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国税局《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4日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建设工作方案
省发展改革委 省编委办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地税局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国税局
建立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制度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实行便捷化便民化服务、减轻社会负担的有效举措,是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应用的前瞻性、基础性工作,是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前提条件,对深化代码制度改革、创新社会管理方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精神,提出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5〕33号文件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高效型、服务型政府要求,全面做好我省统一代码制度建设工作,推动代码制度改革实现新突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坚持国家顶层设计指导、地方政府统筹与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纵向联通、横向配合的原则。在国家总体方案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将开展制定国家统一代码标准、赋码规则和分配码段、改造注册登记系统、建立统一代码数据库和建立重错码核查机制等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关注国家有关部门工作动态,保持步调一致,做到规范统一。编委、工商、民政、质监等部门要上下联动、协同推进,既要纵向联通,更要横向配合。与国家同步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代码制度,实现管理从多头到统一转变、资源从分散到统筹转变、流程从脱节到衔接转变。
二、重点工作及责任分工
(一)协调汇总,解决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建立、维护全省统一代码数据库。(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财政厅、有关市政府)
(三)组织全省现有注册登记系统升级改造。(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四)组织各级登记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时赋统一代码,将基本登记信息及后续变更情况,及时传送给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质监局统一代码数据库和辽宁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开,与其他部门共享。信息传送周期采取分类管理方式: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1个工作日;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传送周期为7或10个工作日,具体由省登记管理部门与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省质监局商定。省登记管理部门应向省质监局提供具备网络条件的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名录并及时更新。(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民政厅、省质监局)
(五)组织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对本方案实施前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换发统一代码,逐步完成存量代码和登记证(照)转换。(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民政厅)
(六)开展统一代码重错码核查工作。(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民政厅)
(七)提供省本级统一代码制度建设所需经费保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八)指导市县政府建立统一代码制度。(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省民政厅)
三、工作步骤
(一)2015年9月30日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完成建立省统一代码数据库、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与国家工商总局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9月19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二)2015年12月31日前,省编委办、省民政厅和省质监局完成升级改造现有注册系统、与中央编办、民政部衔接赋码工作及业务培训、网络系统调试运行等工作。自2016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代码制度,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注册登记时,发放统一代码;对已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适当方式换发统一代码。12月19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由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后报省政府。
(三)自统一代码制度实行之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为我省现有机构代码转换为统一代码的过渡期,截止期限为2017年底。届时,我省旧机构代码将全部转换为统一代码。过渡期内,各部门要尽快完成现有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过渡,各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统一代码与旧注册登记码的映射关系。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代码制度建立工作,按照本方案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我省统一代码制度建立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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