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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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5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14〕3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目的
  了解2010年以来全省人口在数量、素质、结构、分布以及居住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为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对象和范围
  在全省100个县(市、区)抽取约2300个调查小区,调查对象为小区内的全部人口(不包括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共约58万人。
   三、内容和时间
  调查内容为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调查时点为2015年11月1日零时。
   四、组织和实施
  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做好调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成立辽宁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统计局,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协调小组议定事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调查方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编制实施的衔接;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各级户籍人口、流动人口等资料并协助做好现场登记;宣传部门负责做好新闻宣传,以及新闻媒体的组织协调。其他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相应机构,确保调查任务顺利完成。
   五、经费保障
  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所需经费,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调查。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人口普查条例》有关规定。调查取得的数据,严格限定用于调查目的,不得作为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各级行政管理工作实施考核、奖惩的依据,不得作为对调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调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做好宣传引导。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方式,广泛深入宣传调查的重要意义和工作要求,引导广大调查对象依法配合调查,如实申报调查项目,为调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辽宁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附件

辽宁省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工作
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张 晶 省统计局局长
  副组长:路 通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林鲁波 省公安厅副厅长
韩明惠 省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成 员:李天军 省委宣传部副巡视员
李庆才 省委高校工委副书记
马 剑 省民委巡视员
霍文忠 省民政厅副厅长
林国军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副厅长
汪 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郑红一 省工商局副局长
崔铁民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张兆臣 省统计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张兆臣同志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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