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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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学前
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7〕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育厅《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六月三日

 

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13号)精神,加快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立学前教育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明确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
  1.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终身教育的起始阶段。优先发展学前教育对于促进儿童身心全面健康发展,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推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全省人口的整体素质,具有基础性、全局性、先导性的作用。对于实现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十一五”期间,我省学前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将学前三年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实现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服务体系,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调整、整合社会资源,形成以公办幼儿园(所)为示范和骨干,  以社会力量办园(所)为主体,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学前教育发展格局;逐步建立以社区为依托,以幼儿园(所)为核心,形式灵活多样的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为0—6岁儿童和家长提供早期保育和教育服务。
  3.“十一五”期间,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总目标是: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到2007年,全省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75%以上,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40%以上;  学前教育普及县(市、  区)达到70%以上,70%以上的乡(镇)拥有中心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2%。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55%以上;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到2010年,全省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60%以上;学前教育普及县(市、区)达到95%以上,95%以上的乡(镇)拥有中心幼儿园;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3%,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60%以上;全面提高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的科学育儿能力。
  4.“十一五”期间,我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分类区域目标是:
  一类地区:占全省41%左右的“双高水平”“普九”的县(市、区),  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90%以上,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70%以上,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4%;每个乡(镇)至少拥有1所标准化的中心幼儿园;9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指导。
  二类地区:占全省42%左右的“提高水平”“普九”的县(市、区),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85%以上,2岁以下儿童的受教育率达到50%以上,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省级示范性幼儿园达到3%;每个乡(镇)有1所中心幼儿园,8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三类地区:占全省17%左右的“巩固水平”“普九”的县(市、区),3—6岁儿童入园率达到75%以上;2岁以下儿童受教育率达到30%以上,90%以上的乡(镇)建有中心幼儿园,  70%以上的0—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员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
  二、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
  5.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政府统筹、教育部门主管、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0—6岁儿童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省政府负责指导全省学前教育工作,统筹制定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指导实施。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大力推进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快速、健康、高质量发展。
  各市政府依据省政府的规定,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设立并保证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所),扶持农村及贫困地区学前教育,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促进本市学前教育快速、均衡、高质量发展。
  县级政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辖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幼儿园(所)布局,安排并落实学前教育专项经费,举办公办幼儿园(所)。负责各类幼儿园(所)的管理,指导教育教学工作。
  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计划,筹措经费,办好街办幼儿园(所),积极解决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所)问题。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婴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备、设施,组织志愿者开展义务服务。
  乡(镇)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的责任,提供办园土地和资源,举办乡(镇)中心幼儿园,筹措经费,  改善办园条件,落实教师的工资待遇,对全乡(镇)发挥培训、指导和示范作用。
  村民自治委员会要创造条件举办村幼儿园(所),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并对家庭婴幼儿教育进行指导。
  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办事机构和村民自治组织都要维护幼儿园(所)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
  6.教育行政部门是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行政法规、重要规章制度和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学前教育机构的业务领导,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教育内容;对学前教育机构以“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与管理,并根据生均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向有关部门提出幼儿园(所)的收费意见;办好公办幼儿园(所),发挥示范作用;建立学前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对学前教育办学资源实施监督;组织培养和培训园(所)长和保教人员,建立园长、教师资格审定和考核制度;具体指导和推动教科研工作及家庭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0—6岁儿童的家长及看护人员进行科学育儿的指导。
  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配合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财政部门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以引导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积极采取措施,保障低收入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权利和机会。
  物价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合省财政部门对省教育部门提出的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规定,由幼儿园自行确定,报同级物价部门备案,公示后实施收费。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有关幼儿园(所)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监督和指导幼儿园(所)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知识的指导;积极研究和探索农村幼儿教师的合作医疗问题。
  建设和规划部门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城镇规划中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和位置;在老城区改造、新建小区和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要配套建设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幼儿园;政府投资项目配套建成后,无偿交付教育部门统筹安排使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用途,不得挤占、变卖幼儿园,也不得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
  民政部门积极与教育部门配合制定有关政策,把发展社区学前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促进社区学前教育的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在研究探索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要统筹研究农村幼儿教师的养老保险问题,城市幼儿教师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以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队伍的稳定。
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加强对幼儿园(所)编制的管理,并落实幼儿园(所)教职工编制的核定工作。
  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制定政策,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妇联组织要配合省教育部门广泛宣传和普及家庭教育的科学知识,努力提高家长科学育儿水平。
  三、加强管理,保证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
