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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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
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9日      

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

  为切实维护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国办发〔2012〕4号),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艾滋病疫情上升的速度有所减缓,艾滋病病人的病死率有所下降,社会歧视有所减少,艾滋病病人和病毒感染者的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基本实现了《辽宁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的总体目标。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已进入依法有序开展阶段,形成了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局面。当前,我省艾滋病防治工作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虽然艾滋病疫情总体呈低流行态势,但在特定人群中感染率很高,部分重点人群艾滋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较低,还有更多的感染者和病人尚未被发现,感染者陆续进入发病期,需要治疗的病人数量也将逐年增加。艾滋病传播的危险因素广泛持续存在,疫情传播方式已从以采供血为主转变为以性接触传播为主,尤其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疫情上升明显。性接触传播涉及人群规模大、行为隐蔽、流动性强,给预防控制工作带来了很大难度。一些地区和部门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政策落实不到位,防治措施覆盖面不足。现有的防治技术、手段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工作需求,防控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有待加强。
  二、防治工作目标
  减少艾滋病新发感染,降低艾滋病病死率,提高全社会艾滋病防治知识知晓率,减少对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的歧视,提高感染者和病人生存质量。到2015年底,艾滋病疫情上升的势头得到基本遏制,艾滋病新发感染数比2010年减少25%,艾滋病病死率下降30%,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数控制在15000人左右。
  (一)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包括艾滋病、性病、丙肝防治知识和无偿献血知识)知晓率,15-60岁城镇居民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达到80%以上;出入境人群、流动人口和15-49岁妇女达到85%以上;高危行为人群和青少年达到90%以上;监管场所的被监管人员达到95%以上。所有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等学校每学年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或宣传教育活动。各级主要新闻媒体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公益广告占公益广告的比例达到5%以上。人口献血率达到10/千人口,各市献血量和献血人次的增长水平不低于当地医疗服务要求的增长水平。
  (二)高危行为人群有效干预措施覆盖率达到90%以上,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70%以上;所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放和推广使用安全套;95%的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或设置自动售套机;暗娼人群、男性同性性行为人群和吸毒人群安全套使用率达到90%以上;登记在册阿片类物质(主要指海洛因)成瘾者500人以上的县(市、区)建立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及其延伸服药点,为70%以上符合条件的成瘾者提供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服务;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年新发感染率控制在1%以下;静脉注射吸毒人群共用注射器具比例控制在15%以下。
  (三)孕产妇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率达到80%以上;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儿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接受综合干预服务后的孕产妇艾滋病母婴传播率降低到5%以下;孕产妇梅毒检测率达到70%以上。100%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有艾滋病风险的就诊者提供必要的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咨询服务,70%以上感染者和病人的配偶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艾滋病检测,95%的监管场所将艾滋病检测列为新进被监管人员常规检查内容。
  (四)符合治疗标准的感染者和病人接受规范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治疗维持12个月的比例达到85%以上;90%以上的感染者和病人每年至少接受一次结核病相关检查,符合治疗条件的双重感染者接受抗结核菌和抗艾滋病病毒治疗比例达到80%以上;符合标准的病人服用预防机会性感染药物的比例达到80%以上。梅毒患者和感染梅毒的孕产妇接受规范诊疗的比例均达到80%以上,全省一期和二期梅毒年报告发病率增长幅度控制在5%以下,先天梅毒年报告发病率降至30/10万活产数以下。
  工作原则。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扩大覆盖面。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普及艾滋病性病防治知识和政策,努力形成全社会共同应对艾滋病挑战的良好局面。宣传部门协调指导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将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作为各级各类新闻媒体的重要任务,加大刊播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公益广告的力度。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手机等媒体,不断扩大宣传教育覆盖面。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岗前或岗位培训。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政策纳入党校、行政学院、团校等机构的培训内容。将防治知识和政策掌握情况、宣传教育工作力度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加强公共场所、社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铁路、检验检疫、住房城乡建设、卫生等部门要继续在车站、码头、机场、出入境口岸、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民航飞机、载客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立艾滋病综合防治公益广告宣传栏,放置宣传材料或播放宣传信息。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设置固定宣传设施,经常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和咨询。居委会和村委会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基层文化建设内容,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辖区群众的防治知识知晓率。科技、农业、文化、卫生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等支农、惠农活动相结合,在农村相关培训中增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突出加强对边远贫困地区农民的宣传教育。组织志愿者有计划地深入边远贫困村庄,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
