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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3-30 16:51:00  信息来源:省营商环境建设局网站

  《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于2017年7月1日下发全省施行。试行半年后于2017年底进行了第一次修订,修订稿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软环境建设的重要批示精神,2016年12月7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一审通过了《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并确定2017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颁布以后,收到许多涉及营商环境的投诉事项,为了实现归口受理和规范办理,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围绕我省营商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着眼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制定了《辽宁省营商环境投诉处理办法(试行)》。此《办法》对处理营商环境投诉事项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22条。包括适用范围、投诉受理原则、投诉受理的基本条件、一般程序、哪些投诉事项不予受理、什么情况下投诉受理中止、到什么时候投诉受理办结、投诉受理机构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投诉人应当具备的操守等。

  三、《办法》在处理投诉事项时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1、《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市场主体,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均适用本办法。所谓市场主体是指在市场上从事经济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个人和组织体。具体来说,具有独立经济利益和资产,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的可从事市场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自然人。

  2、投诉受理的基本原则

  投诉处理一般实行属地化管理。也就是由投诉者或被投诉者所在地具体负责。这就要求投诉者尽量向当地的投诉受理机构投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投诉。所谓特殊情况是指如遇逾期不办、处理不公、涉及承办当事人的,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对处理结果存在较大分歧,或者投诉事项有重大影响或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

  3、投诉受理的基本条件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投诉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

  4、哪些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应当或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应当或已经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匿名投诉,事实不清、材料不全的;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5、投诉受理的一般程序

  材料初审、受理登记、调查核实、转办或移交、督查督办、提出意见或建议、反馈意见、投诉办结、结案存档。

  6、投诉办理时限是多少

  一般情况下,投诉处理机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投诉事项。遇投诉事项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下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结。如三个月内不能办结,需经上级投诉处理机构批准,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7、投诉受理中止是什么意思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中止,中止期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投诉人要求中止的;投诉人对处理意见有异议,投诉处理机构要求其补充相关证明材料而不予提供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8、什么情况属于投诉受理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事项视为办结:投诉事项处理完毕的;投诉人主动申请撤销投诉的;投诉人或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被投诉人涉嫌违法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投诉人应当具备的操守

  投诉人应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合法的原则,如实向投诉处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列明投诉理由及依据、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投诉人应当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弄虚作假、歪曲虚构事实、蓄意诬陷被投诉人,有此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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