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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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6〕13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国家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及去库存力度的不断加大,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任务日益艰巨。为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是保障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是应对自然灾害、防范各种风险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实施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我省是粮食生产流通大省,在贯彻落实新的收购政策和去库存任务中,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克服放松国家政策性粮库存管理、忽视储粮风险隐患的麻痹思想,自觉承担维护粮食安全的责任,是做好粮食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随着去库存工作的稳步推进,亏库、质量、粮权纠纷等潜在的各类风险将提前释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作为保障粮食安全和服务宏观调控的基本任务,落实责任,严格管理,常抓不懈,切实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二、统筹协调,共同做好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工作
  保证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安全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职责。各地区要建立由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储粮安全的主体责任,采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协调解决当地政策性粮食管理中出现的问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管理好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储存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农业发展银行要及时足额安排、拨付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所需的贷款,并对发放的贷款实施监管。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要指导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加强风险识别,防止借款人将国家政策性粮食作为抵(质)押物或反担保物,规避国家政策性粮食粮权纠纷案件发生。公证部门要对国家政策性粮食办理权属公证,出具国家政策性粮食权属公证书,避免和解决粮权纠纷。中储粮辽宁分公司要加强对其直属企业及租仓库点内部监管,进一步落实各项监管措施,完善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对监管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各收储库点对国家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安全、储粮安全、生产安全负主体责任。
   三、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
  (一)切实落实收购政策。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工作的指导,督促本地参与最低收购价稻谷收购的收储库点认真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各收储库点要按照稻谷国家标准做好最低收购价粮收购入库工作,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收购,不得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及时结算农民交售粮食的价款。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切实做好今年东北地区玉米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调〔2016〕210号)要求,统筹组织辖区内中央企业分支机构和地方骨干粮食企业带头入市收购中央储备、一次性储备及地方储备轮入玉米,发挥好稳定市场、引导预期作用,防止发生农民“卖粮难”问题。各收储库点要增强为农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对粮源较为集中的地区,要提倡预约收购,组织农民有序卖粮,及时兑付农民售粮款,切实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收购市场管理,维护正常的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加快推动“去库存”工作。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研究制定监管方案,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及时解决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中出现的问题,妥善处理纠纷。要会同价格、工商、公安以及农业发展银行、中储粮分支机构严肃查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过程中虚购虚销、以陈顶新、转手倒卖、擅自改变使用用途、人为设置障碍阻挠出库等违规违法行为,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对有关责任人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对拒不履行出库义务的企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监督企业顺畅出库。各收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政策,认真履行义务,确保去库存工作顺利进行。
  (三)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工作。各收储企业要进一步提升仓储设施能力,配齐配全粮情监测和机械通风等保粮设备,为安全储粮创造条件。严格制定粮情检查制度,做到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确保储粮安全。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及消除工作,确保储粮安全和生产安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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