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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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产业金融的若干意见
辽政发〔2015〕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未来五年,全省金融业要以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支持产业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为目的,以建立产业金融服务体系为目标,通过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与政策环境,争取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先行先试政策,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全面推动产业金融发展,特制订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未来五年,全省金融业要在继续全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信贷、非信贷以及其他业已成熟的金融服务基础上,通过改革驱动、创新驱动、市场驱动和开放驱动,将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作为主导发展方向,主动适应现代金融综合化、专业化发展趋势,本着产业为本、金融为用的指导方针,结合全省现代农业、现代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依据产业结构深度调整需求,提供专业化、综合性金融服务,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适用的金融解决方案。
  (二)工作目标。
  通过持续的金融创新和先行先试,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发展创新活跃、多样化、专业化、综合性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实现产业与金融深度融合、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各类金融机构要突出重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四个重点领域,努力提供不断扩大的特色化、专业化服务。沈阳、大连要率先推进产业金融发展并建成产业金融服务体系。
  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产品深加工、设施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建设和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重点支持冶金、石化、装备制造等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商业模式,开发新市场和促进“两化”深度融合,提升竞争能力和品牌价值,提供全过程、个性化深度服务;重点支持现代物流、研发设计、技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以及新型金融业态、电子商务、市场体系升级、新型商务服务等,促进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建设完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高端装备、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
通过金融创新,拓宽融资渠道,适当提高容忍度,以商业化方式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通过金融机构、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和金融市场的多元化、多渠道、组合式应用,优先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逐步带动解决融资贵问题。
  二、主要任务
  (一)产业金融机构建设。
  1.努力新增金融机构总量。各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加快建设金融集聚区,积极新建、引进各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区域性金融总部,优先新建、引进一批资产规模大、竞争实力强的金融龙头企业。加大开放力度,结合中德产业园等特色园区发展需要,鼓励海外金融机构来辽发展。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2.优先建设产业金融机构。优先建设经营方针、业务形态突出,体现产业金融特征的金融机构,积极发展综合金融公司、金融(融资)租赁公司、企业财务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和省级再担保机构、创(风)投基金、天使基金、并购基金以及船舶、装备等专业化产业基金。支持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交叉持牌。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时发展互联网金融和基于互联网的新型金融企业。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3.积极创建综合金融公司。支持各市通过政策引导,鼓励社会资本创建私募股权基金、融资租赁、科技小贷、融资担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务为一体的综合金融公司,参与民营银行设立、城市商业银行改造和农村商业银行组建。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立综合金融公司,开展多元化金融服务。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服务业委、省外经贸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
  4.推动城市商业银行改造。城市商业银行要通过引进金融资本,深化内部改革,率先实施旨在体现产业金融的专业化发展战略,研发、推广一批服务于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产品、工具和服务模式。支持盛京银行、大连银行、锦州银行、营口银行等重点城市商业银行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丰富经营资源,分阶段取得分业许可,率先实现金融业务的综合经营。鼓励重点城市商业银行尽早实现境内外上市。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
  5.积极发展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建立和发展适应我省“三农”特点的多层次、低成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鼓励大型银行“返乡”,支持商业银行加快增设农村分支机构,推动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下沉服务重心,延伸基层网络,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在努力完成省政府确定的清收不良、农村商业银行改革和增强盈利能力三项任务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适应农业现代化的特色金融服务,突出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积极推动农村金融产品和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在不断完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基础上,逐步拓展其他农村产权抵押品范围。完善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制度,探索建立省、市统一的流转平台,为金融机构在“三农”领域开展金融创新创造条件。积极发展农村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农户运用期货工具实现保值避险。鼓励农村商业银行、小贷公司等在新三板或辽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改革与创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各类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改革与改造,创造条件推动民间资本创立各类产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民营银行试点,在高度体现产业金融服务特征的基础上,优先推进振兴银行设立。
