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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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金属非金属矿山2012-2015年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2012-2015年整顿关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28日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2012-2015年
整顿关闭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4号)精神,切实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确保整顿关闭工作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结合我省青山工程建设,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1号)的整体部署,结合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细化整顿关闭矿山的范围、对象、程序和标准,明确工作目标,全面完成全省整顿关闭矿山工作任务。
  (二)工作原则。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执法,严格依法、淘汰落后、标本兼治、稳步推进的原则,统筹采取“关闭、整合、整改、提升”等措施,依法取缔和关闭无证开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全面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逐步改变全省矿山“多、小、散、差”的现状,促进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自2012年起,4年内全省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471座,并将其分解落实到各市和绥中、昌图县,其中,2012年关闭94座,2013年关闭129座,2014年关闭135座,2015年关闭113座。到2015年底,矿山开采秩序进一步好转,有效制止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依法整顿关闭不符合产业政策、安全保障能力低下的小型矿山,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小型矿山数量大幅度减少,安全基础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有较大改善,进一步提高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科学化水平,生产安全事故持续下降,较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努力杜绝重大、特别重大事故。
  三、整顿重点
  (一)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行为的矿山依法予以取缔关闭: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存在持勘查许可证采矿、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且拒不整改的;
  4.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污染治理设施“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环保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5.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6.资源枯竭的。
  (二)对限期停产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
  1.存在重大安全和环境隐患,且整改无望的;
  2.技术装备落后、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得不到保障的;
  3.小型露天矿山无正规设计或不按设计规范建设、应采用而未采用中深孔爆破、未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以及未实行分台阶(分层)开采的;
  4.相邻小型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最小距离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5.地下矿山井下生产系统尤其是通风系统不完善、未实行机械通风,以及采场管理混乱的;
  6.尾矿库危库、险库未按要求治理或治理后仍不符合安全环保要求,以及未经审批擅自回采尾矿的;
  7.地下矿山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建设的;
  8.三等以上尾矿库在规定期限内未安装在线安全监控系统的;
  9.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
  10.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次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对工艺、技术、装备落后,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矿山限期予以关闭:
  1.一个矿体存在多个开采主体、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已经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求进行关闭的;
  2.矿山独立生产系统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有关矿种最小开采规模、最低服务年限的;
  3.使用国家或地方政府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
  4.独立选矿厂无固定、合法矿石来源的;
  5.砖瓦用粘土、页岩等资源开采不符合国家关于保护土地资源、保护环境相关政策的。
  四、矿山关闭标准和程序
  (一)关闭标准:
  1.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2.拆除供电、供水、通风、提升、运输等直接用于生产的设施和设备;
  3.地下矿山要炸毁或填实矿井井筒,露天矿山要恢复生态环境或治理边坡,尾矿库要履行闭库程序;
  4.消除重大安全、地质灾害和环境隐患,地表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5.清理收缴矿山留存的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
  6.妥善安排关闭矿山的从业人员。
  (二)关闭程序。
  县级以上政府对照整顿关闭非煤矿山企业核查确认阶段的摸底排查情况,结合本地区安全生产实际和整顿关闭矿山重点,认真研究确定关闭的矿山名单,对决定关闭的矿山,由县级以上政府下发文件并在当地主流媒体进行公告,公告期结束后,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关闭,并按照关闭标准组织验收。
  五、工作步骤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市和绥中、昌图县政府要根据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2012-2015年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方案应明确工作职责,逐年分解任务指标。2013年2月底前,将整顿关闭工作方案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二)确定整顿关闭对象。各县级以上政府对照整顿关闭非煤矿山企业核查确认阶段的摸底排查情况,研究提出整顿关闭的矿山名单,并明确关闭时限,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公告关闭对象。各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在媒体上向社会公告。公告期结束后,当地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矿山整顿关闭标准和程序实施关闭。
  (四)组织检查验收。各县级以上政府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关闭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严格按本方案中关闭标准执行。
  (五)认真总结经验。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整顿关闭工作经验,切实解决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创新整顿关闭工作新机制,巩固整顿关闭工作成果,各市和绥中、昌图县政府每季度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推进安全发展、确保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青山工程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联合执法。各级政府是整顿关闭金属非金属矿山的责任主体,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相互协调配合、开展联合执法”的工作原则,全面开展本地区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的整顿关闭工作。
  (三)强化措施,务求实效。各级政府要抓住重点地区、重点矿种、重点企业,加强指导推动。将整顿关闭工作与我省青山工程建设、“打非治违”、资源整合、安全标准化建设等相结合,更加合理设置矿权,完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标准,提高准入门槛,标本兼治,稳步推进,抓出实效。
  (四)加强督查,严格考核。各市和绥中、昌图县政府要认真分解落实年度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目标任务,确保整顿关闭任务按时完成。整顿关闭工作期间,省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地区,取消年度安全生产评优资格,并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辽宁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分解表

序号 

地区 

关闭矿山数(座) 

2012年 

2013年 

2014年 

2015年 

1 

沈阳市 

6 

1 

2 

2 

1 

2 

大连市 

6 

 

2 

2 

2 

3 

鞍山市 

31 

 

10 

12 

9 

4 

抚顺市 

9 

 

3 

3 

3 

5 

本溪市 

22 

 

8 

8 

6 

6 

丹东市 

55 

17 

13 

13 

12 

7 

锦州市 

34 

 

12 

12 

10 

8 

营口市 

43 

37 

2 

2 

2 

9 

阜新市 

17 

 

5 

6 

6 

10 

辽阳市 

65 

15 

18 

20 

12 

11 

铁岭市 

2 

 

1 

1 

 

12 

朝阳市 

161 

21 

47 

48 

45 

13 

盘锦市 

0 

       

14 

葫芦岛市 

12 

2 

3 

3 

4 

15 

绥中县 

7 

 

3 

3 

1 

16 

昌图县 

1 

1 

     

合计 

471 

94 

129 

135 

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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