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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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等部门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
小矿山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青山办、省环保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水利厅、省农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沈阳铁路局、省电力公司《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二年一月三日      

 

关于全省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工作方案


为保护和恢复全省生态环境,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山工程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30号)精神,结合我省矿山开采的实际情况,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整顿关闭非煤小矿山(以下简称小矿山)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自然资源和恢复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整顿治理小矿山为重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采取综合治理等办法,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大力推进青山工程建设。通过开展整顿和实施关闭,普遍提高矿山企业自觉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意识。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在整顿关闭工作中,坚持依法行政,切实贯彻落实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安全、铁路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
2.坚持综合治理原则。对一批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进行整顿关闭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工作机制,进行综合治理,有效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环境。
3.坚持行政性整顿关闭与市场淘汰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以行政性整顿关闭为主,同时还要运用市场机制使一批生存困难的小矿山有序退出。
4.坚持整体推进与因地制宜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要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同时又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考虑少数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实际情况,不搞“一刀切”。
5.坚持积极推进与保持社会稳定相结合原则。整顿关闭工作既要坚持积极推进,又要兼顾社会稳定,通过依法行政和扎实工作,使整顿和关闭小矿山工作平稳进行。
二、工作目标
  (一)从现在起到2012年底,对全省小矿山实行拉网式整顿,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和对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小矿山,一律停止采矿生产并列入整顿和关闭范围。
(二)从2013年起,对经6个月整改仍对自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列入关闭名单。
(三)通过5至6年的努力,使全省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严重和污染严重的小矿山基本予以关闭。
三、关闭小矿山标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小矿山属关闭范围: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五)复垦绿化未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经整改验收仍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四、工作机构
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省政府决定成立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工作步骤
  (一)2012年1至6月为矿山企业登记核查阶段。1至3月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安排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局组织矿山企业进行情况调查登记。4至6月由省相关部门依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和《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对各矿山企业进行评价确认,提出整顿和关闭小矿山的意见。
(二)2012年7至12月为整顿阶段。
1.省国土资源厅对省各部门未提出问题的矿山企业正常年检和换发采矿许可证。
2.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省国土资源厅依据省各部门的意见,向省政府提出2012年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名单,整顿和关闭计划由省政府下达各市政府,并由各市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工作。
3.各市政府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进行停产整顿,停产整顿期间,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一律对其不予年检注册。矿山企业整改后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相关部门进行审查验收,确认符合相关要求后,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予以年检的矿山企业名单。
(三)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国土资源厅从2013年起要在每年3月份前向省政府提出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关闭计划由省政府下达各市政府,并由各市政府组织实施关闭。
(四)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相关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对各市上一年度关闭小矿山企业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将关闭小矿山完成情况列入省政府对各市政府绩效考评指标体系。
六、职责分工
  (一)各市政府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本市小矿山企业调查登记,对列入整顿关闭范围的小矿山组织整改和实施关闭工作,组织申报专项补偿资金。
(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小矿山企业整顿关闭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研究制定小矿山企业关闭标准,负责调度整顿关闭工作进度,组织协调整顿关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整顿关闭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协调小组成员单位通报相关情况。负责对省直各部门提出的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名单进行汇总,会同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整顿关闭小矿山企业计划名单。负责组织协调省相关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整改关闭情况进行审查和验收。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关闭小矿山补偿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不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计生产规模低于小矿山关闭标准、资源枯竭或者未按《土地复垦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和经确认开采工艺装备落后的小矿山企业提出整顿和关闭名单,对属整顿范围的小矿山负责组织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负责监管矿山企业按照《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实施矿山复垦绿化,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验收,负责依法吊销或注销其采矿许可证。
(四)林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生态公益林区内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内矿山企业名单,对林地、林木破坏严重,未履行占用或征用林地审批程序擅自开工生产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提出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五)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位于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环保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七)水利部门负责确定位于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不符合水土保持要求需整顿的小矿山企业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八)农业部门负责确定位于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矿山企业名单,提出破坏农田保护需整顿的小矿山名单。对经整改验收仍达不到标准的,出具书面意见。
(九)公安部门要严把爆炸物品供应审批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企业要吊销有关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有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十)财政部门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研究制定关闭小矿山企业财政补偿办法,并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工商部门对采矿许可证过期未换发采矿许可证的小矿山企业不予通过工商年检;对列入关闭计划的小矿山企业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对列入整顿名单的小矿山企业暂缓工商年检。
(十二)铁路管理部门负责确定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和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需关闭的小矿山名单。
(十三)电力部门要严把电力供应关,对列入关闭计划名单的小矿山停止供电,对列入整顿范围的小矿山暂停生产用电。
七、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认识。开展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是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青山工程的重要举措,对于保护青山、整顿环境、恢复生态,特别是推进生态省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将整顿关闭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政府和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
(二)各市政府是整顿关闭小矿山的责任主体。各市要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整顿和关闭小矿山计划,组织安排实施行政性整顿和关闭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对所关闭的小矿山的水电、通信线路、生产设备的拆除工作,对井筒封堵填实。对停产整顿小矿山整改期间停供生产用电。
(三)明确工作责任,各部门密切配合。为切实做好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形成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并落实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林业、环保、安全生产监管、水利、农业、公安、财政、工商、铁路、电力等部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的责任和任务。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机制,确保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宣传工作,形成舆论氛围。要充分发挥各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与监督作用,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大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宣传报道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宣传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中好的经验与做法,对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予以曝光批评。同时省各相关部门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推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加强检查,督促落实。各市和省相关部门要强化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认真研究解决,促进责任和工作的落实,确保完成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任务。同时通过监督检查,推动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向纵深发展,并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相关产业政策和法规,逐步形成小矿山关闭工作的有效机制。
(六)严格小矿山审批标准,提高准入门槛。从方案实施之日起,国土资源部门新批矿山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发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实施青山工程的要求,凡新建、改建、扩建小矿山的每个独立系统不得低于国家或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开采年限不得低于3年,相邻露天矿山开采范围之间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0米。对新批小矿山要按《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足额收缴保证金,并负责小矿山复垦绿化的监管。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对新批小矿山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严重破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污染严重的新批小矿山,坚决列入关闭名单。
(七)建立全省关闭小矿山补偿机制。
1.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促进全省小矿山整顿关闭工作。整顿关闭小矿山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难度大。按照辽政发〔2011〕30号文件要求,对实施关闭的小矿山将以奖代补,拟建立省级关闭小矿山补偿专项资金,推进全省关闭小矿山工作。
2.依据财政部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231号)精神,对行政性关闭的小企业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我省将关闭小矿山工作与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结合起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
附件:1.省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2.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省国土资源厅         

