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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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5〕2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加大对困难群体救助力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标幅度和执行时间
  (一)提标幅度。各地城市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农村低保标准按现行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平均提高10%以上,其中集中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12%以上,分散供养标准按现行标准提高8%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确定。
  (二)执行时间。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2015年7月开始按新的标准为城乡低保对象核发低保金,为农村五保对象核发供养金。
   二、资金筹集与安排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财政、民政部门认真测算提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措施,足额筹集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工作管理比较好的地区倾斜。
   三、工作要求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标准工作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点民生实事,省政府将各地落实低保提标情况作为对各市政府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按时落到实处。要根据本地区城乡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增长情况,以及消费价格变化对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合理确定当地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各市要在2015年5月15日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新的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确保7月1日如期执行。低保标准调增后,各地要同步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整工作。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提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和通报制度,2015年3月至8月的每月15日和30日(遇节假日顺延),各市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别向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报告提标工作进展情况,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将对各市落实提标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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