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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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
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5〕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解决审批环节多、时间长、随意性大、公开透明度不够等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为人民群众服务水平,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关于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社会活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减少权力寻租空间、消除滋生腐败土壤,确保行政审批在法治轨道运行,进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诚信政府、廉洁政府和责任政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审批。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政审批受理、审查、决定、送达等各环节,确保行政审批全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2.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信息,切实保障申请人知情权,规范行政裁量权,实行“阳光审批”。
  3.坚持便民高效。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依法限时办结,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间,加快审批进程,提高审批效率。
  4.坚持严格问责。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积极筹建省级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在其未正式投入使用前,已建立实体办事大厅的省直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办事大厅受理;未建立实体办事大厅的省直部门,原则上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一个处室统一受理。各市、县(市、区)审批事项要全部在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受理和办理,尚未进入服务中心办理的,要将事项名称、办事机构、审批流程和联系方式等在服务中心公示。选派业务骨干或职能处室负责人承担窗口受理工作。制定并公布窗口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对窗口人员仪容举止、工作纪律、文明用语等作出要求,不断提升窗口服务质量。省垂直管理部门要根据所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推进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及其工作人员进驻所在地区的办事大厅。
  (二)推行受理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对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要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须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否则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对依法不需要审批或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依据;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均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要依据法定办理时限确定承诺办理时限,承诺时限不得长于法定时限。审批事项要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决定,并出具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依法可延长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依法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核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备案项目无需核实情况的,要即来即办。对政府鼓励的事项,要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
  (四)编制服务指南。要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依据,逐项编制服务指南,制作流程图,列明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联系方式及诉求渠道、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附格式文本、示范文本以及常见错误示例。审批事项发生变更时,服务指南也要及时修订,确保与实际审批流程保持一致。服务指南摆放要方便申请人取用,并在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公布,提供电子文档下载等服务。
  (五)制定审查工作细则。要以行政审批事项清单为依据,制定行政审批事项审查工作细则,减少审查环节,逐项细化明确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要点、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等,逐岗位落实责任,严格约束行政裁量权。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细则办事,不得擅自改变审批流程和申报条件,随意抬高或降低审批门槛。
  (六)推进行政审批流程优化。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清理规范前置条件,能改为后置的要改为后置,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初审或审核环节。对于多部门共同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再造,明确一个牵头部门,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相关部门收到牵头部门的征求意见函后,应当及时研究,按时答复。确需实行并联审批的,不得互为前置条件。
  (七)清理规范中介服务。要全面清理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项目。确需保留的实行清单管理,凡未纳入清单的一律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并向社会公示。破除中介服务垄断,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加快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
  (八)推进网上审批。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实现全省所有非涉密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网上审批,将承担的审批事项逐步纳入省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运行。要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审批平台数据开放,加快部门之间、上下级之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与各级信息及基础数据库资源共享的机制和途径。
  (九)坚持信息公开。各地区、各部门应积极推行“阳光审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在政府网站、审批办理场所等及时、准确地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服务指南、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及行政审批的受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等相关信息。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设立咨询台、在线应询、热线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全程咨询服务,确保申请人知情权。对申请人提出的是否受理、进展情况、未予批准原因等问题,要有问必答、耐心说明;难以即时答复的,要明确答复期限;未予批准的,要在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是简政放权、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及时协调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逐级分解任务,各责任部门密切配合,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监督问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层级监督责任,重点检查申请人知情权落实情况、审批时限执行情况、违规操作不当行为情况等。建立健全申请人评议制度、公众监督投诉机制,畅通互联网、举报电话等投诉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违反行政审批相关规定、失职渎职的经办人员,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强化工作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或实施方案,对已经开展的工作要与本意见做好衔接,尚未开展的要抓紧部署。各级审改办要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每年1月底前,各有关部门将上年度工作落实情况,书面报送本级审改办,经本级政府同意后予以通报。省政府将适时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开展专项督查。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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