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我省口岸改革和发展,提高口岸整体通关能力和水平,促进对外开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全省口岸通关便利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优化口岸布局
(一)编制口岸发展规划。按照中央新常态下对外开放战略、“一带一路”规划和沿边地区开发开放规划的要求,紧密结合新一轮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实际,科学编制辽宁省口岸发展“十三五”规划。在口岸布局上,适量增设内陆口岸,拓展中朝边境口岸,做大做强沿海城市口岸,发展新兴特色口岸。实现优势互补、错位发展,以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口岸布局的需求。
(二)推动现有口岸整合。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优化口岸布局的要求,通过老口岸功能调整、海陆空各类口岸区与海关特殊监管区结合等措施,对省内部分布局不合理、效益水平低的口岸进行优化整合,为推动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促进对外开放提供强有力的口岸功能支撑。
(三)规范口岸设施建设。按照国家规定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和口岸非现场办公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和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根据“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力监管”的要求和各口岸监管部门整合业务的需求,改造执法流程,提高查验设施设备的共用水平,最大程度实现查验监管流程与口岸进出口货物流程相适应,实现货畅其流。省、市财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对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资金的投入。
二、加强电子口岸建设
(一)完善电子口岸建设工作机制。按照“政府主导、海关牵头、联合共建、实体运作”的原则,推进电子口岸建设。强化省政府对电子口岸建设的统一领导,省电子口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确定电子口岸建设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推动和监督计划执行,及时解决电子口岸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省级电子口岸管理机构及其数据中心,负责对电子口岸建设的具体推动和日常管理。
(二)建设电子口岸信息平台。根据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和数据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一次输入、多次使用,一个窗口、全面查询,一个平台、分类服务,一处修改、全线更新,一次认证、全程通关”为目标,建设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完善软件系统功能,满足口岸监管和国际贸易大发展的需求。
(三)建立数据共享机制。推进电子口岸建设成员单位数据共享,逐步实现口岸数据共享“负面清单”管理,制定数据提供和使用管理办法,确保数据提供全面、及时、准确和数据使用安全、便捷、高效。
(四)拓展电子口岸服务功能。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市场规则开放数据接口,鼓励相关企业拓展电子口岸服务功能,根据市场需求,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三、落实“三个一”工程
(一)推进“三个一”工作进程。按照口岸查验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要求,在我省所有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有通关现场,对所有依法需要报关报检的货物实行关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相关市政府要按照关检合作“三个一”的要求,支持港口运营企业优化口岸区功能布局,实现查验配套设施集中优化使用,提高查验场地、查验设备、监管仓库共享共用水平。
(二)创新口岸执法方式。加快推进全省乃至东北四省区通关全程无纸化;减少口岸作业环节,推动口岸执法业务前推后移,缩短进出境货物、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在口岸的停留时间;探索应用先进查验装备和信息化管理模式,推广应用旅客自助式通关等便利措施。
四、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实现所有口岸管理部门在单一平台上履行出入境申报受理、获取监管数据、反馈执法信息等管理职能。贸易和运输企业通过单一平台一点接入,一次性递交,满足监管部门和口岸作业部门要求的格式化单证和电子信息。口岸市政府要支持“单一窗口”建设,建立口岸功能区布局优化改造协商机制,以实现口岸执法信息和数据的共享共用为起点,逐步向促进执法资源共享和执法行为协调合作进展,推动口岸各部门执法流程再造,促进口岸管理创新和完善,提升贸易安全与便利化。力争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建成“单一窗口”。
五、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
依托辽宁电子口岸平台,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建设。在辽宁乃至东北四省区,纵向打造海关系统“关关协作平台”、检验检疫系统“检检协作平台”;横向打造关检两部门间“关检协作平台”。通过区域通关一体化,实现关关、检检间执法统一,关检间协同防控、协同监管和协同执法。力争2015年实现辽宁全域通关一体化,2016年实现东北四省区通关一体化。
六、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各种收费
(一)开展收费普查。把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场经营性收费等全部纳入普查范围,把监管部门、港口系统、进出口企业及中介机构等全部纳入普查对象,开展收费普查工作。普查工作由省口岸办牵头负责,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政府督察室配合推进,各口岸市政府负责具体推动。
(二)开展收费项目审核。在收费普查基础上,各口岸市依法依规对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审核。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中央和我省相关要求,该取消的一律取消。确需保留的,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收费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涉费双方严格按照市场规则办理,收费企业或单位必须与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彻底脱钩。
(三)建立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以外,不允许设立任何收费项目。完善收费公示制度,出台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办法,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七、规范口岸中介代理市场
(一)建立诚信考评和退出机制。在严格从业标准,放开市场准入的前提下,建立口岸代理机构(企业)诚信考评和退出机制。各市口岸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口岸监管部门、工商部门依据诚信考评和退出机制,加强对所在市口岸中介代理机构(企业)的监管。
(二)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口岸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中介代理机构(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努力提高口岸中介机构(企业)执业水平。
(三)打击口岸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各口岸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中介代理市场定期检查、严密监管,严厉打击违规代理、弄虚作假、走私骗税等行为,依法取缔违法中介代理机构(企业)。
八、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口岸工作的领导,把口岸工作特别是通关便利化作为地区扩大对外开放、实施新一轮振兴的重要措施,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及时解决问题。各口岸查验部门要大力组织推进通关便利化工作,明确工作目标,建立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取得实效。省口岸办要会同省政府督察室,对各市、各口岸查验部门推进通关便利化情况进行定期督查考核,及时向被考核对象和中央主管部门通报考核结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