(责任部门: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7.积极发展保险机构。沈阳、大连要支持和推动华汇人寿、百年人寿等法人保险机构健康快速发展。支持百年人寿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各市要加快新建、引进财产、人寿、航运、健康、农业等各类保险公司或区域总部性分支机构。规范发展保险中介机构。优先支持沈阳、大连探索新设法人财产险公司、航运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鼓励商业保险积极融入产业金融发展过程。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8.推动制造业企业拓展金融业务。支持优势产业中的骨干企业独立或与专业金融资本合作,创建财务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并购基金、金融租赁公司等产业金融机构,发展金融服务业务,促进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鼓励制造业企业投资入股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产权制度改革。未来五年,争取具备条件的骨干企业发起设立一批产业金融机构。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
  9.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积极构建适应我省产业发展融资增信需求,间接与直接融资担保功能齐全,担保与再担保分工明确,政策性与商业化互为补充的担保增信服务体系。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新型融资担保行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快再担保体系建设,持续深度推进政银担合作,按比例共担风险,探索可持续商业合作模式。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行业主力军作用,重点发展大型融资担保机构,拓展担保服务领域。各级政府要为担保增信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落实各项财税政策,营造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各市人民政府)
  (二)金融产品与工具建设。
  1.积极促进金融创新。全省各类金融机构要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推动总部将新产品、新工具优先在辽宁市场探索、应用和推广,系统内的各项试点优先在辽宁实施,政策性和大型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挥引领作用。紧密结合辽宁产业调整需要,积极开展新产品、新工具的研发、应用与市场推广,积极推动银行、保险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产品组合应用,通过不同金融产品、工具的优势互补,克服单一、通用产品不适应产业结构调整需求的问题,增强对产业结构调整的金融支持,丰富金融业深度开发产业市场的技术手段。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2.积极开展金融产品和工具的综合应用。各类金融机构要综合利用信贷、债券、基金、保险、租赁、信托等多种金融产品和工具,构建更加专业化、多样化的融资模式,大幅度提高金融产品和工具的针对性、适用性,为全省重点产业领域细分市场提供差别化金融服务。积极应用新的外汇管理试点政策,通过买方信贷、卖方信贷、内保外贷、外汇及人民币贷款、出口信用保险等方式,支持辽宁企业“走出去”,促进对外投资、对外并购和产能输出。充分利用发行优先股、定向并购贷款、延长贷款期限等政策,支持企业并购重组。积极探索开展国产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应用保险。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外经贸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辽宁外管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3.加强新产品开发应用的组织协调。省、市政府金融办要协调人民银行、监管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资金需求企业,定期开展产业金融供需信息沟通、新产品推广、解决问题和政策支持为主要内容的相关活动,推动新产品加快应用与普及。适时建设有利于供需对接的便利化金融信息平台。结合新产品应用,加快普及产业金融知识,促进新机构、新产品、新工具、新模式知识的应用。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4.促进互联网金融快速健康发展。积极落实国家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政策。完善配套措施,科学规范监管,优化发展环境,推动形成创新活跃、运作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业态,丰富和完善产业金融服务体系。选择部分金融资产交易平台进行重点建设,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构建基础设施良好、公信力强、风控规范的互联网金融公共服务平台。积极推进国家金融第二平台建设,创建“辽宁省投融资信息服务平台”,为金融机构互联网化发展和电子信息企业、民间资本创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基础设施支撑。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
  (三)金融市场建设。
  1.大力发展直接融资。积极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各类资本市场以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提高全省资产证券化率。帮助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努力扩大企业债券融资规模。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债券业务创新,丰富债券产品。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2.加快各类产权、股权交易机构建设。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建设,推动跨地区合作发展。积极发挥辽宁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功能,逐步打造成以股权、债券等资本要素为特征的金融资产综合交易平台。支持辽宁股权交易中心逐步创建科技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农业企业等专业化服务板块,不断推出固定收益类、私募债券等创新产品,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参与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相关业务,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发挥金融资产交易中心作用,加快资产证券化创新步伐,促进金融资产的交易与流转。增强资源集聚、整合和配置功能,促进与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逐步建成东北区域股权交易和综合金融资产交易平台。