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辽宁省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制定与施行,是我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重要思想,规范和加强街道人大工作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升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街道人大工作委员会是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联系服务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监督、选举任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省人大人事选举委员会负责同志介绍,由于省级层面没有相关制度性文件,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街道人大工委作用的发挥。鉴于这种情况,亟须通过立法,规范和加强街道人大工委工作,推动基层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
此次《条例》出台,聚焦提升街道人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重点规范了街道人大工委的性质定位、工作原则、工作职责、人员配备和工作机制等方面内容。
《条例》明确,街道人大工委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同级街道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工作。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开展工作。
街道人大工委承担的职责包括: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联系街道辖区内的人大代表,组织和协助代表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为代表履职提供服务保障;督促办理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组织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及承担街道辖区内的县级人大代表选举、补选、罢免等。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应当专职配备,一般从县级人大代表中提名。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县级人大常委会任免。
街道人大工委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视察调研、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交办等工作制度,推动街道人大工委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 邮编:110032 |
![]()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