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30日
信息来源: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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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程度,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台政策,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1年7月1日起该省范围内实施深化住所与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工作。

  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全部类型的市场主体(企业及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试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自主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等其他证明材料。

  支持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对公司制企业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企业可申请登记一个住所和多个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可以在设立登记时一并申请,也可以在企业设立后通过申请住所变更登记增设(撤销、变更),在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内增设经营场所,无须办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进一步提升了企业开展多点经营的自主性和便利度。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对于通过已登记的地址信息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对于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获取登记的市场主体,查实后予以撤销登记,并将相关责任人列入商事登记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通过自主申报承诺制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责任编辑:张靖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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