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
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客观反映全省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省级开发区)在经济、科技、生态、社会以及体制创新等方面的综合发展水平,科学引导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1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18号)关于完善考核体系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引导全省省级开发区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加快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带动作用,同时为各级管理部门提供决策参考。
第三条 考核要体现省政府对省级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全省省级开发区发展速度和质量必须实现“一个好于”和“两个高于”。“一个好于”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整体发展质量明显好于全省整体水平,“两个高于”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几项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必须高于全省平均增长速度,各市辖区内的省级开发区地区生产总值、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利用外资、出口额等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速度必须高于所在市的平均增长速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综合发展水平,是指全省省级开发区在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区域带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的表现。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以下简称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数据收集、结果发布以及动态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考核评价对象为省政府已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
第六条 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设定、信息数据审核、评分和结果发布。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考核评价组织协调和信息数据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中)直相关部门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将各部门在考核评价年度内各省级开发区发生突发事件、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财政税收、规划合法性等各方面违法违规的处理意见和通报结果纳入考核评价。
第八条 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考核评价工作。信息收集通过辽宁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统计考核信息平台报送完成,同时逐步优化完善平台,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条 各省级开发区要加大政务公开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及时发布本区主要经济数据,确保考核评价数据与对外公布数据的一致性。
第十条 考核评价工作责任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增强责任意识,违反规定造成考核评价结果失真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以及所在市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考核评价资格。
第二章 指标体系
第十一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坚持发展导向的科学性、先进性和指标的规范性及可操作性。
(一)统一性原则。对各省级开发区的考核评价和动态管理采用统一的指标体系。
(二)系统性原则。从我省省级开发区的发展定位出发,围绕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区域带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行政效能等方面设定考核评价指标,综合、全面地反映开发区发展状况。
(三)规范性原则。按照相关部门的规范性定义对考核评价指标进行解释。
第十二条 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设定经济发展、对外开放、区域带动、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行政效能6大类一级指标,52项二级指标。
(一)经济发展。含17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产业发展、财政收入、土地利用、劳动生产率、区内新进大项目、大企业等情况。
(二)对外开放。含10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外资、外贸、外经以及新进外资大项目等情况。
(三)区域带动。含6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在国民经济、财政收入、对外开放、促进就业等方面对所在地区的辐射带动作用。
(四)科技创新。含8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高科技产品开发、高端人才引用等方面情况。
(五)生态环保。含5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能耗、水耗、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方面情况。
(六)行政效能。含6项指标,主要反映省级开发区行政效率、创新管理体制、增强投资者满意度等方面情况。
第十三条 除考核评价52项固定指标外,实行灵活的加减分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分项。考核评价年度内省级开发区受到国家、省级嘉奖;省级开发区获批国家、省级各类特色园区;省级开发区引进重大战略性项目等。
(二)减分项。考核评价年度内发生直接相关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重大突发影响事件(包括安全生产事故、环境影响事件、群体性事件等);发生财政、税收、规划等违法违规事件。
第三章 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价期间为上一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反映各省级开发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综合发展水平状况。考核评价工作在当年2月—4月开展,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主要包括六个环节:组织培训、信息数据收集、地方初审、数据核查、量化考核评价、结果发布。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开展前,省商务厅应组织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和省级开发区进行培训。各省级开发区应按时通过辽宁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统计考核信息平台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及相关审核材料。
第十七条 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采用多种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的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数据及审核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辽宁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统计考核信息平台进行确认,同时将初审意见报省商务厅。
第十八条 省商务厅会同相关部门对初审数据进行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反馈至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省商务厅可根据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进行全面审核。
第十九条 省商务厅按照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确定考核结果和实施动态管理的省级开发区名单,于4月30日前发布。
第二十条 任何个人或组织均可举报考核评价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虚作假行为,或对考核评价结果提出异议,省商务厅需在十个工作日内对异议人进行回复。
第四章 审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在省商务厅指导下开展考核评价初审,确保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真实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审核内容包括时效性、完整性、准确性和逻辑性。
(一)时效性审核。一是省级开发区应按规定时间填报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二是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完成本行政区域内省级开发区的初审。对超期上报的省级开发区,在考核评价中做相应扣分处理。
(二)完整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和审核材料应按规范要求上报。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对数据材料初审完毕后应向省商务厅提交确认函。
(三)准确性审核。考核评价数据与所附审核材料应保持一致,且应与辽宁省省级以上经济开发区统计考核系统中数据保持一致。
(四)逻辑性审核。指各项考核评价数据的增速、结构、比例、比率之间的逻辑关系要合理。
第五章 结果发布及应用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束后,省商务厅将考核结果向省委、省政府进行报告,并向各市市委、市政府、省(中)直相关部门、各市商务(开发区)主管部门和各省级开发区公开发布考核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省商务厅以年度考核评价数据为基础建立经济开发区数据库,作为全面准确掌握全省省级开发区发展情况的基础,为指导省级开发区健康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第六章 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进一步强化约束和倒逼机制。根据当年考核评价结果提出约谈、通报、建议退出的省级开发区名单和处置建议。
(一)通报和约谈。对当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5名的省级开发区予以通报和约谈,指出其发展中存在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责令整改。
(二)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结果处于最后3名的省级开发区,建议退出省级开发区队伍,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参与考核评价工作的所有相关人员均需履行保密责任和义务,在结果对外发布之前一律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2.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指标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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