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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的通知

辽人社〔2026〕6号

来源: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日期:2026-04-14 16:37:27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财政局,省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党建工作部、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强化就业优先导向,加强就业政策和高品质服务供给,做好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入挖潜拓宽就业渠道

  (一)稳定民营经济领域就业规模。深入实施稳岗扩容提质专项行动。聚焦我省“2211”产业体系,升级实施“春暖辽沈·强企护航”保用工促就业助振兴专项行动,精准对接优势产业集群、优质产业链龙头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开展辽宁省高等院校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才供需对接活动,挖掘就业潜力。加快培育数字经济、绿色经济、生物医药、具身智能等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就业潜力,充分挖掘“一老一小”等服务业吸纳就业能力,拓展县域经济和乡村振兴等领域就业空间。实施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行动,用好用足税费减免、担保贷款、资金补贴等政策工具,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激励民营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稳定政策性岗位供给。有效盘活编制内资源,推动事业单位空缺的合适岗位优先用于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合理安排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时间,加速推动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招聘工作。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加大科研助理、管理助理、教学助理等岗位开发力度,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支持国有企业稳定招聘规模,稳步提升国有企业校招比例。

  (三)支持引导城乡基层就业。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基层治理等需要,拓展医疗卫生、社区服务、社会工作、养老托育、农业科技等岗位资源,提升城乡基层就业承载力。适当扩大“三支一扶”计划、“西部计划”等基层项目招募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对基层就业高校毕业生的政策支持力度。

  (四)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根据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特点和需求,推广“科技成果+创业、产业发展+创业、职业技能+创业、民生需求+创业”等模式,引导分赛道、差异化创业创新。强化创业支持保障,推行个人创业“高效办成一件事”,提供“跟踪陪跑”帮扶,建设特色街创中心、创业指导工作室(站),盘活整合优质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实施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在数字经济、创意经济、平台经济等领域灵活就业。

  二、全面提升就业服务质效

  (五)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常驻校园。广泛开展“就业第一课”活动,组织人社厅局长、职业指导专家、青年就业典型等走进校园,依托院校类“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为高校毕业生宣讲就业形势政策、传授求职技巧、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进校园活动不少于300场。深入推进高校与人社厅局长结对帮扶行动,进一步扩大帮扶范围,健全对接联系服务机制,实行“一校一策”,强化资源、岗位、服务的定向支持。

  (六)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双百日”攻坚行动。做好和高校对接,提早开展2026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确保7月底前完成信息接收。畅通线上线下求助渠道,全年开放求职登记小程序,鼓励未就业毕业生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主动登记。建立健全实名台账,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为有需求的未就业毕业生提供1次就业实训服务。提早启动2027届高校毕业生秋季招聘活动,加密校内招聘会组织频次,加大就业指导帮扶力度。

  (七)兜底帮扶困难家庭毕业生。将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及有残疾的2026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实施“一人一档”精准帮扶,开展“宏志助航”计划,优先提供就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就业。常态化摸排登记失业青年,依托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和“舒心就业”指导服务站,开展“小而美”、“专而精”招聘活动,提供职业指导、实践引导、就业援助等服务,帮助失业青年接触社会、熟悉岗位,提升就业主动性。

  (八)密集组织系列专项招聘活动。全年不间断开展“职引未来”系列招聘,深入实施“振兴有你·就有未来”、“春季攻坚”、“夏季冲刺”、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等活动,重点面向人工智能、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银发经济等领域开展专项招聘,因地制宜推行招聘夜市。坚持“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持续开展“双一流”高校学子“辽宁行”活动和“一圈一带两区行”活动,吸引省内外高校毕业生留辽来辽回辽就业。组织“百校千企”人才对接计划等各类招聘活动不少于500场,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不少于40万个次。

  三、进一步增强青年就业能力

  (九)大规模开展就业实训活动。积极动员本地重点行业企业、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归集开发一批职业体验岗位,拓宽青年实践渠道。组织有需求的2026届离校未就业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进行跟岗锻炼,提供“职业体验+就业指导”服务,帮助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了解职场环境、提高求职能力。对基层公共服务机构承担的相关公共就业服务,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实施青年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匠才助推振兴”专项培训行动,支持专业设置具备高级工培养评价能力的高校、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为应届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精准提供专业转换和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开发人工智能、新能源汽车、低空经济等新质生产力领域培训项目,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培训模式,鼓励青年技能就业。支持技工院校招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鼓励企业开展新招用毕业生岗位技能培训和新型学徒培训,全年开展青年群体技能培训2万人次。