充分发挥各类产权交易机构的金融服务功能。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3.大力发展其他要素市场。优先推进技术产权市场建设,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新模式。积极发展排污权、碳排放权、文化产权等权益类市场,合理设计品种结构、数量规模和区域布局,促进交易市场规范有序发展。完善交易场所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权益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推进统一登记结算平台建设。不断扩大要素市场交易规模、提升影响力,逐步确立要素市场在东北地区稳固的领先地位。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4.放大大连商品交易所功能。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丰富完善品种序列,拓展能源、化工、冶金、航运品种,带动东北地区优势产业发展。以铁矿石期货的国际化为突破口,探索推进期货交易国际化,提升国际影响力。鼓励大连商品交易所与金融机构合作,为重点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试点。推动商品期货市场与商品现货市场的联动发展,逐步发挥大连商品交易所期货与现货联动功能,促进全省物流、仓储等相关产业发展。鼓励国有企业深化内部经营方式改革,合理运用期货等风险管理工具对冲风险,积极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套期保值功能。支持大连商品交易所建成亚洲重要期货交易中心。
(责任部门:大连市政府、大连证监局、省国资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府金融办)
  (四)深化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
  1.继续实施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计划。按照“建立专业组织队伍、提供完善服务平台、聚集多元化金融机构、提供稳定政策支持、促进金融交易活跃”的总体要求,指导全省省级(含)以上高新区和重点产业园区开展科技金融创新示范区和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未来五年,省级(含)以上高新区全部参与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试点;国家级高新区科技金融综合服务体系基本建成,全部建立比较完善的政策支持体系和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科技金融控股公司。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科技厅)
  2.加快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总部的沟通协调,争取科技金融政策倾斜,加快我省科技支行、科技保险、科技租赁、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的设立和发展,积极推广科技金融产品与工具应用,创新管理模式和考核机制。积极发展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评估、定价、流转等科技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完善知识产权代理、信息服务、价值评估、融资保证等专业服务。加快建设技术交易市场,活跃技术交易。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保监局)
  3.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发挥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域外优质创投机构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各类专业创投机构。组织参与科技金融示范区建设的试点园区积极创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省级引导基金共同引导和发起设立创投机构。支持我省创投机构发展壮大,加强专业人才队伍的培养和引进。逐步实现科技金融试点园区创投机构全覆盖。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五)发展小微金融。
  1.引导金融机构加强服务延伸。鼓励和推动各类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小微金融专营机构。银行业要积极改进小微企业信贷管理模式,积极利用动产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开展动产、知识产权、股权、林权、保函等质押贷款业务,发展保理、订单(仓单)融资、供应链融资等金融产品,鼓励向下延伸服务网点;积极发展“立足地方、服务中小”的中小银行、社区支行和小微支行;鼓励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稳步发展。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证券、期货、信托等行业要根据小微企业、“三农”的市场细分特征,发展相关专营机构,提供适用的专业化服务。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省中小企业局)
  2.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稳健发展小额贷款公司。鼓励小额贷款公司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以信用贷款为主的差异化贷款服务模式,通过业务创新降低信贷价格。鼓励银行业及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融资合作,拓展融资渠道,引导优秀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服务薄弱地区设立机构或分支机构。加强现场检查和监管评级,实施分类管理。积极引导全省小额贷款公司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各级政府要直接推动并提供适当融资资源,按照商业化运作的原则,委托金融机构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早期较高容忍度的金融服务,改善融资环境,营造创业创新氛围。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1.优化行政服务环境。完善行政服务流程,规范行政服务程序,加强行政信息公示,提高行政服务质量。加快推进土地、房产、住建、工商、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服务一体化,统一流程、收费、文本制式和审批期限等服务标准,允许经银监会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或经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保险、融资担保、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小额贷款等各类金融机构依法办理房产、土地、在建工程、股权、车辆、设备等抵质押登记业务。未来五年,加快创建行政行为规范、法制环境优良、诚信体系健全的金融业发展环境。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法院)
  2.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加快完善辽宁省社会征信系统,努力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促进银行类与非银行类征信系统之间深化合作,逐步完善信用评估体系,尽早建成信息完善、更新及时、利用充分并与现代产业金融服务体系相适应的社会征信系统。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建立稳定的金融风险处置机制。省、市政府要充分发挥在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积极帮助金融机构化解不良资产,打击金融犯罪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提高案件执行率,探索依法维护金融债权的新途径和新模式,打造安全、稳定、和谐的金融法治环境。
