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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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0〕4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文化是民族的重要特征,是民族生命力、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少数民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民族共有的精神财富。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巩固民族团结、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一项长期而重大的战略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繁荣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9号),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繁荣发展我省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目标和任务
  到2020年,全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主要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传承和弘扬;实施一批重大文化项目和工程,推出一批体现全省少数民族特色和时代精神的文化艺术精品;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取得新突破,政策法规日趋完善;文化市场体系更加健全,兼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文化产业发展格局更加合理;少数民族文化对外交流迈出更大步伐,影响力和竞争力进一步增强。
  二、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构建功能完善的少数民族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力争到2015年底,全省民族自治地方图书馆、文化馆及民族乡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城市少数民族文化设施全部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积极推进民族地区数字和网络技术等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和普及,形成实用高效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省在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辽宁省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实施《辽宁中部城市群文化体制综合方案》等各项重大文化工程时,要切实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倾斜力度。
  三、繁荣发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事业
  积极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处理工作。加大对民族类新闻媒体的扶持力度,支持少数民族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有序发展。对涉及少数民族事务的宣传报道活动、少数民族文字重大出版项目要给予重点扶持。鼓励和扶持《满族研究》成果,加强少数民族语文翻译出版工作,支持辽宁民族出版社建立满族文字出版基地,鼓励辽宁民族出版社打造蒙古文、朝鲜文出版特色,逐步提高优秀汉文、外文出版物和优秀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双向翻译出版的数量和质量。省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新闻出版事业的资金投入力度,逐步增加对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的财政补贴。省和有关市、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积极创造条件开设(接收)民族语言广播电视栏目(国内朝鲜语、蒙古语广播电视(卫星)节目),解决少数民族收听收看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难的问题。支持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阵地建设,提高民族地区电台、电视台少数民族语言节目自办率。鼓励少数民族题材的广播影视创作,省规划实施重大文艺创作项目时,对少数民族优秀历史题材的优秀影视剧目创作要给予重点扶持。
  四、大力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文化活动
  加强指导和管理,支持基层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节庆、文化活动。鼓励和支持举办具有浓郁民族特色的文化展演和体育活动。进一步办好全省少数民族文艺调演、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和少数民族美术、书法、摄影展。支持开展向农村民族地区赠书籍、送科技、送文化等“三下乡”活动,满足各族群众多层次、多方面、多样化精神文化需求。
  五、加强对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的挖掘和保护
  加大对濒危少数民族优秀文化遗产和古籍的抢救保护,逐步实现少数民族古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保护。加强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发掘和保护工作,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予以重点支持。加大对列入国家级和省级名录的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推进少数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支持在现有综合博物馆内设立少数民族文物展览室、陈列室。扶持民族地方重点民族博物馆(民俗博物馆)建设,改善少数民族文物馆藏条件,做好少数民族文物鉴定、定级工作,提升管理服务水平。积极开展少数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工作,有计划地进行整体性动态保护。2020年前,重点扶持建设一批具有浓郁民族传统文化特色的世居少数民族建筑和村寨(社区)。
  六、实施少数民族文化精品工程
  加大对少数民族艺术精品创作扶持力度,实施省少数民族文化建设重点工程,打造一批代表全省少数民族特色和时代气息的优秀传统文化艺术精品。重点扶持体现浓郁民族特色、代表地方和较高艺术水准的民族地方文艺表演团体。巩固推进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农家书屋工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到2012年底,完成全省20户以上自然村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进一步完善农村电影公益场次补贴机制,实现少数民族聚居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场电影”的目标。
  七、积极推进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发展
  充分发挥民族地区少数民族文化资源优势,加快开发建设融民族风情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为一体的辽东、辽西、沈北地区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促进民族文化和旅游的有效结合。努力推动民族文化与科技融合,大力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推出一批具有战略性、引导性和带动性的民族特色旅游文化产业品牌。鼓励少数民族文化产业多样化发展,积极培育少数民族文化产业战略投资者,实现在重点领域取得跨越式发展。
  八、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投入,省和市级财政在安排促进少数民族、民族地区发展和宣传文化发展相关经费时,逐步加大对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支持力度。继续实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 
  九、加大少数民族文化人才队伍建设力度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单位人员招聘考试、职称评定中,应确定一定比例和岗位,专门招收少数民族成员,适当放宽少数民族在本地区和跨地区人才流动政策。加强对少数民族专门人才的培养,为少数民族文化艺术人才成长创作条件。积极保护和扶持少数民族优秀民间艺人和濒危文化项目传承人。支持高等院校培养少数民族文化人才。省各级各类文化奖项,少数民族文化作品获奖应占一定比重,对优秀少数民族文化作品及有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进一步激发少数民族文化创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发展,切实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政府统筹协调、由业务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少数民族文化工作格局。要加强对少数民族文化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编制规划、部署工作时,要把少数民族文化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加大支持力度。要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少数民族文化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实施意见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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