省林业厅         

省青山办         

省环保厅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省水利厅         

省农委         

省公安厅         

省财政厅         

省工商局         

沈阳铁路局         

省电力公司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1:

 

省整顿关闭小矿山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主任        李 兵
成 员: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吴超异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省特种资源

      办公室主任             全 跃
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张志敏
省林业厅副厅长、省青山办主任    侯喜丰
省环保厅副厅长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安瑞霓
省水利厅厅长助理          姜长全
省农委副主任            陈 健
省财政厅副厅长           侯志平
省工商局副局长           郑红一
沈阳铁路安全监管办副主任      田 方
省电力公司副总工程师        石 磊

 

附件2:

 

辽宁省非煤小矿山关闭标准


一、不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要求的。
1.在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非饮用水大中型水库库区管理范围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自然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内、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区和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小矿山;
2.城市市区及周边、居民集中区、疗养地、医院和食品、药品、电子等对环境质量要求高的区域、单位和企业造成影响范围内小矿山;
3.在铁路线路两侧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各1公里范围内,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内范围内小矿山;
4.在石油天然气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小矿山。
二、证照不全,经整顿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
1.证照不全。辽宁省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排污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爆炸物品使用(存储)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缺一不可。
2.相关部门批复及验收意见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环评批复和验收意见、安全竣工验收意见、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意见、复垦绿化阶段性验收意见等文件不全或未按批复等文件要求实施的矿山企业,不予换发采矿许可证。
三、矿山设计生产规模经整改仍达不到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要求的。

  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方案的通知》(辽政办〔2007〕7号),结合当前我省实施青山工程总体要求,现采矿规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关闭:
1.铁矿:年采矿石能力露天开采5万吨以下,地下开采3万吨以下;
2.金矿:岩金矿年采能力1万吨以下,砂金矿年采能力10万立方米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
3.铅矿:年产矿石1万吨以下;
4.钼矿:年生产规模3万吨以下,未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计划指标;

  5.菱镁矿:年采矿石能力3万吨及以下;
6.硼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7.滑石矿:年采矿石能力1万吨及以下;
8.建筑用石料:年采矿石能力2万立方米以下,其他乙类矿产3万立方米以下;
9.建筑用砂:年采能力3万吨以下;
10.膨润土:年采矿石能力2万吨以下;
11.砖瓦用粘土:年采能力1500万块以下。
四、开采工艺装备、安全生产和污染防治设施经整顿未达到相关要求的。
1.矿山必须具有经批准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图,并按非煤矿山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施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采,无重叠、交叉、越层越界开采。有矿井地质资料和地质图纸。有井上井下对照图纸、采掘工程平面图纸、地形地质图、水文地质图、排水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技术档案资料。
2.新建大中型矿山要采用适合矿床开采技术要求的先进采矿方法,采用大型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3.矿山必须有与采选规模相适应的组织管理系统、生产作业装备、排土场及尾矿库等配套工程设施。
4.矿山必须有区分不同矿石品质的采选工艺技术手段、矿石分类堆放场地、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措施和设施。
5.矿山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不得低于批准的设计标准。
6.矿山必须确保废水、废气排放不超过我省地方标准,危险废物安全处置。
五、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会同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部门依法对矿山企业进行检查验收,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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