(责任部门:各市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加快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进一步完善沈阳、大连区域金融中心建设的有关规划和政策措施,夯实产业金融、航运金融错位发展格局。统筹制定产业金融扶持政策,加快推进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沈阳金融街、大连中山区、星海湾金融城等重点金融集聚区建设,拓展区域发展空间、提升服务功能、促进产业升级。积极争取上海等自贸区金融政策在我省推广应用,推动离岸金融产品开发,扩大人民币在跨境贸易和投融资中的使用,推动开展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跨国企业集团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和个人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加大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开展跨境人民币贷款、境外放款、股权投资基金人民币对外投资、跨境人民币融资租赁和跨境电子商务人民币结算等业务,深化外汇管理改革,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加快推进沈阳金廊沿线“金融城”规划建设。通过金融创新、资源集聚,带动区域金融业不断提升服务产业发展的能力。
(责任部门:沈阳市政府、大连市政府、省政府金融办)
  5.全面实施沈阳经济区优化金融生态改革试验。以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为核心功能区,通过持续加强金融政策激励、金融风险防控、金融法治建设、金融中介服务、政府行政服务、金融人才发展、社会信用体系、金融基础设施等重点领域建设,创造有利于金融资源加速集聚、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的金融发展环境,将沈阳经济区建设成金融市场发达、行政行为规范、法制环境优良、诚信体系健全、基础设施先进、体制机制完善的金融生态示范区。未来五年,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金融生态环境在东北地区形成示范。沈阳经济区实现社会信用体系覆盖全域,金融司法保障体系较为完备,金融资产不良占比等主要金融生态指标明显优化,金融生态显著改善。
(责任部门:沈阳经济区八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七)政策支持。
  1.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引导作用。积极利用辽宁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参与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金融股权投资,增强产业金融机构实力,增强金融机构对重点领域发展提供专业化、综合性融资服务的能力,丰富融资渠道,扩大融资规模,提高增信能力;通过风险分担和补偿,引导银行、保险、担保机构组合运用金融工具,释放存量资源、扩大增量服务,提高金融服务的精准度。
  2.积极争取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等国家部委支持我省在产业金融领域先行先试,在简政放权、法人金融机构批设、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鼓励性信贷与监管政策、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等相关领域给予政策支持。积极宣传我省产业金融发展战略部署,推动全国性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省产业金融发展,鼓励全国性金融机构优先选择辽宁探索开展产业金融创新服务。
  (八)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发展产业金融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产业金融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和推进全省产业金融服务体系建设,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总结阶段性工作进展,研究部署重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金融办,全面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研究提出全省产业金融发展的工作思路、具体措施和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办公室主任由省政府金融办主任担任。
  2.强化工作落实。各市政府及省、市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产业金融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根据本意见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措施,主管领导亲自抓落实,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协作机制,逐项、逐年分解重点工作目标和发展任务,把重点项目落实到责任部门和人头。省、市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加强与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沟通合作,共同向国家以及总行、总公司争取政策支持和项目倾斜。
  3.加大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加大对产业金融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产业金融机构建设、产品创新和市场体系完善,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附件:辽宁省产业金融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29日      

  附件

辽宁省产业金融发展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分管副省长
  副组长:上官炜星 省政府副秘书长
      王 英  省政府金融办主任
  成 员:于 非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李士伟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闫灵均  省科技厅副厅长
      林鲁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秀坤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江晓波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 军  省农委副主任
      王广利  省服务业委副主任
      唐审非  省外经贸厅副厅长
      徐吉生  省国资委副主任
      郑红一  省工商局副局长
      贾 魏  省政府金融办副主任
      夏 榕  省中小企业局副局长
      杨 悦  省法院专职委员
      田洪举  省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 鹏  省通信管理局副局长
      闫 力  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副行长
      齐士义  辽宁银监局副局长
      王 丹  辽宁证监局副局长
      庞雪峰  辽宁保监局副局长
      张兆君  大连银监局副局长
      腾兆滨  大连证监局副局长
      江 涛  大连保监局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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