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说明
“意见征集”栏目是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出台前,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的窗口,是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平台,也是政府问计于民的重要途径。“公众意见”中展示内容均为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或建议,不代表网站观点。
参与流程
公众对省政府文件、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意见、建议及来信人信息,填写在相关文件、规章、法规的征求意见表格中后点击“提交”按钮。
意见展示
公众对政府文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采用即时展示的方式发布,对政府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由专人负责阅览筛选、整理编辑、审核把关后,交由责任部门办理,并将部分合理化建议公开发布。
注意事项
本栏目只受理对重大决策咨询、省政府文件、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等的意见和建议,与之无关的内容不在受理范围内。 请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电话、邮箱等信息,以便将意见、建议采纳情况反馈给意见、建议提出者。
根据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省公安厅牵头起草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为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提高文件质量,现拟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就该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为尽快推动规定出台,积极推进工作落实,请于2026年11月25日0时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请在邮件主题上注明“《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24)86166111
电子邮箱:lnjgawh@163.com
附件:1.《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
2.《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和《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的落实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开展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的,还应当遵循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原则。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落实事故预防措施;
(二)制定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本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
(三)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经费,落实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养护资金,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四)建立健全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加强农村地区公共交通服务、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提升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保障能力和信息化水平;
(六)制定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加大宣传投入,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宣传责任;
(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
(八)按照严控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分类使用的原则,科学、高效配置辅警规模;
(九)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建立并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推行道路交通安全网格化管理;
(二)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委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三)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和宣传教育相关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将道路交通文明列入乡规民约,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引导村(居)民自觉遵守;
(四)组织村(居)委会对农村留守儿童、老年人、务工人员等重点群体定期开展“点对点”“面对面”宣传,逢赶场赶集、红白喜事、民俗活动、重大节假日等时段开展交通安全劝导;
(五)加强全省农村地区“两站两员”(乡镇交通管理服务站、交通安全员,农村交通安全劝导站、交通安全劝导员)建设;
(六)对发生在区域内或者涉及本乡镇(街道)居民的道路交通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要求落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和上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指导下,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未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的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
第三章 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共同职责:
(一)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职责,定期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
(三)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规定,明确各级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人,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承担本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直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责任;
(四)及时整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管理突出问题,牵头或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复盘调查;
(五)建立数据信息共享机制,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信息化水平;
(六)开展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干部职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素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政府要求落实的其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优化交通组织,依法采取交通管理措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二)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对各类突出的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三)依法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协调卫生健康部门抢救受伤人员,开展现场处置和事故调查;分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对发现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提出整治意见建议,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四)负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和驾驶人管理,依职责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
(五)遇有自然灾害、恶劣天气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情形的,实施交通管制,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法教育,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道路交通安全提示信息;
(七)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发放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的许可,开展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八)全面落实“专业+机制+大数据”交通安全管理新型警务运行模式,推广警用无人装备、AI实战应用等先进设备技术。
第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
(二)依职责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并依法进行验收,确保同步投入使用;
(三)依法组织实施公路养护,组织开展公路及其安全防护设施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四)负责道路旅客运输经营和汽车客运站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道路班车、包车客运、客运站的企业准入许可、客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及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考核发放及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对道路客运企业和客运站的监督检查,督促客运企业、客运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维护道路客运市场秩序;
(五)负责道路货物运输和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负责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备案;
(六)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行业监管,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许可、车辆《道路运输证》的配发和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
(七)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机动车维修经营实施分类备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查处维修经营者擅自改装机动车;
(八)依法打击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查处客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治理车辆超限超载。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照相关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区域内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生产一致性的监督管理有关工作,加强对已公告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核进行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上报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改进车辆安全技术,增强车辆安全性能;
(三)配合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四)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幼儿园、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校外培训机构等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指导学校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治教育内容;
(二)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等工作,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幼儿园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配合查处非法从事校车业务的违法行为;
(三)指导督促学校配合做好校门口的安防设施建设和周边交通安全秩序维护;
(四)依法督促学校规范管理校园内的车辆、人员等,落实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生产工作;
(二)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组织全省重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死亡5人至9人的较大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挂牌督办工作。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质认定管理,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二)负责车辆及其零部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三)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建议,依法做好道路安全设施技术相关地方标准立项和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城市道路建设主体工程的设计、建设、验收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
(二)做好城区道路建设和维护工作,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市政设施建设管护等工作;
(三)查处违规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等违法行为。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指导协调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工作,提高交通事故紧急抢救的快速反应能力;组织并指导医疗机构畅通交通事故伤员急救绿色通道、实施事故伤员分类救治,监督医疗机构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伤员;
(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开展驾驶人体检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推进涉及道路交通安全伤员救治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 农业农村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安全技术检验、报废注销及驾驶证管理,与有关部门共享拖拉机及驾驶人基础管理信息;
(二)依法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
(三)深入农田、场院和农机合作社等场所开展农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七条 司法行政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对有关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法规规章草案进行立法审查;
(二)指导、监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的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管理,监督律师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诉讼等相关执业活动;
(三)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法治宣传教育和122“全国交通安全日”活动纳入省(中)直单位普法责任清单,推动相关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
