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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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的意见
辽政发〔2013〕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民生,积极推进惠民公益殡葬建设,有效解决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设施不足问题,切实减轻人民群众负担,较好满足群众安葬需求,省政府决定从2013年开始,在全省全面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公益惠民殡葬服务体系为出发点,以提升殡葬公共服务能力和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为目标,以政府主导、惠民公益、因地制宜、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积极有序地实施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为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标任务
  经过3年努力,力争到“十二五”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城乡公益性公墓覆盖到乡镇,城乡群众的基本安葬需求得到有效保障,惠民公益殡葬建设取得新发展。2013年,每个市要建设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公墓、骨灰入土植树纪念林、骨灰堂、骨灰祠、骨灰楼等,下同),全省2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
性公墓;2014年,全省50%的县(市)、涉农区建有1处城市公益性公墓,40%的乡镇建有1处农村公益性公墓;2015年,完成其余建设任务,全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程基本结束。
  三、建设管理
   (一)规划布局。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以保障群众安葬需求为基本原则,由各地民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布局,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市级民政部门进行规划审查,由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划审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管理。对原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
和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墓要进行理顺规范。
   (三)土地使用。城市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殡葬设施,政府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农村公益性公墓主要利用原有的老坟地或乡村废弃地,需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土地审批手续;需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四)建设标准。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原则上应保证使用20年以上,用地规模要符合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力争做到循环使用,可持续运行,具体用地规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在葬法上应以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永久寄存等生态节地、绿色环保葬法为主;地表不留坟头和立碑,墓碑主要采取卧碑方式,不得使用白色碑体,碑长不超过60厘米,碑宽不超过50厘米,厚度不超过15厘米,倾斜度不超过15度,每个墓穴不得超过0.8平方米;按照“墓区园林化、墓体小型化、墓碑艺术化、葬法多样化、祭祀环保化、服务人文化”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管理。对已有的城乡公益性公墓要按以上要求逐步改造完善。
   (五)运行管理。城乡公益性公墓的运行管理不以盈利为目的,收费标准由同级物价、民政部门按照非盈利和兼顾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现有的公益性公墓按此原则定价。在城乡公益性公墓内,要按照不超过最高限价标准设立高中低不同的收费区和免费区,对低保对象、五保对象、优抚对象等困难群体和特殊群体免除墓穴建设成本费和维护管理费。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同级民政部门直接建设管理,农村公益性公墓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取得的城乡公益性公墓管理收入、经营收入和城乡公益性公墓收费资金按现行国家和省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四、政策保障
   (一)实行以奖代补。城乡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范畴,所需建设资金以各地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捐建。省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新建的城乡公益性公墓安排一定补助资金,每个市级城市公益性公墓补助300万元,每个县和涉农区城市公益性公墓补
助200万元,每个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补助20万元。
   (二)鼓励集中安葬。对原有的散葬坟引导其迁入到城乡公益性公墓,由政府免费迁移并免费提供骨灰墓位或骨灰格位,所需资金由地方政府通过公益性公墓收入和财政补助等方式统筹解决。对新增的城乡死亡居民火化后要求其实行集中安葬。
  五、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工作推进机制。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民政部门要积极履行主管部门职能,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国土规划部门要积极保证用地并做好建设规划;财政部门要将建设资金和惠民殡葬补助资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提供资金保障;林业部门要结合“青山工程”相关要求,积极支持城乡公益性公墓建设;环保部门要按照生态省建设的要求,指导建设管理单位搞好生态保护;物价部门要加强收费和价格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自立收费项目和超标准收费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要落实好国家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为工作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将此项工作与青山工程有机衔接,以人为本,统筹推进,确保惠民公益和社会和谐稳定。要通过有效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广大群众逐步树立集中安葬新理念,充分激发和调动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自觉性和主动性,推动殡葬改革不断深化。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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