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制发建筑物及群体标准地名和地址审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年08月10日
信息来源:葫芦岛市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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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地名管理条例》及《关于规范地名命名更名备案和公告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址审定工作的管理,近日,葫芦岛市民政局结合葫芦岛市实际制发了《葫芦岛市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和标准地址审定工作规则(试行版)》。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标准地名命名、更名和标准地址的审定工作适用本规则。具体包括: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是指独立的建筑或居民小区等集群建筑。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的标准地名指经过相关部门核准的地名。地名命名、更名实行申报审核备案制度,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的命名、更名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征求民政地名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在民政地名主管部门备案,民政部门按规定在15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同步更新国家地名信息库。建筑物及建筑物群体的标准地址指经过民政部门核准的楼门牌编码,楼门牌编码的确定分两个阶段进行。规划总平面图审定阶段确定每栋建筑物的标准地址,不动产登记阶段确定其中门市、车库、仓房等的标准地址。建设单位或个人持建设项目总平面图方案到民政部门办理建筑物标准地址审定表(预核准),并同步与有资质的厂家签订楼门牌制作安装协议,确保使用楼门牌符合国标《GB17733-2008地名标志》的要求。自然资源部门将依据预核准结果直接在规划总平面图中标注建筑物的标准地址。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总平面图方案调整申请、建筑物数量或相对位置变化时,需重新办理标准地址审定表(预核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前,民政部门正式依申请批准建筑物标准地址审定表。

责任编辑:孙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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