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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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辽政办发〔2016〕9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建设涵盖各地区、各领域,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应急管理专家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原则,以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体系为基础,以健全完善应急管理专家工作体制机制为保障,以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为重点,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优化全省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建设模式,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辽宁老工业基地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原则。
  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实行“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体制,地方政府是本地区各级各类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级政府交办的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上级政府业务部门要从行业管理角度,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
  分级管理、分类组成。全省专家队伍体系分为省、市、县(市、区)政府专家队伍和部门专家队伍。各级政府专家队伍是本地区专家队伍的核心力量;部门专家队伍按专业领域划分,是本级政府专家队伍有效的补充和丰富。
  动态管理、信息共享。专家队伍实行动态管理,要建立优中选优的遴选聘任、解聘退出机制,建立专家信息共享平台,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共享全省专家资源。
  (三)工作目标。
  2016年10月底前,各市政府参照省级专家队伍组成情况,结合本地实际,调整完善市本级专家队伍;省(中)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意见责任分工,组建完善部门专家队伍。初步建立起条块结合,门类齐全,基本涵盖省内多发、易发突发事件领域应急管理专家队伍。
  2016年12月底前,各市及省(中)直有关部门在调整完善本级、本部门专家队伍基础上,制定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工作的相关制度,规范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工作。
  2017年5月底前,县(市、区)政府和市、县有关部门要在市级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县(市、区)本级和市、县部门专家队伍的建设工作,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初步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全领域、全地域、立体化、网格式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体系。
  2017年6月底前,各市政府和省(中)直有关部门汇总本地区、本行业专家信息,建立专家信息库并将专家信息及时录入“辽宁省应急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区域和行业的应急管理专家数据信息体系和资源共享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完善专家队伍体系。
  1.加强分级分类管理。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专家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协调指导工作。要参照省级专家队伍组成,结合本地区经济结构、区域特征及行业分布等特点,选聘优秀专家组成本级政府专家队伍。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本系统工作实际,细化专业领域,完善专家门类,组建本级部门专家队伍,作为政府专家队伍有效的补充和完善,初步形成专业丰富、门类齐全、覆盖面广、分布合理的专家队伍体系。
  2.完善遴选聘用机制。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的原则,从严掌握,优中选优,让更多真正在行业领域内的“行家里手”脱颖而出,努力形成广纳群贤、人尽其才、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选人用人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区域和行业内突发事件发生特点及规律,充分依托各类专业院校、科研院所、工矿企业等专业技术力量,切实把多发、频发突发事件的有关领域专家配全、配强,满足处置突发事件的需要。专家的专业门类和数量以能满足突发事件处置需要为主,由各单位自行掌握。
  3.完善专家队伍体系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完善专业门类,参照省级专家队伍分类和责任分工,有针对性地组建本地区、本部门专家队伍。
  (1)自然灾害类。
  洪涝灾害,组建包括洪灾、旱灾、水利工程、城市内涝等相关领域专家队伍,特别是我省主要水系流经的大型水库、灌区所在地,要就近配好、配强相关应急管理专家。(责任单位:省水利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测绘地信局、省气象局)
  气象灾害,建立包括热带风暴、暴雨(雪)、冰雹、寒潮、冰冻、沙尘、龙卷、大(浓)雾、高温、低温冻雨、霜冻结冰、台风等气象灾害领域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气象局)
  地震灾害,针对地震灾害以及可能造成的次生和衍生灾害,组建包括土木工程、消防救援、通信及电力设施抢修等专业领域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地震局,配合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测绘地信局、省消防局、省通信管理局、省电力公司)
  地质灾害,应对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气象局、省测绘地信局)
  海洋灾害,应对海浪、海啸、风暴潮、海冰、赤潮及其它海洋灾害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气象局)
  生物灾害,应对危害农牧林业生产的瘟病、虫(鼠)害、外来物种侵害、农(林)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灾害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农委、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畜牧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危害森林(草原)生态系统的火灾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消防局、省气象局)
  (2)事故灾难类。
  矿山安全,根据煤矿瓦斯爆炸、冒顶、机电事故、火灾、透水、突泥、煤尘危险及非煤矿山易发坍塌、坠落、尾矿库垮坝、中毒、窒息等事故和安全隐患,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煤监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测绘地信局)
  危化品事故,根据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特征,针对可能发生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以及针对可能出现在江河、湖泊危化品泄漏事故的处置,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安全生产监管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消防局)
  火灾事故,根据火灾发生的类型、规模、特点以及处置工作需要,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消防局)
  电网停电事故,针对自然灾害、电力安全事故和外力破坏等原因导致的电网大面积停电事件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电力公司)
  交通运输事故,针对在公路、港航、铁路、民航运输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交通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沈阳铁路局、东北民航管理局)
  海上事故,针对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碰撞、搁浅、触礁、火灾、爆炸、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露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等海上交通事故及沿海渔业设施事故,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辽宁海事局、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单位:省交通厅、东北民航管理局)
  通信网络故障,应对通信设施损毁、故障,通信网络中断、拥塞等事件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特种设备事故,针对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设备、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事故,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质监局)
