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不含大连市),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财政厅、省农委《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意见
我省为国家确定的2010年全面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省份。为推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并取得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围绕新农村建设,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和直接受益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充分发挥农民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新形势下“政府资助、农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有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筹补结合。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筹资筹劳为前提,政府给予适当奖补,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
2.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在全省普遍实施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重点加以推进,并选择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村屯改造等村级公益事业项目为切入点,确保农民群众直接受益,力求取得实效。
3.健全机制,合力推进。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引导村民筹资筹劳,倡导社会捐赠赞助,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形成有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运行机制。将现有用于农村各项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与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整合使用,分别管理。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按有关制度和办法要求,规范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政府奖补项目的申报与审批、资金和劳务的使用管理公正合理、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三)工作目标。
在全省(不含大连市)涉农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全面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重点支持以村屯改造为主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力争用4-5年时间,使绝大部分村屯建设有较大改观,逐步建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稳定的投入机制。
二、奖补范围与责任划分
(一)奖补范围。
主要包括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财政涉农资金没有覆盖的以村屯改造为主要内容的户外村内道路、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村容村貌以及水渠(灌溉支渠以下的斗渠、毛渠)、堰塘、桥涵、机电井、小型提灌或排灌站等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项目纳入财政奖补范围。
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兴办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等项目,不列入奖补范围。
(二)责任划分。
村级公益事业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都有建设村级公益事业的责任。跨村以及村以外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由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村内道路、小型水利、环卫设施、文化活动场所、植树造林等村民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应以村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财政适当给予奖补;农民自家受益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由农民自己负责。
三、奖补比例与奖补方式
(一)奖补比例。
对农民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财政按照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予以补助。所需财政奖补资金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承担30%,市、县两级财政都要承担,具体承担比例由市确定。对15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以上财政的奖补比例提高到80%,市、县财政承担20%。国有农(林)场类似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财政按照职工(农工)筹资筹劳(折资)总额的50%比例给予补助,省以上财政承担70%,市、县财政或国有农(林)场承担30%。其中县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20%;市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市财政承担10%,国有农(林)场承担20%;省属国有农(林)场的项目,由国有农(林)场承担30%。
(二)奖补方式。
财政奖补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并采取预先下达和建补并行的方式兑现,项目竣工验收后清算。坚持普惠和重点相结合,在各市、县普遍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基础上,省选择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基础好、奖补资金安排较多、群众筹资筹劳踊跃的县作为重点县,在奖补项目上给予优先支持。
四、申报程序和工作机制
(一)申报程序。
1.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与审批。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级公益项目建设方案,并按规定落实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后,通过乡镇政府向县农村综改办、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县农发局、县农经局、县农林局,下同)提出奖补项目及资金申请。县农村综改办、县财政局和县农委审核后,按省实施方案确定的省、市、县相应审批限额,分别逐级报县政府,市农村综改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和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批。
2.奖补资金拨付和清算。省、市、县财政采取预先下达和年终清算的方式兑现财政奖补资金。市、县财政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情况,尤其是筹资存入乡镇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专户情况,按相应承担的比例,预先将奖补资金下达到县或乡镇财政设立的报账户,省财政视市、县财政奖补资金到位率情况,同比例下达省奖补资金。县农村综改办和县财政局采取建补并行和报账制方式,按项目进度拨付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清算。
国有农(林)场的奖补项目和资金申请、审批按隶属关系,经同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农村综改办、财政局和农委,参照上述申报程序进行审批,财政奖补资金按预算关系拨付。
(二)工作机制。
试点工作实行省统筹、市协调、以县为主的工作机制。省主要负责统筹组织、政策制定、实施方案审批、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市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市级政策和方案制定、对县实施方案的审批和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县主要负责全面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省、市要尽量下移管理权限,充分发挥县一级工作积极性。
五、相关配套措施
(一)严格执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坚持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程序规范的制度规定,积极引导农民出资出劳开展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严禁加重农民负担。对资金需求量较大、超过省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标准的议事项目,可以一次议事,按规定的筹资限额标准筹集2年的资金,但须经全体村民同意,并报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且次年不准再筹。
(二)统筹编制奖补项目规划。县级政府要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和群众意愿,结合村级公益事业的发展现状,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分步实施”的要求,组织统筹编制以行政村为单元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5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村屯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工程、村容村貌整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文化广场建设等政府扶持政策有机结合。
(三)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市实施方案报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批;重点县实施方案,经市农村综改办、市财政局、市农委审批后,报省农村综改办、省财政厅、省农委备案。实施方案要明确有关政策,增强试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既要考虑有一定的试点面,又要兼顾财政和农民的承受能力,坚持普惠和重点相结合,优先选择受益面大、村“两委”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组项目和关系老百姓日常生活、农民群众最急需、见效最快的村内道路硬化、垃圾处理、村容村貌整治等村屯改造项目以及边远山区、少数民族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项目。
(四)建立奖补项目农民自主施工管理制度。项目实施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农民自主建设,无法由村民自行完成的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招投标实施。项目建设中,村民委员会要在受益农户中民主推选部分村民组成工程建设监督小组,代表受益农户全程监督工程建设进度、质量。项目完成后,村民委员会要组织村民理财小组、工程建设监督小组、另选部分受益农户组成工程验收小组,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后,再由专业部门验收。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的有关情况向村民公示,接受群众监督。项目验收要以农民满意为根本标准。
(五)建立奖补项目设施管理和养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对奖补项目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并承担日常管理和养护责任,建立农村公共设施运行维护新机制,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发挥资产的长期效用。
(六)实行检查验收和奖罚机制。省、市要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县级试点工作进行考核验收。省对重点县实行动态竞争进退机制,考核验收合格的继续作为重点县;不合格的退出重点县;工作业绩突出的非重点县可在下年度列为重点县。对成效显著的县给予适当奖励;对存在严重问题,经多次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县,除追回财政奖补资金,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下年度不再安排省财政奖补资金。
(七)切实加强财政投入和资金管理。各级财政要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投入力度,将所需奖补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规范地实行资金拨付清算制、专账管理和报账制、村民理财小组监督制等资金管理制度,对财政奖补项目实行单项核算、考核等单项管理制度,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确保试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高度,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坚持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前抓、职能部门具体抓,形成上下联动、左右协调、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市政府要做好对县级试点工作的分类指导和督促检查。县级政府要切实负起组织规划、指导协调、推动实施和管理监督责任。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支持农村综改办、农业部门有效开展工作。乡村干部要进村入户进行宣传发动,组织农民开展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落实好各项政策。
各级农村综改办、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通过新闻媒体、召开经验交流现场会、举办政策业务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加强宣传和指导,总结推广经验,确保试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农委
二○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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