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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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 宁 省 教 育 厅 文件
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辽科发〔2016〕24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及绥中县、昌图县科技局、教育局、卫生计生委,有关高等学校、医疗机构: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凝聚医学科技创新资源,提高全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水平,推进临床医学科研成果转化,惠及民生,我省将开展省级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组建工作。
  现将《辽宁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29日      

辽宁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科技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卫生部《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社〔2014〕15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我省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凝聚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协同创新,提高医疗科技创新整体水平,我省将开展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组建工作。
  第三条 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以下简称“联盟”)是指由医院、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我省的医疗创新需求和各方利益为基础,以提升我省医疗科技创新水平为目标,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契约为保障,形成的联合研发、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第四条 联盟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医院、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围绕临床医学创新领域发展需求,实现基础研发、临床应用、技术推广的有效对接,联合开展医学前沿技术创新、开发、攻关,突破技术瓶颈,发展核心技术;搭建临床诊疗研究平台,开展大规模、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构建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价体系;建立医疗技术推广平台,协调创新资源,在全省二甲级以上医院大规模推广应用,实行知识产权共享,让更多的百姓受益;大力实施技术转移,加速医疗科技成果转化;联合申报国家项目,提升我省临床医学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组  建

  第五条 联盟组建的基本原则。
  (一)联盟将主要依托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并适当考虑其他医学创新组织由其所在医院负责组建。
  (二)体现我省医学科技创新战略目标。联盟建设应符合省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导向,以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为落脚点,以创新为动力,充分利用现代医学技术整合现有科技资源,大力实施科技惠民工程,符合提升我省医疗领域核心竞争力的迫切要求。
  (三)满足医疗领域科技发展需求。有利于研发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医疗领域新技术的推广、普及,有利于引导创新要素向医疗领域集聚,有利于形成医疗领域技术创新链,有利于促进医疗领域创新发展。
  第六条 联盟成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医院、大学、科研机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等多个单位或其内部机构(如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组成。作为联盟牵头单位的医院或其内部机构应处于行业骨干地位或在某领域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水平。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相关服务机构等可根据联盟技术创新的需要作为成员发挥积极作用。
  (二)联盟要有相应的组建方案。组建方案要明确联盟的组织机构、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机制和医疗创新链发展方向等。
  (三)要有联盟章程。章程应包括总则、运行机制(管理机制、约束机制、分配机制、激励机制等)、组织机构的框架与结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力与义务等。
  (四)要有联盟协议书。协议书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生效。
  第七条 联盟命名规则。联盟应命名为:辽宁省×××临床医学协同创新联盟。

第三章 支  持

  第八条 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支持联盟及成员单位开展重大技术创新、共性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立、成果推广应用等活动。
  第九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每年对联盟的年度工作进行考核和评定,根据考核结果分别以适当的形式给予鼓励。
  第十条 支持联盟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对获得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联盟,联盟所在高校或医院应当给予适当的政策性奖励。
  第十一条 鼓励联盟所在高校或医院对相关联盟建设给予资金、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方面的扶持。
  第十二条 鼓励联盟开展国际科技合作,支持联盟成员单位承担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经批准组建的联盟,联盟组建单位为其主管单位,联盟接受其主管单位的领导。
  法律、行政法规对联盟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负责对联盟工作的指导,促进联盟形成持续稳定合作的信用机制、责任机制和利益机制,构建和完善相关技术创新链,支撑引领相关领域发展。
  第十五条 联盟及联盟成员之间要积极开展交流合作。联盟定期组织召开联盟工作会议,不定期组织各联盟成员单位进行交流和信息沟通。联盟成员单位要积极参加相关活动。

第五章 运  行

  第十六条 联盟在运行时,要做到有序管理,规范运作。
  (一)联盟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职。联盟理事长由联盟组建单位确定产生。秘书长原则上由理事长单位的人员担任。要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联盟执行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有关日常事务。
  (二)要有明确的年度工作安排。联盟每年要召开一次以上的联盟成员单位工作会议,研究制定联盟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年终要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并上报相关部门。
  (三)要健全经费管理制度。对联盟经费要实行专帐管理,要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要建立利益保障机制。联盟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要强化违约责任追究,保护联盟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要建立开放发展机制。要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收新成员,并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六)要建立联盟成员的退出机制。联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选择退出联盟。联盟成员如果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协议,经联盟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联盟成员自愿退出或被除名后两年内不得申请重新加入联盟。
  第十七条 联盟涉及名称、章程、协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单位、常设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时,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取得批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取消联盟资格:
  (一)成员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影响联盟正常运行。
  (二)不能按照联盟协议开展创新活动。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
  (四)自行宣布解散。
  (五)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八条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教育行政管理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每年以适当形式对联盟进行一次考核评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考核评估合格的联盟,按照第三章第九条以适当的形式给予鼓励。对考核不合格的联盟要求其限期整改或取消联盟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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