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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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
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辽委办发〔2010〕35号
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纪省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一月六日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实行

党政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

物资采购和工程项目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充分发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放在管理、监督和负总责上,根据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党风廉政建设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干部人事工作要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坚持标准,规范程序,严格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干部的任免、调入、录用、奖惩等重大事项,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财务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凡属大额资金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各项开支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三、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物资采购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物资采购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物资统一集中采购的有关规定,坚持集体讨论,公开招标,并对商品价格和质量实行监督。

 四、党政主要领导不得直接分管工程项目工作,明确一名副职领导干部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和承包发包方案要经集体讨论决定,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责任制度。

 五、党政主要领导要带头执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自觉维护集体领导,发挥领导班子中其他成员的作用,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六、党政主要领导要严格执行本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对目前不符合本规定的分工,要及时调整,限期整改。

 七、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事业单位。

 八、本规定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落实本规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其作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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