第十八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负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快处快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等工作;
(三)负责对保险公司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逐级向省财政厅救助基金特设专户(分账户)缴纳救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有关资金保障和管理工作,结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保障公安交管执法装备和交通设施建设投入;
(二)监督检查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按照规定确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对其管理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条 生态环境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指导划定交通干线附近的秸秆禁烧区,减少秸秆焚烧影响;
(二)参与道路交通事故可能引发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工作,指导环境污染的防控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统筹优化交通路网布局;
(二)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落实新建居住类项目停车泊位配建要求。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检查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道路交通运输领域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工作;
(二)督促相关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高速交警营房建设维护、恶劣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应急管理等工作,落实国家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政策,规范救援服务行为。
第二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依法督促指导职责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落实景区内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二)督促旅行社选择合法合规的旅游包车企业,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依法查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地区、职责部门及相关人员不依法履职,以及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职务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负责配合相关部门,指导媒体,制作刊播文明交通公益广告,开展交通安全文艺作品创作,运用“法制下乡”、“文化下乡”、“安全生产月”等活动载体,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会工作部门负责统筹指导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监督、指导有关协会组织,发挥自律作用,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统筹指导全省志愿服务工作,支持公安、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会同各级志愿服务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交通安全志愿服务工作。
第二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公路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配合行业管理部门共同加强项目实施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商务部门负责依法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及其回收网点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回收拆解违法行为。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做好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媒体宣传工作。
第三十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定期向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推送持证残疾人相关信息并配合做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一条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督促邮政、快递企业建立完善寄递服务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道路交通安全培训,督促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
第三十二条 气象部门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和预警信息发布、解除等工作,及时将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通报相关联动单位,并通过各种信息发布平台向公众发布。
第三十三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检查管理下属企事业单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对其进行考核和奖惩。
第四章 其他单位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开展的经营活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机动车驾驶人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选用符合规定的驾驶人担任教练员,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培训。
第三十六条 车辆生产企业履行下列责任:
(一)承担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国家车辆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车辆;
(二)建立健全汽车产品可追溯信息管理制度,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召回;
(三)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应当生产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
第三十七条 车辆销售经营者履行下列责任:
(一)不得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不得销售报废、拼装的机动车,不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车辆;
(二)不得销售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
(三)不得通过虚假、欺诈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车辆。
第三十八条 车辆维修经营者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备案的经营范围提供维修服务,如实填报、及时按规定上传维修记录;
(二)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机动车进行检验,不得为未经检验的机动车出具检验合格证明,不得出具虚假检验结果。
第四十条 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务的企业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如实填报、及时上传报废记录,按照有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
第四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当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工作。
第四十二条 道路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维修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十三条 有关施工作业单位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履行下列责任:
(一)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做好高速公路及其沿线设施的养护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与检查、高速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桥涵与隧道专项检查、养护计划管理、日常养护管理、养护工程管理、养护作业现场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工作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预防性和周期性养护,及时处置高速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构造物及附属设施病害和隐患,及时维修和更换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确保高速公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和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险情,并修复病害、消除隐患;难以及时修复和解决的,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四)做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落实必要的应急抢险人员队伍、设备和养护材料,及时处理雷雨、冰雪等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的通行障碍,修复损毁的高速公路。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个小时;
(二)建立客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制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并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三)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
(四)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五)使用符合规定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和状态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出站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七条 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加强对货运车辆驾驶人的教育和管理,督促其合法运输;
(二)在货物装运场(站)安装合格的检测设备,对出场(站)货运车辆进行检测,确保出场(站)货运车辆合法装载。
第四十八条 快递企业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服务规范、作业规范、安全生产、车辆安全驾驶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二)督促本单位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
第四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并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第五十条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车辆装载的要求,不得指使或者强令要求实际承运人超载、超限运输。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五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的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工作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 对涉及道路交通的新兴行业、领域以及部门监管职责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由人民政府确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牵头部门,明确工作职责,督促责任落实。
第五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牵头,纳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五十四条 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本规定,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上级或本级人民政府授权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或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牵头部门予以约谈,并责令限期改正。具体约谈办法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机场管理机构、辽河油区所属企业参照本规定第二章内容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辽宁省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材料
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压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主体责任,省公安厅牵头对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印发的《辽宁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规定》进行修订,形成《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的通知》(安委办〔2022〕8号)三、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现代治理体系。(一)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体系。建立道路交通安全部门协作责任制,明确监管责任,细化责任清单,完善监管链条,真正形成监管合力。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健全全链条、可追溯的管理机制。
三、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五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职责划分原则。明确“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以及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的原则,全面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二)细化政府及部门职责。完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细化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25个部门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任务,填补管理空白。
(三)明确其他单位责任。明确“人、车、路、企”等交通安全要素相关单位的工作职责,如,驾驶人培训机构、车辆生产企业、车辆销售经营者、车辆维修经营者、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报废车回收企业、保险机构、道路施工作业单位、高速公路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场站、货物源头单位、快递外卖企业、网络经营者等单位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责任。
(四)强化责任落实和追究。明确新兴领域管理争议问题的解决办法,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纳入安全生产考核,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压实交通安全主体责任。
带 "*" 的为必填项
| 版权所有:辽宁省人民政府 | 主办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9号 | 邮编:110032 |
辽公网安备 21010502000372号 |
网站标识码:2100000037 |
|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05023109号 | 联系邮箱:mhwz@ln.gov.cn |

