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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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全省养殖业健康发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关系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民生工程。各级政府要坚持食品安全属地化管理原则,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体系。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全局出发,切实加强对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有效开展。(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二)牢固树立“防检并重”的工作理念。认真分析当前动物检疫监督工作形势、薄弱环节、存在的问题,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方案,做到有措施、有方法、有效果,将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作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形成“防检并重、齐头并进”的工作局面。(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牵头负责)
   二、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工作
  (三)规范实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严格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3号)要求,加强动物检疫申报点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根据工作量合理配置检疫人员,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检疫规程实施检疫,规范检疫和出证行为。切实做好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工作,严禁病害肉类流入市场。(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四)提升动物检疫监督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动物检疫监督执法工作能力。推动“互联网+”与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的深度融合,将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运用到从养殖到屠宰全链条动物产品追溯监管工作中,实现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关键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到2016年底,建成覆盖省、市、县、乡的全程监督与追溯、学习培训与指导、联动协作与交流“三位一体”的动物卫生全程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五)加强兽医培训和管理。全面提升兽医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和屠宰检疫的有关规定,完善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六)严厉打击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集中力量,对生产、屠宰、经营、运输、贮藏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场所开展打击非法处置病死动物及其产品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倒卖、伪造动物卫生监督证章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动物卫生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
   三、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七)加强畜牧兽医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畜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稳定市、县、乡、村畜牧兽医队伍。根据本地动物饲养和屠宰情况,科学测定、合理配备动物检疫人员,确保检疫人员数量,保障检疫人员的工资待遇。建立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村防疫员补贴增加机制,保持村防疫员队伍稳定。(各级政府牵头负责)
  (八)保障动物检疫监督工作经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5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暂停征收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保障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部门牵头,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配合)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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