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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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
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8日      

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四)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所需经费和基础设施,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
  (六)制定区域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完善常态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七)制定并组织实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全国交通安全日”等经常性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八)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成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落实资金保障,开展日常救助工作。
  (九)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制定年度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总体目标,领导协调社会各方齐抓共管、共同实施。
  (十)统一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处置和调查工作。
  (十一)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拥堵等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提供相关保障。
  (十二)组织督促、检查、考核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应当履行第四条规定的职责以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科学合理确定本地区交通警察编制,确保本地区交通警察编制数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实际需要。
  (二)省、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建立高速公路交通指挥平台,完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三)县级人民政府指导乡镇、街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机构,开展“两站”“两员”(乡镇交管站、交管员和农村劝导员、协管员)建设,切实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三章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传达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指导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各成员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指导监督各成员单位的责任落实。
  (三)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签订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并对目标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组织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五)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向本级党委、政府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并制定工作措施。
  (六)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政策法规和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制定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工作制度,经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协调、指导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三)定期分析研判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措施建议并推动落实。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升干部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五)参加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组织的检查、指导、监督、考核等活动。
  第十条 省各有关部门和驻辽各有关中直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省公安厅是全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和牵头部门,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法定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各级公安机关做好城乡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和驾驶人源头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交通管理科技信息化建设与应用、交警队伍建设和管理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省性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定期分析全省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提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措施;组织实施恶劣天气等特殊条件下全省公路交通应急管制工作以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处置过程中的消防应急救援工作;牵头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牵头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设和相关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畅通县市”等工作,指导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参与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和建设、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规划等工作;负责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客运安全管理、营运车辆动态监管等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二)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利用“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创建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来推进,指导支持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协调相关部门和媒体,免费制作刊播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开展交通安全文艺作品创作,运用“法制下乡”、“文化下乡”、“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协调共青团、工会、妇联组织开展文明交通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三)省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报送省政府道路交通安全重要信息,传达督促落实省领导批示指示;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联动机制,配合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预案和开展应急演练。
  (四)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做好全省公路建设和养护管理、城乡公共交通建设和管理等工作。
  (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全省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及时解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在生产一致性方面出现的问题,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辖区外车辆生产企业的问题,及时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六)省教育厅要牵头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承担省校车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落实义务教育地方课程《公共安全教育》师资、课时要求,切实加强学生交通安全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推进“文明交通行动计划”、推广建设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基地等工作。
  (七)省民政厅负责配合做好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涉外道路交通事故死亡者的遗体处理工作。
  (八)省司法厅负责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为普法计划的重要内容,将122“全国交通安全日”纳入社会普法活动计划;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开展实时动态交通安全教育和在线服务,加强文明交通志愿者队伍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建设,负责监督司法行政部门开展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
  (九)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加大公安交警执法装备和交通设施建设投入,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资金足额到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工作,负责对救助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落实省救助基金的财政补助,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并监督救助基金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十)省环保厅牵头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淘汰“黄标车”及老旧车辆等工作;负责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定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工作;负责指导各市人民政府“绿标区”划定工作。
  (十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三同步”制度,做好城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省交通厅负责全省道路运输行业“三关一监督”贯彻落实,依法组织开展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监管、贯彻执行机动车驾驶人培训制度、指导城市公共交通运营管理和道路客运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打击非法营运等工作;组织实施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督促并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及其安全设施建设、养护、管理和隐患治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履行高速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主管职责,监督高速公路运营单位确保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完整有效,维护全省高速公路畅通运营;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加强道路运输驾驶人继续教育管理,指导运输企业安全文化建设,配合公安交管部门开展“文明交通进驾校”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十三)省农委负责全省农村地区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人道路外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农村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等工作。
  (十四)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指导协调全省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交通事故紧急抢救的快速反应能力;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负责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依法申请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
  (十五)省国资委要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相关省属企业监督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落实国家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政策,组建应急救援队伍,规范救援服务行为;督促相关省属企业监督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高速交警营房建设、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等工作。
  (十六)省工商局负责全省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和机动车销售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
  (十七)省质监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负责公路安全设施技术相关地方标准发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十八)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指导做好全省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媒体宣传工作。
  (十九)省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组织全省重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死亡5人至9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实施“文明交通行动计划”。
  (二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立法工作。
  (二十一)省旅游发展委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旅游车辆及其驾驶人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二)省残联负责做好全省残疾人机动车驾驶人残疾类别、等级鉴定并配合做好教育工作。
  (二十三)省气象局负责全省高速公路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解除等工作,及时将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告省委、省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及相关联动单位,并通过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
  (二十四)沈阳铁路局负责全省国家铁路、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上有人看守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十六)辽宁银监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
  (二十七)辽宁保监局负责全省(除大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等工作,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省财政厅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分账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二十八)省军区负责管区内军车号牌管理、军车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军车违法行为抄告等工作。
  (二十九)省武警总队负责全省武警车辆号牌管理、武警车辆驾驶人管理、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武警车辆违法行为抄告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五章 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推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
  (三)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听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汇报,分析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
  (四)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五)督促健全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年度道路交通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兑现。
  (六)组织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投入,足额安排道路交通安全经费预算,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基础建设和基层组织建设。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决策部署,对本地区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道路交通安全重点工作,协调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和整治行动,推动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组织指挥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五)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政府要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应当包括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要目标、工作任务、奖惩办法等内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十九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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