  加强对流动人口、青少年、妇女、被监管人群的宣传教育。外经贸、检验检疫等部门要加强出国劳务人员等出入境人员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农民工相关培训。在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城镇地区,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聚集区域或社区的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工商部门和工商联等单位要积极引导用工单位在其负责管理的农民工集中居住场所摆放宣传材料和安全套,开展同伴教育活动。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发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优势,向流动人口和育龄人群宣传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劳务输出组织、用工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教育、公安、共青团、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在青少年中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教育、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预防艾滋病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在医学院校、师范院校相关课程中纳入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内容,在初中及以上学校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专题教育,保证课时落实和教学效果。充分发挥学校社团、互联网、学生刊物等平台的作用,鼓励青少年主动参与宣传教育活动,并将落实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和技能等相关教育作为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妇联、人口计生、卫生等部门和单位要关注已感染艾滋病和面临感染风险的妇女,积极倡导和支持开展针对妇女的艾滋病防治知识教育,防止配偶间传播和母婴传播。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组织的工作网络优势,继续深入开展“职工红丝带健康行动”、“青春红丝带”、“妇女‘面对面’”和“红丝带健康包”等专项行动。公安、司法等部门要结合监管场所特点,加强被监管人员的法制宣传和艾滋病综合防治知识教育。
  (二)加强综合干预工作,扩大干预覆盖面。要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艾滋病经性途径传播。公安部门要继续依法打击卖淫嫖娼、聚众淫乱等违法犯罪行为。宣传、文化、人口计生、工商、检验检疫、旅游、卫生等部门要落实宾馆等公共场所摆放安全套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指导,提高安全套的可及性。各市要明确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公共场所。加强对暗娼、男性同性性行为者、多性伴者等高危行为人群,以及感染者配偶的健康教育和综合干预,提高安全套使用率。要将艾滋病和性病检测纳入重点公共场所服务人员健康体检,对检出的艾滋病病人、性病患者及时提供治疗服务。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性病防治能力建设,完善治疗服务网络,及时和规范治疗性病病人,并将性病诊疗服务与艾滋病预防干预紧密结合。
  开展对吸毒人群的综合干预,减低艾滋病和毒品的危害。卫生、公安、司法、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预防艾滋病经吸毒传播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相结合,加强综合干预,进一步落实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依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门诊,建立延伸服务点,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建立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和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之间的衔接机制,积极探索在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场所内开展戒毒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做好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的转介工作。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减免费用等激励机制,加强对服药人员的管理和综合服务,提高维持治疗保持率。
  做好预防母婴传播工作,减少新生儿感染。卫生部门要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和先天梅毒防治工作纳入妇幼保健和生殖健康服务常规工作中,建立长效工作机制,逐步将工作扩展到全省。各级各类提供孕产期保健及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利用孕产期保健服务,为孕产妇提供艾滋病与梅毒咨询、检测、转介或诊疗服务。对感染艾滋病、梅毒的孕产妇及所生婴幼儿,免费提供治疗、预防性用药、随访等系列干预服务。加强相关监测、机会性感染预防及婴幼儿早期诊断等工作。
  (三)加强血液安全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保证采供血服务的发展与医疗服务需求增长幅度相适应。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巩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的成效,积极建立无偿献血自愿者组织,提高固定无偿献血者的比例,采取有效措施减少高危行为人群献血;加强血液安全管理,积极推进血液筛查核酸检测工作,到“十二五”末基本覆盖全省;完善采供血机构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加强对采供血和血液制品生产的全程监督与管理。公安、卫生等部门要开展经常性的打击非法采供血液(血浆)、制售血液制品和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血浆)活动。
  (四)加强艾滋病监测检测工作。卫生、检验检疫等部门要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进一步加强监测检测能力建设,完善艾滋病、性病和丙肝综合监测和实验室检测网络。逐步推广艾滋病新发感染识别检测、病毒感染窗口期检测和婴幼儿感染艾滋病病毒早期诊断技术,提高检测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确证中心实验室具备开展识别艾滋病新发和既往感染检测能力。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和病例报告的管理,住院患者要全部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与流行特点,对可能发生的疫情进行预警。加强监测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合作与共享机制,定期公布疫情。各级卫生部门要合理设置和调整自愿咨询检测点,开展艾滋病、梅毒和丙肝的检测咨询工作。定期开展对感染者和病人配偶以及高危行为人群的艾滋病、梅毒检测咨询工作。公安、司法、卫生部门要加强被监管人员的艾滋病检测咨询工作。
  (五)扩大治疗覆盖面,提高治疗水平和可及性。要根据感染者和病人的具体情况,按照就地治疗原则,及时开展抗艾滋病病毒治疗,加强随访,提高治疗效果。积极动员感染者家庭成员、社区组织参与非住院病人的治疗工作,提高治疗依从性。完善医疗卫生机构在病人抗艾滋病病毒、抗机会性感染治疗、随访、药品提供等方面的管理制度以及异地治疗的转介和衔接机制,加强被监管人员和流动人口中病人的治疗工作。加强感染者和病人中结核病、丙肝的筛查和诊断,做好治疗和随访服务工作。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定点综合医院和传染病医院的学科与能力建设,提高其综合诊疗能力,并加强监督管理,落实其为感染者和病人提高诊疗服务的责任。公立医疗机构要积极承担艾滋病检测咨询、临床治疗和管理、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等职能。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对医疗机构承担的艾滋病防治任务给予补助。进一步完善艾滋病治疗药品的供应保障体系,健全药品采购、配送、支付和储备等制度。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食品药品监管、卫生等部门要根据艾滋病治疗需要,结合财政和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加强对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卫生、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落实“四免一关怀”政策,努力消除对感染者和病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就医、就业、入学等方面的歧视。