海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沙化土地治理等重大生态修复工程,增加森林面积。到“十三五”末期,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42%,使我省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改善。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力度,整治历史遗留突出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预防新出现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逐步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采煤沉陷区治理工作,认真做好采煤沉陷区治理的前期准备、施工建设、居民安置等各项工作,加强对采煤沉陷区治理的监督执法矿区规划管理,确保矿区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等)
  (六)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制定《“十三五”生态省建设规划》,围绕结构调整、水资源优化配置、国土绿化和污染防治4个关键环节,全面加强生态省建设。着力推进生态示范,多策并举,大力开展生态市、生态县、生态乡镇、生态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等创建活动。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以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为重点,启动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工作。通过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巩固辽东地区生态环境,补齐辽西北地区生态环境欠账,使全省生态环境质量继续保持良好状态。(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七)加强辐射安全环境建设。突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环境监测系统建设,扎实构建辐射环境监管、监测体系,不断提升安全监管、环境监测和核安全文化建设能力,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等)
  三、积极调整能源、产业和区域布局结构
  (八)加快调整能源结构。严格控制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煤炭消费总量,推进煤炭减量替代,压减煤炭消费,到2020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2.1亿吨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3.9%以内。积极配合实施国家油气发展战略,加强通道设施建设,稳定油气供应,到2020年,全省原油增加到7800万吨,年均增长5.9%。大力推进“气化辽宁”工程,逐步扩大天然气市场,提高其消费比重,到2020年,全省天然气消费量达到125.3亿m3,年均增长7.9%。(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九)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围绕《中国制造2025》发展目标,加快传统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努力形成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制造业并驾齐驱、现代服务业和传统服务业相互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产业发展新格局。到2020年,全省三次产业结构由2015年的8.3∶46.6∶45.1调整为7∶46∶47,以有效降低和减少结构性污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农委、省环保厅等)
  (十)优化区域布局结构。按照“统筹谋划、综合布局、集中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城市规划、建设与管理,有效降低和减少区域布局带来的大气、水、噪声和光污染等环境污染,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等)
  四、有效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
  (十一)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认真总结沈阳市、盘锦市和铁岭市西丰县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经验,制定《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指导各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8年年底前完成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并出台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测绘地信局等)
  (十二)突出抓好工业领域节能。大力推广一批重点节能技术与装备,积极引导用能单位采用先进适用的节能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组织实施工业燃煤锅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等重大节能工程,重点推进实施余热暖民工程。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合成氨等行业能耗限额标准贯标情况以及高耗能燃煤工业锅炉、机电设备情况开展专项节能监察,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进工业绿色发展和转型升级。(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国资委等)
  (十三)深入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快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切实转变用水方式,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强化水资源保护,健全水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努力实现河湖水域不萎缩、功能不衰减、生态不恶化,确保在水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十三五”时期全省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1245万亩,水土流失治理率达到19.2%;结合主要江河及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大伙房水源区保护治理、新城镇建设等,推进97条河流生态建设。到202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5年下降15%。(牵头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省林业厅、省农委等)
  (十四)严格管控用地规模。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逐步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加强高标准基本农田整治、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农村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整治,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模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与土地资源利用相协调。(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农委、省林业厅等)
  (十五)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在沈阳、大连、鞍山、营口、盘锦和葫芦岛6个循环经济重点城市中,每个市选择1个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进行循环化改造试点,在园区内创建一批清洁生产示范企业,加快发展资源综合利用产业、节能产业和环保型产业,支持和引导企业发展循环式生产,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带动全省各工业园区完成循环化改造,并逐步向农业、服务业领域延伸,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由传统经济向循环经济转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
  (十六)以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促进绿色生产。在工业领域,以石化、化工、制药、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继续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督促重点企业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以管理和技术为手段,实施工业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促进重点企业搞好绿色生产。在农业领域,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开展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农委等)
