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5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其中,大连市提高4%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锦州、营口、辽阳8市提高5%以上,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4市提高6%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0%。其中,大连市提高7%以上,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营口、辽阳、铁岭8市提高10%以上,锦州市提高12%以上,朝阳市提高14%以上,阜新、葫芦岛2市提高15%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7%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全省各地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区要同步做好低保边缘家庭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执行时间
  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区要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对新申请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按新标准审批,给予保障或供养;对已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按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并按规定及时发放到位。(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要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资金需求。省财政根据各地区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工作管理比较好、资金滚存结余比较少的地区倾斜。省财政按原比例对农村五保供养提标新增资金给予补助。(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工作是今年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是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全力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合理测算提标额度和资金需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按时发放,让困难群众共享全省改革振兴发展成果。(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二)加强核对机制建设,实现准确保障。各地区要加强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完善信息核对平台,健全跨部门信息比对机制,全面开展低保救助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核对,大力提高申请审批和动态管理的准确性。加强农村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衔接,尽快实现低保、五保对象信息与扶贫对象信息跨部门共享,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责任部门:各市政府)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如期完成任务。各地区要在今年5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督查指导,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今年5月至7月每月15日和30日,各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分别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地区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并适时上报省政府。(牵头部门:各市政府,配合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26日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