  7.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街道和乡(镇)要有专职人员,强化对学前教育的管理。
  8.加强公办幼儿园(所)建设,将之纳入基础教育总体发展规划,适当扩大公办幼儿园(所)的数量及规模。市、县(市、区)要有1所以上公办幼儿园(所),乡(镇)要建设1所以上中心幼儿园(所),并保证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全面提高保教质量。各地要将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列入乡(镇)政府所属的事业单位管理序列,所需教职工编制在本乡(镇)现有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重点用于解决园长和骨干教师编制。各级政府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将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转企、出售或变相出售,已转企、出售的要立即收回。对确因布局不合理等原因需要转制的公办幼儿园(所),必须报省教育厅审核批准后执行。2008年前全省取消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城市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三年制幼儿园过渡,农村小学举办的学前班向独立的二年或三年制幼儿园过渡。
  9.企事业单位应继续办好幼儿园(所),保障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用、教师工资、煤、水、电、采暖及房屋修缮、改善办园条件等方面的费用。企事业单位转制后,可将幼儿园(所)资产整体无偿划拨给当地教育部门统筹管理。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保育、教育质量不下降,广大幼儿教师合法权益受到保障、整体素质得到提高的前提下,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多种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幼儿园(所)的效益和活力。
  10.积极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所),使之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园(所)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办园行为,保证办园的正确方向。
  11.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规划,每年新建或改扩建标准化的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空余校舍要优先举办幼儿园。贫困和偏远地区要有目的、有计划、因地制宜地采取季节制、活动站、巡回辅导站、游戏小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散居儿童教育,使大多数儿童享有接受学前教育的机会和条件。
  12.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的审批,  由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前教育的机构负责。中外合作幼儿园(所)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办公室审批。审批机关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许可证,并定期复核审验。
  物价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学前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并办理了审批登记手续的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得随意举办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机构。坚决取缔非法举办的幼儿园(所)和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
  13. 幼儿园(所)和其他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及各种实验为由,另外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与幼儿园(所)挂钩的赞助、支教费等。任何部门也不得以检查、抽样、化验、排污、残疾人保障金等理由向幼儿园(所)收取额外费用。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
  14.继续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积极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要尊重儿童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儿童的兴趣和多方面的发展需要。尊重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儿童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
  15.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的幼儿园(所)管理和监督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加强对幼儿园(所)教育实验和教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所)要建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机制,鼓励教师立足教育实践,开展经常性的教科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师素质。各种实验及教科研项目须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幼儿园(所)从事违背教育规律或以盈利为目的的教育实验和活动。
  16.各幼儿园(所)要与家庭和社区密切合作,利用社区和家庭及社团组织的资源优势,面向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宣传、咨询、指导等服务。幼儿园(所)要普遍建立家长学校,逐步形成家庭教育与幼儿园(所)教育密切配合、协调一致的格局,不断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17.各级政府要合理布局,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所)的建设。要在城乡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中扶持一批办学方向端正、管理科学、教育质量较高并具有良好社会信誉的幼儿园(所)作为示范性幼儿园(所)。示范性幼儿园(所)要在贯彻幼教法规、传播科学教育理念、开展教育科学研究、培训师资和指导家庭、社区早期教育等方面发挥示范、辐射作用。
  18.幼儿园(所)实行按质定级,按级收费,分级管理。省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辽宁省幼儿园(所)办园标准及评估细则,并依据《标准》和《细则》定期进行指导和评估。
  19.建立幼儿园(所)可持续发展的机制,全面推进园(所)长负责制和任职资格制度,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大民主管理力度。改革人事、分配制度,实行聘任制,充分调动教职工积极性,逐步实现现代化管理,提高各类幼儿园(所)的办园效益。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幼儿教师素质  
  20.加强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建设,建立以省属高师本科幼儿师资培养为龙头,  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幼儿师资培养基地为主体,  以中等幼儿师范专业培养点为补充的具有辽宁特色的学前教育师资培养体系。
  各师范院校要根据0—6岁学前教育一体化管理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扩大招生规模,调整专业、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积极参与幼儿园的教育实践和教科研活动,提高学前教育师资培养的质量。
  21.制订学前教育师资培训规划,加强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设,建立省、市、县、园四级培训网络。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省“十一五”期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基础教育教师继续教育规划中,保障经费,推进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工程的实施。
  22.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的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  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教师进行资格认定,统一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园长、教师要持证上岗,农村幼儿教师实行实名制管理。
  23.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保障幼儿教师(含农村幼儿教师)享受与小学教师同等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医疗及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六、加强领导,保证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 
  24.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教育发展总体规划,纳入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中;根据“教育适度超前发展”的原则,研究制定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研究、解决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积极发展农村和贫困地区的学前教育事业。
  25.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并使其逐年增长。要建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并将之列入各级财政的年度预算,  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师资培训、业务活动的正常进行。要安排财政性经费,保证公办幼儿园(所)和乡镇中心幼儿园(所)的正常运转及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从2008年起,省建立农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重点用于鼓励和补助以公办幼儿园(所)为主导、多种办园模式共同发展,学前教育普及率、入园率逐年提高的县、乡(镇)及幼儿园。要从地方财政自筹经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支持集体性质幼儿园(所)的开办、大型设施及房屋修缮。学前教育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沉淀、截留和挪用。幼儿园(所)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垃圾清运、房租等按民用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26.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协调、解决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27.逐步建立科学、完善的学前教育法规体系。根据当前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制定《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坚持依法治教,依法行政,加大执法力度。
  28.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把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与筹措、幼儿教师待遇等列入对各级政府督导的内容,开展督导检查。通过督政,强化地方政府责任;通过督学,推进幼儿园(所)及其他招收并实施学前儿童教育的机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省教育厅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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