  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针对造成气体、水体、土壤等污染事故,根据处置需要建立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测绘地信局、省气象局)
  核与辐射事故,针对涉核突发事件、放射性污染等事故处置需要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突发事件,为应对影响公众正常生产生活或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供水、供热设施故障、管道泄漏或人为破坏以及水源地供水安全等突发事件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水利厅)
  校园安全,针对校园内及周边火灾、地震、道路交通、山体滑坡、暴力伤害等安全事件的紧急疏散和自救互救以及因此引起的学生心理问题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公共卫生类。
  传染病及动物疫情,针对鼠疫、霍乱、炭疽、非典型肺炎、新城疫、禽流感、口蹄疫、疯牛病、动物结核、动物布鲁氏菌病及其它疫情,建立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畜牧局,配合单位:省农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群体性食物中毒,针对由包括细菌性食物中毒、细胞性食物中毒、化学性食物中毒引起群体性食源性疾病,建立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药品安全,针对食品药品在加工、存储、销售、使用等过程中出现的安全问题,建立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职业危害,针对劳动者在作业场所接触到的粉尘、化学性毒物等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给职业人群健康造成影响的,建立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4)社会安全类。
  网络与信息安全,应对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问题,建立应急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
  民族宗教事件,根据处置民族宗教事件和制定民族宗教相关法规、政策文件需要,建立相应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民委(宗教局)〕
  金融安全事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为应对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建立相关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配合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恐怖袭击事件,针对反恐怖、反分裂、反渗透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关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维稳办、省安全厅)
  境外突发事件,针对境外发生的涉及我公民权益、人身安全等突发事件建立涉外工作专家队伍。(责任单位:省外办)
  (二)完善专家工作制度,提升专家工作效能。
  1.建立完善专家调用工作机制。专家调用严格遵循“主管部门负责、分级调用”的原则。各级各类专家根据本级主管部门发出的调用通知,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并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要建立完善跨区域、跨领域调用专家的工作机制,开辟专家调用绿色通道,实现全省专家资源共享。
  2.建立完善专家工作会商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技术咨询和专业指导作用,根据工作需要,通过召开研判会、分析会、会商会等会议,组织相关专家对重大事件、敏感问题、重要工作进行研讨,提出相关对策和工作建议,形成突发事件趋势分析和对策报告,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有效参考。
  3.建立专家工作激励机制。各级专家主管部门要实时掌握专家的思想动态、工作实绩、专业发展和使用情况,要把专家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次数和表现情况及时反馈专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要在考核评比中适当考虑专家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做出的贡献并予以适当的奖励。
  4.建立专家工作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制度,在处置涉密突发事件和参加暂不适宜公开的课题研究过程中,专家要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谈论相关工作内容,不在私人通信和公开发表的文章中涉及相关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接受记者采访。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专家,将酌情给予批评、通报等处理,影响较大的,取消专家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5.建立解聘退出制度。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组。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的,无故不接受指派任务的,在参与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思想懈怠、专业素质不合格的或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取消其专家资格。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不遵守有关规定的专家将给予解聘。对退出和被解聘的专家,通报其所在单位、并收回专家聘任证书。
  (三)加强专家队伍信息管理,促进专家资源共享。
  各级专家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专家信息档案,加强专家的信息采集和管理。省、市、县有关部门要将本部门专家队伍调整情况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专家信息录入辽宁省应急资源地理信息系统,建立本地区的应急管理专家信息数据库,并根据专家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实现全省应急管理专家资源的共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本轮专家队伍调整完成后,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辽宁省应急资源地理信息系统专家信息的补充录入工作。同时,要严格按照《辽宁省应急资源数据更新维护管理办法》要求,责成专人定期对应急资源数据信息进行更新维护。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专家队伍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认识,真正把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作为一项日常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高度重视本轮专家队伍补充完善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专家队伍的建设要注重针对性和实用性,暂未组建专家队伍的行业和领域,要结合工作实际抓紧组建。
  (二)认真做好专家队伍的组建和充实调整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类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组织指导,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做好部门专家队伍的组建工作,责任单位要制定专家选聘工作方案,组织相关配合单位研究细化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配合单位要积极主动配合推荐或遴选有关专家。省(中)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下级单位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
  (三)切实做好专家服务保障工作。要切实做好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现场处置的服务保障工作,为专家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专家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与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为专家及时赶赴现场参与处置工作创造便利条件,要为专家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如实核销专家在处置突发事件工作中发生的费用,并适当给予差旅补助。
  (四)加强对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指导。各市应急管理部门作为本地区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本地区各级各类专家队伍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指导,将专家队伍建设工作纳入本市应急管理工作考核体系,定期对有关县(市、区)和市县有关部门专家队伍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督查。省政府应急办也将不定期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专家队伍建设情况进行检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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