  (十七)以推进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借鉴天津(全国首个APEC绿色供应链示范中心)、上海(实施“绿色链动一百家”行动)、东莞(电子、家具等绿色制造产业试点)等地试点经验,以政府、企业绿色采购和公众绿色消费为引导,加快建立“政府引导、行业指导、企业践行、市场评判、公众参与”的绿色供应链管理新模式,积极构建绿色制造体系,促进制造业绿色升级,提升企业竞争力。在工业领域,以汽车、电子等供应链较长的制造业为行业试点,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和龙头企业牵头作用,组织推行绿色供应链环境管理试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采取节能环保措施,对全产业链进行绿色化改造,降低污染排放和环境影响,促进企业绿色转型升级。在服务业领域,以互联网零售行业龙头企业为突破口,率先推进龙头电商平台及上游产业链、产品链绿色化,引导绿色生产和供应,推进绿色消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积极推行环保和能效“领跑者”制度。建立企业和产品环保“领跑者”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环保“领跑者”标准和统一标识,定期发布环保“领跑者”企业名单和环保“领跑者”产品名录。建立能效“领跑者”制度,定期发布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民用建筑、交通运输企业、商贸企业、星级酒店和公共机构中能源资源管理最优化、能源资源利用最高效的“领跑者”名单及其能效指标,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终端用能产品、高耗能产品生产企业和公共机构进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1次环保和能效“领跑者”遴选和发布工作,入围省环保和能效“领跑者”目录的,在省节能环保考核、评优树先、政府采购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环保和能效“领跑者”加大市场开拓力度,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强化企业、产品和服务宣传推介,增强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实施化肥和农药零增长行动。牢固树立“增产施肥、经济施肥、环保施肥”理念,选择一批县(市、区)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落实减量措施,到2020年,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深入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主要农作物基本实现测土配方施肥全覆盖。遵循“控、替、精、统”技术路径,加强病虫害防控能力建设,促进专业化统防统治与绿色防控技术有机融合,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到2020年,实现农药使用量零增长。(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畜牧局等)
  (二十)推进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收运储体系建设,到2020年,综合利用率达到90%。推广应用标准地膜,引导农民回收废旧地膜和使用可降解地膜,加快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实施、农户参与的农膜回收利用体系,支持建设废旧地膜回收初加工网点及深加工利用项目,到2020年,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到2020年,全省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牵头单位:省农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
  (二十一)积极促进绿色消费。把绿色消费理念作为家庭思想道德教育、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职工继续教育和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环境友好学校、节约型机关、绿色医院、绿色饭店、绿色商场等创建活动,把绿色消费作为地球日、环境日的主题宣传活动。围绕生活方式绿色化,开展“空调26度”、绿色出行、家电节能、拒绝一次性物品、环保购物袋、旧物交换利用等主题鲜明、便于公众接受和参与的社会活动。积极宣传节能、节水等改造示范成果,推动企业建立能源管理体系。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开展反过度包装、反食品浪费、反过度消费等社会行动,抵制不利于绿色消费的生活陋习,建立健全有利于绿色消费的长效机制。(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五、不断提高补齐生态环境短板能力
  (二十二)积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生态化治理技术。适时发布《辽宁省节能减排重点技术目录》,为宏观决策提供技术支撑。推进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开展辽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示范研究,突破关键技术,加强标志性成果的集成凝练,建立辽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管理技术体系,支撑辽河流域水质改善。加强生态系统与气象/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理论和方法、生态气象卫星遥感反演技术、自然生态系统综合监测预测与评估技术以及生态气象观测标准体系研究,强化生态气象观测技术、观测数据质量控制方法、生态系统监测模拟技术、植被动力模型与气候模式的耦合技术开发,着力提升生态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鼓励矿山企业与相关机构开展治理恢复技术科技创新。(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气象局等)
  (二十三)大力提高治污工程生态化水平。各地区要结合实际,遵循东北地区自然规律,把治污工程建设与生态修复、景观营造有机结合起来,在有效治污的同时,打造出更多的环境友好型生态空间。在黑臭水体治理、河流湖泊治污改造、污水和垃圾处理、排污口设置、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等领域,采取自然生态化的设计理念,因地制宜开展湿地、公园、绿地、生态涵养区等建设。特别是在城市河道污染治理中,摒弃河道“三面光”模式,最大限度减少岸坡、地面硬化,尽可能多采用原生乡土物种构建本地生境。(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二十四)用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制定“十三五”地方环保标准发展规划,加强标准体系建设与管理工作,发挥环保标准在结构调整和污染防治中的引领作用。开展《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修订工作,调整水污染物控制指标和要求,促进水环境质量得到持续改善。制定地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促进相关行业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遏制灰霾和防止产生光化学烟雾污染。(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质监局等)
  (二十五)积极培育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与建设市场主体。鼓励政府和企业采用公司合营的模式,合作开展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事务。加快推进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向独立核算、自主经营企业转变。依法依规逐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实现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服务费用与污水处理效果挂钩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集团设立专业化节能环保公司(企业),支持生态环保领域国有企业实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第三方治理服务企业信息库,重点在城镇和工业园区污水、垃圾、固体废物处理,污水资源化利用,人工湿地、河流综合整治,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和重点行业引进社会资本。(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物价局等)
