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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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32号)规定,省政府决定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增幅度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增幅度。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15%以上,原则上各地城市低保月标准增加额不低于50元;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25%以上,原则上各地农村低保年标准增加额不低于48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市)政府确定。
  (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调增幅度。原则上全省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金年人均增加额不低于600元。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确定。
  二、发放时间
  调增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从2012年1月1日起,停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价格临时补贴和肉价临时补贴。
  三、资金保障
  各市、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民政部门认真测算调标资金需求,采取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和增加资金安排等办法足额落实资金,确保低保金和五保供养金及时足额发放。省财政根据各地财力、保障任务等因素,对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给予资金补助,重点向经济比较贫困、财力比较弱的地区倾斜。
  四、工作要求
  (一)科学测算调增幅度。各市要根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和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对居民基本生活影响情况,科学测算并确定城乡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调增幅度,确保城乡困难群众的保障水平不因停发临时补贴而降低。
  (二)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后,各地要迅速做好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界定标准的调增工作,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边缘对象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建立档案名册,落实救助措施,有效解决其相对贫困问题。
  (三)严格动态管理。各地在调增城乡低保标准时,要进一步做好动态管理工作,认真核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按新标准确定保障对象的进出和保障金的增减,将符合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四)加强组织领导。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是加强民生保障,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民政、财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积极筹措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及时全面完成调增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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