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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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9日      

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
实施办法(试行)

  为做好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组成部门副职领导、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部门管理机构正职及其他由省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二、宣誓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三、宣誓仪式组织
  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宣誓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省委印发的干部任免文件提出。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职领导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一名副省长主持;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单独组织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主持。
    四、宣誓仪式程序
  (一)宣誓仪式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有关任职文件;
    2.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开始,组织宣誓人单独宣誓或集体宣誓;
    3.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结束。
    (二)单独宣誓与集体宣誓。
    单独宣誓:宣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自己的姓名。
    集体宣誓:由主持人从宣誓人中确定一名领誓人。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依次报自己的姓名。
    五、宣誓具体要求
  (一)宣誓仪式应在任命机关任命通过后30日内进行。
    (二)举办宣誓仪式的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国徽。一般安排在省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或省政府机关常用会议场所。
    (三)宣誓时,主持人、领誓人、宣誓人着正装或职业制式服装。
    (四)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任职单位代表等出席宣誓仪式。根据需要,可邀请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六、市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参照本办法制定。
    七、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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