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首次审议了省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辽宁省地下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议案。
水是生命之源,确保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是重大的生态工程和民生工程。辽宁是北方地区严重缺水省份之一,人均水资源量和亩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均值的三分之一左右。地下水在全省水资源配置和供水保障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条例的制定出台,既是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更好落实上位法要求的具体举措,更为我省地下水有效管理和科学保护提供法治保障。省人大常委会将地下水管理立法列入2026年立法计划,开展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
在立法过程中,我省始终坚持“立得住、真管用、有特色”原则,采取“小切口”立法模式,结合我省实际,聚焦破解地下水管理难题,围绕明晰各相关部门职责、细化地下水规划相关制度,突出地下水节约与保护,在强化超采治理与污染防治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补充规定。草案强调,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要健全议事协商、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地下水监督管理;强调规划约束作用,编制专项规划涉及地下水的内容,应当与地下水保护利用、地下水污染防治等规划相衔接,涉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还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规定根据本省地下水污染防治需要,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分区管理、分级防治。
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进一步加强地下水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提出修改建议。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补充地下水的内容,采取多种形式涵养和补充地下水,更好维护地下水生态系统稳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将海水入侵防治从末端监测前移至源头管控,更好回应沿海地区地下水管理的实际需求。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依托省大数据资源平台,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信息平台体系,适度前瞻引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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