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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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
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6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体育局《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6日      

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文化厅 省财政厅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体育局

  为加快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7号)的有关要求,现就全面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立比较完善的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社会组织发育良好,公共文化服务内容日益丰富,公共文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
  二、有序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为承担提供公共文化与体育服务的各级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文化与体育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主体主要为具备提供公共文化服务能力,且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和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三)购买内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为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健康积极向上的,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文化服务。主要内容包括: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等内容。
  (四)购买机制。各地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标准明确、结果评价、动态调整的购买机制。
  1.购买方式:各地要结合公共文化服务的内容、特点和实际情况,按照以政府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为辅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方式:
  一是具备完全竞争,可以向市场完全放开的服务项目必须采取政府采购方式(主要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实施购买。
  二是暂时不具备完全竞争,市场发育不健全、不规范,承接主体不足,现阶段难以形成有效竞争但未来会随着市场成长能够逐步放开的服务项目,可以选取政府补贴、凭单、服务外包等方式实施购买。
  三是具备完全竞争,但市场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引导的服务项目可以采取政府采购和其他购买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购买。
  四是对新增的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包括新建文化、体育等公共设施),凡适于以购买服务方式实施的,原则上都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
  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政策研究、制定规划等方面不具备竞争性无法向市场放开的,只能由政府主导的服务项目,暂不实施政府购买。
  2.购买程序:财政部门要建立以“项目选定→信息发布→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环节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并实施统一监管。
  3.服务标准:购买主体要根据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分类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服务标准。
  4.检查验收:购买主体作为服务的购买方负责对服务提供全过程进行跟踪监管,对服务成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应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共同开展,各项检查结果须作为项目付款的重要依据和结算的必要凭证。
  5.动态调整:购买主体在购买服务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项目实施动态管理。一是根据项目实施和社会反馈等情况,制定项目实施动态调整周期。二是建立购买价格或财政补贴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承接主体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价格,避免获取暴利。
  (五)资金保障。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财政部门要按照地区发展的实际需要,逐步加大现有财政资金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投入力度。
  (六)监督监管。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严格遵守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确保购买行为公开透明、规范有效,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1.行政监督: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资金监管;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监督审计;文化、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监管体系。
  2.合同监督: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应按照权责明确、规范高效的原则签订合同,严格遵照合同约定,避免出现行政干预行为。承接主体应主动接受购买主体的监管,健全财务报告制度,严格按照服务合同履行服务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行为。
  3.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购买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的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七)绩效评价。健全由购买主体、公共文化服务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综合评审机制;加强对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价,建立长效跟踪机制。在绩效评价体系中,要侧重服务对象对公共文化服务的满意度评价。
  三、营造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统一领导,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强化沟通协调。文化、财政、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沟通,整合资源,共同研究,统筹推进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文化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相关要求、经验做法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正面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附件: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附件

辽宁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
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

  一、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一)公益性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与宣传
  (二)公益性广播影视作品的制作与宣传
  (三)公益性出版物的编辑、印刷、复制与发行
  (四)公益性数字文化产品的制作与传播
  (五)公益性广告的制作与传播
  (六)全民健身和公益性运动训练竞赛的宣传与推广
  (七)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产品的创作与传播
  二、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一)公益性文化艺术活动(含戏曲)的组织与承办
  (二)公益性电影放映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全民阅读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四)公益性文化艺术培训(含讲座)的组织与承办
  (五)公益性体育竞赛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六)全民健身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七)公益性体育培训、健身指导、国民体质监测与体育锻炼标准测验达标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八)公益性青少年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九)其他公益性文化体育活动的组织与承办
  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与民族民间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一)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与展示
  (二)优秀民间文化艺术的普及推广与交流展示
  (三)其他优秀传统文化和传统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展示
  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一)公共图书馆(室)、文化馆(站)、村(社区)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含农家书屋)等运营和管理
  (二)公共美术馆、博物馆等运营和管理
  (三)公共剧场(院)等运营和管理
  (四)公共电子阅览室、数字农家书屋等公共数字文化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面向特殊群体提供的有线电视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六)公共体育设施、户外营地的运营和管理
  (七)公共体育健身器材的维修维护和监管
  (八)其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和管理
  五、民办文化体育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一)民办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二)民办演艺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票价演出
  (三)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上网服务
  (四)民办体育场馆设施、民办健身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五)其他民办文化体育机构面向社会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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