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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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做好省政府2016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围绕大局开展立法工作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省委、省政府2016年中心工作,将“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等方面的立法项目作为重点,充分调研论证,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核工作,为全省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推动科学民主立法
  坚持立法的问题导向和社会需求原则,健全规章起草、论证等机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有效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导原则,探索政府立法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在媒体上征求意见。充分发挥省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注重倾听基层群众、执法一线、专家学者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开展立法协商,继续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立法草案,着力推进立法精细化,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
  起草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征求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立法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对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要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决策。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立法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核范围,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责任人,提高规章草案送审稿的质量。因故无法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对预备项目,起草部门要积极组织推进,做好相关调研、论证工作,对推进成熟的急需项目,按照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可在年内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起草部门向省政府报送立法草案送审稿时,要对立法的必要性,所规范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相关数据,起草过程中的主要问题、难点和协调情况,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等进行详细说明,并附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等材料。对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退回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努力提高政府立法水平和质量。
  由省政府提案的地方性法规项目按照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安排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规章项目(共6件)
  1.为了规范我省不动产统一登记行为,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制定《辽宁省不动产登记暂行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
  2.为了保障困难家庭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制定《辽宁省社会救助暂行实施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3.为了加强遥感影像资料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辽宁省遥感影像资料管理规定》(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4.为了加强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交通厅起草)。
  5.为了推进林权制度改革,规范森林资源流转行为,制定《辽宁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6.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辽宁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省消防局起草)。
  二、规章预备项目(共6件)
  1.《辽宁省优化投资环境规定》(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2.《辽宁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3.《辽宁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省教育厅起草)
  4.《辽宁省特种行业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
  5.《辽宁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总工会起草)
  6.《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定》(省残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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