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和辽宁省《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省厅制定了《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水利厅
2015年2月2日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
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依法行政,合理划分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事权,建立健全责任明确、权责一致、上下协调、运转高效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的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408号)和《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辽宁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水合〔2013〕13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进一步明确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原则。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市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对本地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权责一致原则。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跨流域、跨行政区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由共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在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履行监督职责,依法对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承担建设责任的水利工程的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分工协作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做好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在明确和落实监督责任的基础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避免监管脱节,杜绝监管漏洞。
(四)全面覆盖原则。按照或参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管理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均要落实政府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实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全覆盖。
(五)委托实施监督原则。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六)质量与安全统一监督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具体工作委托同一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实施。
二、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划分
(一)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辽宁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依法制定辽宁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3.负责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全省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掌握全省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
4.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市、县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5.组织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6.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承担建设责任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
2.负责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对全市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掌握全市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
3.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县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4.组织对全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工作进行考核。
5.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承担建设责任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省有关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
2.组织对全县有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工作,掌握全县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动态和工作情况。
3.负责全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的能力建设,加强对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质量与安全监督的执行能力。
4.对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项目法人并承担建设责任的水利工程实施质量与安全监督。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质量发展是兴国之道、强国之策。进一步明确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一把手”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的理念,切实加强领导,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精心组织,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落实到位,确保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总体可控,坚决杜绝较大以上质量与安全事故发生。
(二)健全机构,提升能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取得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的理解和支持,进一步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调整和充实监督人员,落实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检测费用及仪器设备,不断加强监督能力建设,满足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的需要。
(三)创新监督,突出重点。在简政放权之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及时转变工作方式,不断改进和创新质量与安全监督模式。既要注重实体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还要注重参建各方质量与安全管理体系、质量与安全管理行为的监督;既要注重施工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还要注重勘察设计阶段、招标投标阶段、开工阶段和验收阶段的质量与安全监督;既要注重具体工程的事务性的微观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还要注重地区性、全局性、综合性的宏观的质量与安全监督。要进一步推行分类监督和差别化监督,加强对重点工程和民生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突出对质量与安全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的监督;突出对质量与安全管理薄弱项目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突出对工程重要部位、隐蔽部位和关键节点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突出对混凝土施工、基础处理、干砌石施工、高边坡开挖、地下洞室开挖的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加强检查,落实整改。监督检查是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现代科学技术,建立科学的监督抽查制度和风险监测体系,加强风险研判和监督抽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不出大问题。要科学制定监督计划和检查方案,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质量与安全大检查和隐患排查,确保质量与安全检查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帐制度、统计制度和整改落实制度,要明确整改单位和责任人,细化落实整改任务,限定整改时限,确保质量与安全问题及时、全面整改到位。
(五)加强检测,科学评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质量检测在质量监督中的关键作用,不断加强对施工单位自检、监理平行检测的监督检查,积极组织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进行科学评估,确保工程质量真实可靠。要将第三方质量检测结果作为工程质量等级核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和行政处罚判定的重要依据。要充分利用检测数据,科学评价工程质量。
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工程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直至符合工程相关质量验收标准后,方可通过验收。要始终坚持做到:没有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质量监督报告,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加大惩戒,打击违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始终紧紧抓住质量诚信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建设市场主体质量信用档案制度、信用公示制度和质量“黑红名单”制度,实施质量信用分类管理,加强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约束,加大建设市场主体失信成本,使建设市场主体不想、不敢、不能建设劣质工程。
要进一步强化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工作的执法属性,增强监督工作的强制性和权威性。要严厉打击质量与安全违法行为,严肃查办质量与安全违法大案要案,特别是对危害公共安全、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质量与安全违法行为,经济上要重罚,法律上要严惩。
(七)落实责任,强化追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质量与安全监督责任,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在落实监督责任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健全监督工作机制,加大监督工作力度,提高监督工作效能。要不断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监督行为的问责力度。对因监督不到位造成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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