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全省产业金融体系建设、促进经济提质增效、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重要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建成服务领先、保障全面、功能完善、安全稳健、诚信规范,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业。保险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力争保险深度达到5%左右,保险密度达到3500元/人。
二、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
(一)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灾害事故处置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动态预防为主,政府、市场、社会密切配合的风险管理体系,构建以商业保险为核心的市场化风险管理运作机制。鼓励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物流保险、航运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在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前提下,满足社会多层次、多方面的保险需求,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对于防灾防损措施到位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保费优惠,督促企业主动采取防灾防损措施,强化事前风险防范,促进安全生产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通过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民政厅、省环保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大力发展重点领域责任保险。积极发展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各类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功能。推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逐步实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企业全覆盖。推动医疗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试点。进一步推广火灾公众责任险、校园安全责任险等责任保险,逐步扩大覆盖面;对于尚未启动的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责任保险,可选择部分地区、部分企业先行试点。加快发展旅行社、产品质量责任等各类职业责任保险。探索出台支持民生类责任保险发展的财税政策。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法院、省环保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三、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三)拓宽农业保险业务范围。在继续做好农作物、林业、畜牧业等农业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提质升级,实现农业保险“扩面、提标、增品”。在进一步完善、推广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森林保险的基础上,推动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以各类指数保险、农产品质量保险、特色农业保险等为重点,进一步探索新型产品和服务,丰富农业保险风险管理工具。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健全灾害预报部门、农业主管部门与保险经营机构的合作机制,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加强农业生产防灾减灾工作。
(责任部门: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气象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四)稳步推进农房保险。以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情易发高发地区为重点,稳妥推进农房保险,争取实现易灾地区农房保险全覆盖。完善农房保险政府补贴制度,探索实施农房保险附带室内财产险,推动政府出资为农村易灾地区困难群体统一购买农房保险,为农民生活提供全面风险保障。
(责任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四、积极发展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
(五)完善多层次保障体系。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拓展商业补充养老保险业务和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业务。鼓励发展与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的商业健康保险。推动具有企业年金经营资质和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拓展企业年金、大病保险业务,满足社会性、企业性养老和健康保险需求。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服务,与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相配合,全面实施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一站式”报销服务。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六)加强养老保险服务。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推动保险机构开发和完善养老保险险种。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责任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长期护理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推动商业保险机构加快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业务。探索和发展针对失独老人和独生子女家庭的保障计划。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省民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七)加快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符合群众多层次保障需求的各类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针对高值药品、器械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等健康保险产品,提供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相结合的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推进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发展。允许个人利用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余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落实和完善企业为职工支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补偿、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推进健康保险服务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医疗机构、基本医保、商业保险等信息和管理系统,实现医疗保障、健康管理、健康保险等信息共享。发挥商业保险公司机构网络优势,探索通过自主协商、委托商业保险经办等方式,解决跨省(区、市)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税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五、加快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八)做大做强地方法人机构。加快推进省内法人保险机构发展,引导和支持百年人寿、华汇人寿等省内法人保险机构通过增资扩股等方式,壮大资本实力,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不断增强综合竞争力。支持百年人寿设立资产管理公司。多渠道、全方位引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落户辽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探索设立寿险公司、财险公司以及航运保险等专业法人保险公司。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九)进一步丰富保险市场主体。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国内外保险机构在辽设立区域性和专业性保险机构。鼓励省外保险机构在我省各地区增设分支机构。争取各类保险研发中心、信息中心、后援中心等落户辽宁。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十)促进保险中介机构规范发展。进一步优化经营环境、规范经营行为,充分发挥机构功能和网络优势,全面提升经营水平和服务标准,切实发挥推动行业转型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作用。稳步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建设高素质营销队伍,推进保险经营服务逐步向风险管理、理财咨询、投资规划等综合服务转变。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六、开展保险产品创新
(十一)支持保险服务“走出去”。大力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企业开展对外贸易和“走出去”提供投资、运营全方位的保险服务。完善企业承包模式,扩大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重点产品、技术、服务利用出口信用保险开拓国际市场,加大大型成套设备出口综合金融支持力度。推动发展进口信用险和国内贸易信用险,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二)建立科技保险体系。继续做好沈阳、大连国家科技保险、科技金融创新城市试点工作。鼓励保险机构设立保险分公司、科技保险事业部等专营机构,积极探索发展适应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建立涵盖运输风险、安装风险、使用风险等一揽子保险保障体系,探索推进科技创新产业链的保险产品。创新推广各类研发主体、创新企业的研发责任险,针对关键设备、技术交易、关键研发人员、企业高管开发设计相关保险产品和服务,探索实施参保企业财政补贴政策。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十三)加快发展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发展保险与银行等其他机构的金融合作模式,加快推动小微企业信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产品、保险产品与信贷等其他金融产品的组合式应用,推广“政府银行保险”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合作模式,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积极搭建沟通对接平台和小微企业信息共享平台。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中小企业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辽宁银监局、大连银监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七、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
(十四)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为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提供中长期直接融资。建设保险资金投资项目库,加强与各类保险机构的交流合作,形成保险资金与全省重大基础设施、新型城镇化、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常态对接机制。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债权、股权投资以及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为我省产业机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提供资金支持。建立多元化的保险资金投资增信机制,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投资养老服务产业,促进保险服务业与养老服务业融合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健康服务业产业链整合,探索运用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参与公立医院改革。
(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八、推动政府转变服务方式
(十五)提高保险公共服务水平。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44号),结合各地实际,积极探索运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和保险机构的网络及技术优势,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对于保险机构运营效率更高的公共服务,政府可以委托保险机构经办,也可以直接购买保险产品和服务。对于具有较强公益性,但市场化运作无法实现盈亏平衡的保险服务,给予一定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新兴业务。
(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各市人民政府)
(十六)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逐步完善新农合业务机制和大病保险业务机制,积极推动保险机构开展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不断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责任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九、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十七)提升保险科学监管水平。以非现场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手段,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不断强化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改善市场行为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作用,促进保险行业规范发展。
(责任部门: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十八)防范化解保险风险。发挥全省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保险业运行分析,有效开展保险业风险监测与处置工作。深入开展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规范委托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开展的各类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招投标、承保等活动。完善保险反欺诈合作机制,加大对保险诈骗活动的打击力度。
(责任部门: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维稳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十九)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保险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仲裁与调解机制有效对接,加快建立诉前调解、诉中调节、执行和解对接机制,探索建立诉调对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通报交流制度,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保险消费投诉工作流程,加强考核管理,降低保险消费者维权成本,提高保险消费投诉化解效率。
(责任部门:省法院、省司法厅、省工商局、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
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二十)提升全社会保险意识。加强保险知识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和互联网媒体等开办专门的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氛围。加强中小学、职业院校学生保险意识教育。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保险的功能和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现代保险服务业加速发展。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现代保险服务业工作的支持力度,将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工作全局,统筹谋划、科学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好各项推动政策。要完善各职能部门与保险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机制,促进行业监管与地方改革发展协调统一,共同推进现代保险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责任部门:省政府金融办、辽宁保监局、大连保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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