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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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4〕2号
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科学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提高立法质量,防止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要求,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适度安排立法数量,着重提高立法质量,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基本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重点。要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2014年的中心工作,坚持把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社会稳定等作为重点,集中力量攻关,及时完成起草和审查工作,以制度建设推进行政改革,通过制度建设巩固改革的成果。要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简政放权精神、阻碍改革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严控新设行政许可。严格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关于“今后一般不新设许可”和《辽宁省人民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实施意见》关于“省政府规章原则上不再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项目”的要求。凡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行政机关采用事中、事后监督等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得设置行政许可。
  (三)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征求省直有关部门和各市政府的意见,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商、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回复意见。涉及部门职责分工、WTO规则和财税政策等事项的,要分别征求省编委办、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等部门的意见。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要主动与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和省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沟通。立法中存在重大争议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立法协调,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的干扰,对经充分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要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倾向性意见,及时报请省政府决定。
  (四)加强计划执行管理。省政府法制办要跟踪了解各部门落实立法计划的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对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要优先安排,抓紧工作;对社会关注度高、急需的项目要集中力量,尽早完成。因故无法完成地方性法规起草的,要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报告。起草部门要努力提高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送审稿的质量,力求做到结构合理、条理清楚,用语规范、准确简洁,可操作性较强。在报送送审稿时,应附起草说明、立法背景资料、立法依据对照表及其征求意见情况等。不符合要求的送审稿,由省政府法制办退回起草部门。省政府法制办要不断完善政府立法审查工作机制,坚持科学立法,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4年立法计划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省委、省政府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4年立法重点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抓好推进改革、调整经济结构、建设生态文明、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立法项目。坚持立改废并举,抓紧清理不符合科学发展、有碍于社会公正和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在做好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的前提下,兼顾预备项目。据此,对省政府2014年立法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15件,其中法规5件,法规修正案2件,规章8件)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4件)
  1.为了实施“碧水工程”,加强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请审议《辽宁省大伙房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省环保厅起草)。
  2.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修改内容一致,完善水土保持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保持监测体系,提请审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省水利厅起草)。
  3.为了发挥河流生态系统功能,进一步巩固全省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制定《辽宁省生态用水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
  4.为了与新修订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配套,加强我省森林防火工作,修订《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省林业厅起草)。
  (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地方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辽宁省地方税收保障办法》(省地税局起草)。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
  1.为了加强客运出租汽车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提请审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省交通厅起草)。
  2.为了与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适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辽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修正案草案)》(省工商局起草)。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创新社会管理,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6件)
  1.为了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提请审议《辽宁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省文化厅起草)。
  2.为了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辽宁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3.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保证地方人口政策与国家人口政策相适应,提请审议《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省卫生计生委起草)。
  4.为了加强对我省地方特色文物的保护管理,巩固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制定《辽宁省古塔保护管理办法》(省文化厅起草)。
  5.为了加强公墓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制定《辽宁省公墓建设管理办法》(省民政厅起草)。
  6.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和使用活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信用信息服务,促进诚信社会建设,制定《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五)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完善基础设施管理制定的省政府规章。(2件)
  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制定《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财政厅、省政府采购中心起草)。
  2.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测绘工作和科学研究的顺利进行,制定《辽宁省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办法》(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起草)。
  二、预备项目(共7件,其中法规4件,规章3件)
  (一)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辽宁省辽河保护区条例(修订草案)》(省辽河保护区管理局起草)。
  (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2件)
  1.《辽宁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省旅游局起草)。
  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统计局起草)。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需要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3件)
  1.《辽宁省国家安全技术保卫条例(草案)》(省安全厅起草)。
  2.《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起草)。
  3.《辽宁省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修正案)》(省公安厅起草)。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1件)
  《辽宁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省残联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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