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0日
辽宁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做好我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环境保护法》为统领,以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环境安全为基本点,坚持绿色发展、环境优化发展,化解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历史遗留问题,严格环境管理,倒逼传统行业转型升级,努力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尚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已建或在建项目(以下分别简称未批建成项目、未批在建项目,统称环保违规建设项目)。
(三)工作原则。
1.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各市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做好此次清理整顿工作。
2.统筹兼顾、实现共赢。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要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兼顾政府、社会、企业各方合理诉求,坚持原则,力求多赢。
3.从严从实、分类清理。充分考虑国家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环保标准逐年加严以及国家逐步实行负面清单制度的实际,保障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分类分步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4.密切配合、加快推进。围绕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省及各市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确保按期完成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
(四)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7月,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任务。备案完善一批符合产业政策和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整改规范一批符合产业政策,但目前污染防治设施不健全的建设项目,提高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水平;依法关闭一批不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虽然符合产业政策、生态红线要求但经限期治理仍然不能达到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建设项目,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共赢。
二、清理整顿意见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3个一批”意见进行处理。
1.备案完善一批。对满足规划选址要求、符合各类生态功能区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不属于过剩产能、不属于淘汰落后工艺(以下简称“4条红线”)以及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责成企业开展环境现状评估并经环保部门审查备案后,纳入正常环境管理。
2.整改规范一批。对于满足“4条红线”,但污染防治措施不符合要求、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通过治理能够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并责令限期治理。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备案完善一批”进行处理;未按时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依法关闭一批。对不满足“4条红线”、经限期治理仍然不符合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现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等环境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三)对已经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建设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建设项目涉及到的居民动迁及公用环保设施建设问题,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妥善解决。在依法设立的工业园区内,园区和项目污染防治设施、风险防范措施完善且符合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的省审批项目,由市级环保部门组织验收。
(四)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后,再发现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按《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执行。
三、清理整顿工作程序
(一)对2015年1月1日前正式投产的未批建成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1.对属于“备案完善一批”和“整改规范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建设单位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在充分考虑未来环保标准提升可能性的前提下,开展现状评估(监测数据由环保系统监测机构出具),经环保部门审查后,出具备案意见。其中,现行审批权属于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由各市政府组织环保、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法制等部门研究确定清理整顿意见,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现行审批权属于县级环保部门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在当地媒体公示1周后进行处理。
2.对属于“依法关闭一批”的未批建成项目,由各市、县(市、区)政府组织依法予以关闭。
3.对根据《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文件,省政府上报国家备案、认定的未批建成钢铁、电解铝、水泥项目,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由各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认并处理。
(二)对2015年1月1日仍在建设或已建成未投产的未批在建项目,以及通过本次清理整顿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的改、扩建项目,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四、清理整顿步骤和完成时限
(一)集中排查环保违规建设项目(2015年12月10日—2016年1月10日)。
各市要集中力量,统一安排时间,全面排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彻底摸清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底数,并列出具体清单明细,分类建立项目台帐和信息库。
(二)制定具体整顿方案(2016年1月11日—31日)。
对排查出来的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各市要提出具体清理整顿意见,限期治理的要督促相关企业制定具体整顿方案,依法开展限期治理。
(三)全面清理整顿(2016年2月1日—6月30日)。
根据清理整顿工作程序,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分别下达清理整顿任务清单和进度计划表,明确整顿标准、责任分工,强化督导落实,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
(四)工作总结(2016年7月1日—15日)。
清理整顿工作完成后,各市政府要进行全面总结,填报清理整顿项目详细清单和汇总表,于2016年7月15日前报告省政府,抄报省环保厅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工作指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担任组长,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府法制办为成员单位的省清理整顿环保违规建设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推动清理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各市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市政府是清理整顿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各市市长负总责,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做好清理整顿工作。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严格责任追究。对调查摸底不全面,建设项目信息不准确,清理整顿工作不到位、降低工作标准的市,省政府将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责令重新开展工作。问题严重的,将视情严肃处理。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的,各市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附件
环保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整顿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
2.《国务院关于近期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的意见》(国发〔2014〕28号);
3.《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
4.《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5.《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
8.环境保护部《关于在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过程中加强环保管理的通知》(环发〔2014〕55号);
9.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违法项目责任追究的通知》(环办函〔2015〕389号);
10.《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辽环发〔201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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