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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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6〕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县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县级财政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财政收入管理
  县级财政收入预算编制要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的原则,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趋势、重点税源企业状况及政策调整等因素,科学预测收入总量及增长潜力,确保制定的收入及增幅目标符合实际。部门收入预算要涵盖部门依法取得的各项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以及上级财政各类补助资金等,提高收入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树立税费征收法治观念,依法依规征税,实现应收尽收,既要落实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又要防止违规减免缓征及越权审批收费(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严禁虚增收入,提高收入质量,增加政府可用财力。要树立自主解决财政困难的观念,把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为第一要务和长远之计,大力培植财源,壮大县级财力。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及省直有关单位)
   二、加强财政支出管理
  (一)严控财政供养人员支出。强化财政供养人员编制管理,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超过全省平均供养比例的县(市)区要制定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限期达到全省平均供养比例。对于超编人员,财政不予核拨经费。
  (二)保障重点支出。大力压缩一般性支出特别是“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县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安排出国考察事项。优先安排保工资、保运转、保养老金等民生支出,其中保民生重点保障国家和省明确补助个人的部分。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安排政策依据充分的专项资金,严禁“政绩”工程、形象工程。
  (三)硬化财政预算约束。坚持预算法定原则,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项目支出要建立定额标准体系,细化预算编制,严控代编专项,提高预算安排到位率。部门综合预算要依法依规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在法定时间内批复到预算部门。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执行中原则上不再安排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必须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
  (四)规范支出预算执行。加快支出进度,严控结转结余资金,对超过规定时限仍未拨付使用的资金一律按规定收回总预算,统筹用于政府重点支出。严禁违规列支以及挤占、挪用、滞拨上级专项资金等行为。加强乡镇财政规范化建设及资金监管,以基层财政信息化建设为平台,进一步扩大补贴类资金“一卡通”发放范围。按照推进预算公开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专项资金支出申报前、拨款前的公示制度,明确公示事项和时限,对于扶持竞争性领域、分配到人(户)以及重点民生领域等支出必须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编委办、省外办及省直有关单位)
   三、加强国库资金管理
  将所有财政资金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通过零余额账户办理支付业务。按规定设置财政专户,撤销违规专户。合理调度国库资金,保障刚性支出需求,防范区域性财政支付风险。加大往来资金清理力度,严格权责发生制核算范围,妥善消化挂账资金,减少国库资金占压规模。规范财政借垫款审批程序,对相关款项必须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批准,严格控制财政借垫款规模和期限。同时,积极稳妥推进乡级国库集中支付改革。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四、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
  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9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县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密切关注政府性债务风险指标变化情况,及时有效应对,千方百计防范区域性债务风险。严格控制债务规模,当年债务余额不得突破限额,除省政府代为发行的政府债券以及转贷的主权债务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新增债务。大力化解存量债务,明确偿债责任,制定偿债计划,落实偿债资金,按照优先置换到期、逾期、短期、高息债务的原则做好债务置换工作,并通过PPP等方式进行有效化解。加强债务预算管理,将债务收支及还本付息资金纳入预算安排。同时,做好债务风险评估、实时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及省直有关单位)
   五、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加强对县级财政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对困难县的补助力度,对所辖县(市、区)出现的相关问题担负直接责任。县级政府要加强对财政工作的领导,细化管理要求,确保财政正常运转。选好配强基层财政部门领导班子,县乡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必须接受过财经类专业教育或者熟悉财政业务。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的规定,全面建立县乡财政内控制度及风险事件应对机制。省政府对县级财政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考核评价并强化结果运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管理绩效较好的县(市、区),对于绩效较差的减少或者停止安排,考核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对于县级财政运转出现严重问题或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党纪政纪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牵头单位:各市政府,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委组织部及省直有关单位)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研究制定加强县级财政管理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于7月底之前报省政府备案,并抄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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