  (二十六)包装和策划一批补齐生态环境短板项目。围绕我省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以及落实“十三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省资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组织各地区申报补齐生态环境短板项目,建立投资项目储备库,纳入全省项目库统一管理,做好项目征集和前期准备,实施动态管理,积极争取国家对口部门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畜牧局等)
  (二十七)加快发展环保产业。抓住落实国家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3个行动计划的良好契机,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导向,以环保工程总承包和实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环保PPP项目为突破口,加快环保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带动和促进全省环保产业快速发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
  六、采取综合手段推动补齐生态环境短板任务落实
  (二十八)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抓紧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逐步实现全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明显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基本建立符合辽宁省情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积极实施绿色信贷、绿色供电和绿色价格政策措施。进一步完善环保与金融、供电部门联动机制,围绕“去产能、去杠杆”,重点对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绿色信贷、绿色供电政策,促进淘汰落后产能,防范信贷风险。全面推行燃煤发电企业超低排放,2017年年底前,全省30万千瓦及以上公用燃煤发电机组、10万千瓦及以上自备燃煤发电机组(暂不含w型火焰锅炉和循环流化床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落实电价支持政策,对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发电机组,给予上网电价支持。推广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使用,结合企业工况信息、自动监控数据和行政执法数据等环境信息,科学合理核算环保电价。完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形成提取与治理相匹配、返还与治理相协调的新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电力公司、省物价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
  (三十)实施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用好征收排污费制衡企业排污总量经济手段,严格执行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加倍征收和低于排放限值50%以上企业的减半征收政策,促进企业治污减排。搭建全省统一的排污费工作平台,做到排污费征收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动态衔接,逐步实现排污费网上申报,实现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的全程信息化管理。开展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工作。(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
  (三十一)加强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以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企业持续改善环境行为为出发点,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的原则,加快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企业的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并上传至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使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时时受限。(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等)
  (三十二)出台促进环保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为突破口,鼓励发展一体化环保服务总承包和环境治理特许经营模式。大力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工业园区推行“环保管家”服务,由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提供监测、监理、环境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进一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研究制定《辽宁省环保服务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为环保服务业进一步发展指明方向。(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等)
  (三十三)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15〕25号)要求,以建设美丽辽宁为目标,以增进人民群众环境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解决我省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为导向,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符合全省实际、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努力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审计厅、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物价局、省畜牧局等)
  (三十四)加强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地区的监督检查。继续开展环境保护综合督查工作,促进地方政府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重大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各有关部门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和完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环境保护齐抓共管合力。督促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不断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对环境质量改善不力的地区,省政府领导同志将公开约谈当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直其他资源环境监督管理部门)
  七、保障措施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工作的领导,分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所承担的职责,推动落实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各项工作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调机制,统筹研究解决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牵头部门要制定专项行动方案,把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三十六)营造良好环境。省委宣传部要统筹做好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宣传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调动各方面支持参与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积极性,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努力改善环境质量,增加生态友好产品供给能力。
  (三十七)强化督查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盯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集中发力,务求实效。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建立健全推进资源环境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适时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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