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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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促进创业
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辽政发〔2016〕7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辽宁省促进创业投资
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精神,汇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资本力量,促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落实新发展理念、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发展新动能和稳增长、扩就业,实现技术、资本、人才、管理等创新要素与创业企业有效结合的投融资方式,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力,打造新引擎,现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培育形成各具特色、充满活力的创业投资主体
  (一)加快培育创业投资机构体系。鼓励各类机构投资者和个人依法设立公司型、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创业服务中心、保险资产管理机构等创业创新资源丰富的相关机构参与创业投资。鼓励具有资本实力和管理经验的个人通过依法设立一人公司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和规范发展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的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国有企业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组建创业投资基金,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将择优注资创业投资基金,培育其发展壮大。(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鼓励包括天使投资人在内的各类个人从事创业投资活动。鼓励成立公益性天使投资人联盟等各类平台组织,培育和壮大天使投资人群体,促进天使投资人与创业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的信息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天使投资氛围,推动天使投资事业发展。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平台,为各类个人直接投资创业企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多渠道拓宽创业投资资金来源
  (三)大力培育和发展合格投资者。支持国有企业等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遵循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理念,充分发挥既能进行创业投资又能发放贷款的优势,为创业企业提供综合化、个性化金融和投融资服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股权债券等联动机制。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提高对创业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服务水平。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及其股东依法依规发行企业债券和其他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增强投资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引领作用
  (五)积极对接国家设立的各类基金。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对接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基金的支持。〔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积极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充分发挥各级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聚集放大作用,引导民间投资等社会资本进入。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进一步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大力提升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促进政策目标实现,维护出资人权益。鼓励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注资市场化母基金,由专业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受托管理引导基金。建立并完善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的绩效评价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政府对创业投资的引导和政策扶持
  (八)建立创业投资与政府项目对接机制。在全省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双创示范基地、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产业(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开放项目(企业)资源,充分利用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等行业组织优势,搭建创业投资与项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打通创业资本和项目之间的通道。〔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创投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对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系列政策,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进一步加快创业投资的制度建设
  (十)建立健全创业投资相关法规规章。研究推动相关立法和规章制定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培训和解读,构建符合辽宁特点的创业投资行业政策环境。〔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审计厅、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创新创业投资体制机制。落实好国有企业参与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若干政策措施,完善相关投资管理制度,鼓励国有企业按照市场化方式设立或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母基金。简化出资审批程序,国有企业出资设立创业投资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只履行备案程序。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考核、激励约束机制和股权转让方式,允许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核心团队依照国家规定持股和跟投。鼓励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转型升级为创业投资企业。各市政府积极探索在现有融资平台基础上,试点设立1家创业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退出机制。通过进一步强化鼓励和支持企业上市的相关政策,充分发挥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及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的市场功能,支持创业投资退出。鼓励创业投资以并购重组等方式实现市场化退出,规范发展专业化并购基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
  (十三)优化监管环境。建立创业投资行业发展备案和监管备案互联互通机制,对创业投资企业在行业管理、备案登记等方面建立适应创业投资行业特点的宽市场准入、重事中事后监管的适度而有效的监管体制。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强化创业投资企业内控机制、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机制,打击违法违规募集资金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十四)优化商务环境。各级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提供便利,放宽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准入,对带有“创业投资”字样的企业提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鼓励和支持境内外投资者在跨境创业投资及相关的投资贸易活动中使用人民币。允许外资创业投资企业按照实际投资规模将外汇资本金结汇所得的人民币划入被投资企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优化信用环境。利用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创业投资领域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快建立创业投资领域严重失信黑名单制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充分发挥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作用
  (十六)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省股权和创业投资协会在行业自律管理和政府与市场沟通中的积极作用,加强行业协会在政策对接、会员服务、信息咨询、数据统计、行业发展报告、人才培养、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的能力建设,支持行业协会推动创业投资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社会责任建设,维护有利于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市场秩序。(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健全创业投资服务体系。加强与创业投资相关的会计、征信、信息、托管、法律、咨询、教育培训等各类中介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创业投资协会组织通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人等多种渠道,以多种方式加强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培养,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创业投资,提高创业投资的精准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各方统筹协调、强化政策落实
  (十八)加强统筹协调。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协调,建立部门、地方之间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创业投资行业发展政策和监管政策的协同配合,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的信息共享机制。(省发展改革委、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强化政策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形成有利于创业投资发展的良好氛围和“创业、创新+创投”的协同互动发展格局,进一步扩大创业投资规模,促进创业投资做大做强做优,推动全省创业投资行业快速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各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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