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是由辽宁省人民政府主管、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办并公开发行的政府出版物,坚持“传达政令、宣传政策、指导工作、服务社会”的办刊宗旨, 准确刊载公开发布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内容,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权威发布平台。《政府公报》刊登的各类文件与正式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通过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方式向社会公开。纸质公报向全省乡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社区、村(居)委会以及县以上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政务(行政)服务大厅等政务公开机构和部分企事业单位发放,公众、社会单位可到省、市、县(市、区)档案馆、图书馆、政务(行政)服务大厅查阅。也可登录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 或关注“辽宁发布”微信公众号,通过电脑或手机等电子设备随时获取政府公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7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辽政发〔2015〕19号)有关规定和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5〕82号)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国地税合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7日      

关于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
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工作规范》),结合辽宁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工作规范》,落实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坚持民意为先和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税收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服务上更好贴近纳税人、管理上更多便利纳税人、执法上更少干扰纳税人。
  (二)工作目标。
  1.转变职能,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2.转变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3.推进依法治税,防范税收执法风险。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4.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助力辽宁新一轮振兴发展。
  二、主要工作任务
  (一)纳税服务合作。
  1.加强与工商、质监部门的积极沟通,深化信息共享,理顺“三证合一”办理流程,推进“一证一码”。
  2.研究制订合作办法,明确税务变更登记的业务流程、报送资料及工作要求。
  3.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统一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地区,根据纳税人实际办税需求,设立共建办税服务厅,在办税服务场所互设税务登记办理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实现“一个窗口办两家事”。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系统技术要求》,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
  5.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方案。
  6.联合走访大企业,听意见,解难题。
  7.联合引导大企业建立完善税务风险内控机制,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和测试工作。
  8.不定期召开税收宣传专题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确定宣传重点、宣传口径、宣传方式。
  9.对重大税收事项,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专题税收宣传行动。
  10.探索建立常态化联合政策宣传机制,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推动资源互补,实现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
  11.通过办税服务厅、互联网、媒体等渠道,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政策宣传,进行效果评估,推进持续完善。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共建纳税人培训学校,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编制培训计划,整合师资队伍,共享培训资源,探索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互动。国税局、地税局互派业务专家对12366咨询服务人员进行业务及文明礼仪培训;建立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信息库,定期开展国地税联合预约服务以及其他特色咨询宣传服务;将国地税12366知识库互通互联,方便纳税人在线查询国地税业务知识;组建由各税种业务骨干、专家、学者和涉税中介机构业务人员组成的专家团队,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支持保障。
  12.开展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调查结果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在有条件地区,探索在市或县(市、区)建立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共同对特定纳税人群体开展专题辅导,对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深入宣传,畅通征纳双方联系渠道。
  13.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双方分别负责纳税信用的评价和确定,并分别发布评价结果,各自的上级税务机关汇总公布评价结果。双方及时沟通,共享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
  (二)征收管理合作。
  14.对共同委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统一培训,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15.确立并畅通非正常户信息共享渠道,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16.市、县(市、区)国税局、地税局,建立对双方都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共同处理协商机制和处理办法。
  17.研究制订协同开展定额核定工作规程。
  18.执行《辽宁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暂行)》(辽国税发〔2009〕42号),根据国家政策的变化及时补充修订。
  19.加强对重大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沟通、协调和配合,及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统一政策执行标准,为纳税人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20.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确定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21.针对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高风险应对任务,涉及国地税共管的,联合组建风险管理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工作。
  2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年度税收风险管理工作安排,联合制定本地年度工作计划,联合采集涉税信息,统一信息采集范围、内容、标准和报送时间,统一部署、联合辅导和督促企业做好风险自查工作。
  2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共享总局定点联系企业中的本地成员企业的风险识别信息和共管税种风险指标模型,分别进行风险识别、等级排序,共享识别结果。
  2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联合开展税务审计工作。
  25.合作开展反避税工作。合作开展对同类避税疑点问题企业反避税选案、案头分析和调查工作。实现信息共享、人力资源互补。协助获取独立第三方企业交易信息。
  26.合作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联合对跨境税源开展风险控管,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协同开展对非居民重点涉税事项的监管。加强对“走出去”企业海外经营情况等信息申报核实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加强日常联合监管,规避企业和个人的税收风险。
  27.建立国地税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
  28.制订协同做好服务贸易等项目税务备案合作工作办法,协调建立后续协作监管机制。
  (三)税务稽查合作。
  29.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整合稽查资源,形成执法合力,规范行业及区域税收秩序,避免重复检查。
  30.国家税务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必要时,开展联合入户执法。
  31.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的报送、交流合作。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提高报表报送质量。
  32.对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统一确定联合检查对象,联合入户执法,提高稽查效率,提升企业纳税遵从度。
  33.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联合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书,联合入户执法。
  34.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和实地协查等形式。协查事项涉及国地税双方管辖税种或协查对象为共同管辖纳税人的,实行联合检查。
  (四)信息共享合作。
  35.利用大数据和互联网,联合制定信息交换共享工作规划,深化“互联网+税务”发展,完善应用信息交换平台,统一信息共享流程和数据标准,推进实现实时交换,共享登记、定额等相关信息。
  36.根据《辽宁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加强国地税与第三方信息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五)稳步推进“营改增”工作。
  37.确认“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户数、发票使用等情况,开展“营改增”管户交接工作,做好“营改增”纳税人的档案资料交接工作,针对“营改增”工作联合开展新政策宣传、培训工作。
  (六)其他合作事项。
  38.加快推进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统一工作。
  39.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工作需要,联合开展税收调查、分析工作,共同上报省政府,切实减轻纳税人和基层负担。
  40.大力支持创业创新,落实国家支持东北振兴若干重大政策举措,深入落实支持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退役士兵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税务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和信息共享,为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提供支持,为税务部门创造依法履职条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成立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合作计划,确保合作工作有效推进、落实。
  (二)科学统筹协调。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推进合作工作过程中,应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
  (三)加强督办考核。将全省各地区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跟踪督导工作进展,进行绩效管理考核,要求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推进合作工作常态化。
  (四)鼓励合作创新。在严格落实《工作规范》的同时,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范围,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工作不断升级,形成“既规范统一、又独具特色”的辽宁国地税合作格局。

【附件下载】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邮编:110032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微信公众号

政务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