  (十一)加强普通本科大学生实习工作。完善实习教学体系,合理安排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就业实习等形式,制定实习质量标准,着力建设稳定规范的实习指导教师队伍。构建产学研协同的高质量实习基地,强化学生对前沿技术、核心工艺、重大项目的深度参与和探究式、实操性学习,推动以数智技术赋能新形态实习基地建设。促进实习与就业联动,探索“实习—毕业—就业”贯通培养模式。加强实习安全教育,推动实习学生全面参保实习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十二)开发高质量就业见习岗位。加大优质见习岗位开发力度,面向产业链链主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发见习岗位,发动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开展岗位募集,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鼓励见习单位留用见习人员,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执行至2026年12月31日。

  四、强化择业和用人观念引导

  (十三)大力开展就业政策宣传。集中组织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充分运用“就来辽”等融媒体平台,梳理发布政策清单,推动就业政策进园区、进企业、进高校、进社区,变“人找政策”为“政策找人”。采用政策地图、AI微视频等方式,多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系统阐释党和政府关心重视就业的政策举措,提升政策知晓度、宣传影响力。

  (十四)宣传培育青年就业创业典型。培育和发掘一批服务国家战略、扎根基层、投身一线、自主创业的青年就业典型,开展“最美高校毕业生”、“平凡岗位精彩人生”、“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卓越奖学(教)金”获奖人选专题宣传,组织青年就业典型走进高校、产业园区巡回宣讲。广泛征集青年就业故事,挖掘普通劳动者职业经历,营造劳动光荣的社会风尚,引导青年树立正确就业观。

  (十五)加强企业用人观念引导。挖掘推出一批积极吸纳就业的企业典型,加大宣传力度,发挥引领作用。多种形式组织企业负责人和人力资源专员培训研修,引导各类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推动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优质就业岗位。

  五、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

  (十六)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以网络招聘活动为重点,依法打击虚假招聘、“培训贷”、“招转培”、滥用试用期等违法行为。规范用人单位招聘,坚决纠正无故解约、就业歧视等行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人力资源服务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发布防范求职陷阱提醒,曝光侵害劳动者就业权益典型案例,为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把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作为重要政治责任,健全目标落实、工作推进、督促检查机制,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密切协同联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加力工作调度,强化人员保障,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教育部门要积极统筹高校资源,做好毕业季高校毕业生求职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政策落实。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检查巡查,有效保证招聘场所和各类活动安全。要加强就业形势监测和政策储备,做好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工作进展情况和典型经验,及时反馈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附件:辽宁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26年4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辽宁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求职政策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毕业学年积极求职的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烈士子女、孤儿(含事实抚养儿童)、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政策

  (二)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企业所属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个人培训补贴。

  3.对参加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组织培训的高校或企业培训补贴。

  (三)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同一职业(工种)初次通过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补贴。

  (四)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结束不足三分之一时,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的,可按协议确定的最长期限给予剩余期限见习补贴,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一定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六)国有企业一次性增人增资政策

  政策内容:按照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确定的工资总额难以满足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需求的国有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同意,统筹考虑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人数、自然减员情况和现有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可给予一次性增人增资,核增部分据实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并作为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基数,执行期限截至2026年12月31日。

  (七)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

  政策内容:对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经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八)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四、支持创业和灵活就业政策

  (九)创业场地补贴

  政策内容: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根据实际租赁期限给予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十)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辽宁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成功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十一)创业担保贷款(个人)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

  (十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十三)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五、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等其他渠道就业政策

  (十四)鼓励引导基层就业

  政策内容:

  1.对参加“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考研加分、公务员定向招录、事业单位专项招聘等政策条件。

  2.对纳入特岗教师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落实高定工资、提前转正定级等政策。

  (十五)鼓励应征入伍

  政策内容: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研加分、研究生和专升本单列招生计划等优惠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部队服务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十六)支持科研助理岗位招聘

  政策内容:支持承担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发科研助理岗位。科研助理的劳务性报酬和社会保险补助等支出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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