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为有效打击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增强我省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促进科技创新,优化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0〕50号)和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重点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严肃查处一批我省侵犯知识产权的大案要案,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形成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高压态势;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提高消费者识假辨假能力,形成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环境;加强执法协作,提升执法效能,加大执法力度,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作用,全面提高各地区、各部门保护知识产权和规范市场秩序的水平。
工作重点: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业、文化娱乐业、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大宗出口商品、汽车配件、手机、药品、种子等为重点查处产品,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工作任务和分工
围绕生产源头治理,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强化进出口环节和互联网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刑事司法打击力度,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等6个方面的重点任务,各有关部门工作任务和分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以食品、药品、汽车配件、手机、服装、箱包、家用电器、大宗出口商品为重点,加大对集贸市场、商场、超市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一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百姓日常生活的商标侵权案件;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为重点,加大对涉农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不法经营者制售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加强对商标印制企业的管理,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监督商标印制企业,建立健全委托人证件核查制度、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严厉打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违法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商标侵权行为的发生;加大对市场巡查力度,严厉打击侵犯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涉外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和“傍名牌”以及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市场监管,明确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及经营管理者责任,加强监督和检查,支持建立商标维权机制,严把进货关,确保商品质量安全,防止侵犯注册商品专用权商品流入市场;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依法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窝点;加强网络购物、电话购物和电视购物活动监管,重点打击利用互联网、通信网络和电视网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欺诈行为。
新闻出版(版权)部门负责对印刷复制各类出版物、印刷品、光盘、计算机软件及包装装潢企业的监管,严厉查处非法印刷复制侵权盗版制品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印刷经营许可证。加大对计算机非法预装盗版软件的监督力度;加强深入开展版权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开展打击盗版音像制品专项行动,加强对图书、软件、音像制品的市场巡查,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深入开展我省打击网络侵权盗版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重点打击影视剧、计算机软件作品侵权盗版行为;开展版权宣传教育,普及版权知识,重大侵权盗版案件及时曝光,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质监部门负责加大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生产、以假充真等违法行为和查处冒用、滥用、伪造厂名、厂址、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以及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进一步严格审查生产企业相关资质条件,严格发放生产许可证程序。
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打击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打击滥用、冒用、伪造种植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查处一批无证和“套牌”生产销售农作物授权品种,滥用、冒用、伪造种植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产品名称、专用标志等案件,曝光一批违法违规种子企业和农产品企业,形成打击侵犯农作物品种权,假冒授权品种,滥用、冒用和伪造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和品种“套牌”等行为的高压态势,大力整顿和净化种子、农产品市场环境。
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对侵犯专利权及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特别选择案件高发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农业为重点领域,以产品制造集中地、商品集散地、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高发地为重点区域,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专利侵权及假冒专利行为案件。
物价部门负责加强市场价格监管,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严肃查处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扰乱药品生产经营秩序行为的打击力度。
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为专项行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检查工作。
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商贸流通企业的管理和规范,要求企业加强配送商品管理,防止侵权商品进入流通领域。
出入境检验检疫、外经贸和海关部门负责加大对假冒伪劣进出口商品的查处力度;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查实的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企业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做好重要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加大对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对行政执法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或线索及时审查,对涉嫌犯罪的抓紧依法立案侦查;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活动要及时立案侦查,重点查办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广电部门负责加强对视听节目服务网站播放正版节目的监督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打击互联网侵权盗版和影视剧作品侵权盗版行为。
知识产权、工商、新闻出版(版权)、服务业、税务、质监、农业、林业等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 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防止有案不送、以罚代刑,坚决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对现场查获、行为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的,要立即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调查。要主动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立案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审理工作。
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
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律师依法做好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的辩护代理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我国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和成效,及时报道专项行动的进展和成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侵权问题,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全面宣传我省知识产权事业取得的显著成绩,报道尊重知识产权、重视创新、自觉守法的典型,营造保护知识产权、自觉抵制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良好社会氛围。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大力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加强舆情分析研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动向,针对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热点问题,主动组织新闻发布、访谈报道,及时解疑释惑,回应社会关切,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实效性。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在政府机关全面推广使用正版软件工作。全省各级政府机关要对使用计算机软件情况开展自查自纠, 新闻出版(版权)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政府机关使用正版软件进行重点检查。财政部门对购买正版软件给予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集中力量、集中精力、集中时间,认真查处不同领域的突出问题。各市、县也要成立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抓好组织实施,并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监督考核体系,各市服务业、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机制及知识产权保护统筹协调机制。各地要严格履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切实承担起组织领导本地区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工作职责。
(二)注重配合,严肃纪律。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强化责任追究制,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本地区、本系统违法违规行为长期得不到治理,市场秩序混乱状况长期得不到扭转的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搞好督查,注重效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落实专项行动的各项任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各级政府要将整治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的查处等情况及时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和抽查,对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突出的将给予奖励,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将给予通报批评。
(四)畅通渠道,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要积极参与专项行动,通过“1233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与举报投诉电话接受公众和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举报投诉,有关部门要认真接收、快速处理。要充分发挥“12312”商务举报投诉电话、“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65”产品质量投诉举报电话和“12360”海关服务热线平台等相关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
四、时间安排
专项行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11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专项行动。请各市政府和省(中)直有关部门将实施方案于11月18日前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11月至2011年2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专项行动方案和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行动。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各市对本地区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1年3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专项行动进行总结并及时上报。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督查,对表现突出的地方和部门给予通报表彰和适当奖励,并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国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和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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