在继续落实免费抗病毒治疗和医疗保险报销政策的基础上,民政等部门要针对合并机会性感染的病人实际情况,对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解决,地方政府要对生活困难的病人提供帮助,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救助工作及晚期病人的情感支持和临终关怀,将符合条件的感染者和病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并保护他们的隐私。扶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把政府救助与倡导、动员爱心行动相结合,把艾滋病综合防治与扶贫开发相结合,支持生活困难的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生产自救,依法保障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感染者和病人的合法就业权益。财政、教育部门要制定和落实对因艾滋病造成的困难家庭子女就读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的救助、减免政策。民政部门要将艾滋病致孤儿童全部纳入孤儿保障制度;对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儿童或患儿,适当补助基本生活费。民政、教育等部门要加强对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心理辅导工作,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宣传、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对感染者和病人的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其法制观念,提高其社会责任感,督促感染者和病人及时将感染状况告知其配偶或有性关系者。公安、司法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故意传播艾滋病和利用感染者身份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建立健全对违法犯罪感染者和病人的监管制度,做好其回归社会后的治疗、救助等衔接工作。卫生、外办、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检验检疫、外专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在华外国人艾滋病防治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对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负总责,完善“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防治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重视艾滋病防治工作,将其纳入工作考核内容。各地要制定符合各地实际的防治工作规划,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发展和需要,进一步完善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法规和配套政策。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追究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各地区要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充实办事机构和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相应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协调与管理,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要充分发挥各级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或协调机制的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明确成员单位职责,组织推动防治工作。
  (二)加强机构和能力建设,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级发展改革、卫生部门加强基层防治能力建设,全面建立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导,县级定点治疗医院为支撑,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平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社区组织等为补充的基层艾滋病防治服务体系,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具备开展艾滋病的快速检测和梅毒检测的能力。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有专职人员负责艾滋病防治工作,设立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卫生、中医药部门要加强防治队伍建设和各级各类艾滋病防治人员的培训。要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人员的艾滋病防治技能培训和指导。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落实国家对艾滋病防治工作人员的工资倾斜政策,完善收入分配激励机制,调动防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三)保障经费投入,整合防治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安排艾滋病防治经费,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动员和引导企业、基金会、有关组织和个人为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对国际、国内防治资源的统筹协调、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政府应当确保国际合作项目结束后各项防治工作的可持续性。
  (四)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艾滋病综合防治。各级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综合防治工作纳入整体防治工作计划。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工商联等人民团体和社会团体、以及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艾滋病专业防治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动员和支持企业开展与艾滋病相关的社会宣传、捐赠款物、扶贫救助等公益活动。鼓励志愿者积极参与防治工作。要充分发挥社区组织在艾滋病防治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属地活动的原则,统筹规划,加强合作、引导,促进社区组织在高危行为人群宣传教育、行为干预、检测咨询以及感染者和病人关怀救助等领域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要开展社区组织的管理及防治技术培训,支持其提高防治能力。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通过委托、招标等购买服务或提供技术服务、物资等方式,逐步扩大社区组织开展防治工作的覆盖面。民政部门要支持相关社会组织注册登记,卫生部门要认真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五)加大科研力度,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艾滋病的流行病学和干预研究,加强耐药监测、早期诊断、新发感染识别检测、快速诊断、防治效果评估、中西医结合治疗与艾滋病综合防治相关的社会问题等方面的研究,着重解决防治策略、干预措施等关键问题。继续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国际艾滋病综合防治的先进理念和技术,借鉴和吸收其他国家的防治经验。
  (六)加强艾滋病综合防治督导与评估工作,完善艾滋病综合防治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订计划,开展督导检查,注重防治效果的评估。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制订本行动计划的督导与评估框架,对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6年初对本行动计划执行效果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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